法人取钱会计分录(取钱的会计分录)
从对公户取钱的3个方法!
避免挪用资金的陷阱,让你光明正大取钱用[灵光一闪]
很多老板一需要用钱,就直接从对公户转到自己的个人卡上。
公私不分家,那你就会踩进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两大坑!
如果你想堂堂正正地取钱,教你3个方法!
第一、你去银行办一张结算卡,再到ATM机上取钱,银行对账单它就会直接体现为备用金。
第二、你拿着你们单位的现金支票,到银行窗口去领取现金,金额超过5万以上是需要去银行预约,再去取,用途还是写备用金。
但是缺点就是你不能天天取。
第三、你可以办一张商务卡,用法人或者股东的名字都行,专卡专用,用于各种现金的支出。
下方《老板财税管控方案》中,有节税的案例,附带企业财税管控方案!
包括账体系、税体系、钱体系、策体系、成本体系、风险管控体系、预算体系、财务战略体系等等!
如果你能学会其中一种,你会发现省100万比赚100万轻松。
老板财务管控方案
昨天去银行取款,取的是对公帐户的单位款,遇到点小问题。银行工作人员问我,请问你是单位的法人吗?我说是的。银行工作人员又问,请问您取的款是用于购买设备还是用于投资,又或者是其它用途呢?我说这些不是不用问了吗?银行工作人员回答说,如果您在柜台取大金额的单位款,是要填写清楚的,在ATM机取也有用途选项的。原来单位卡,取款还是要问用途。
单位取那么多钱有礼品送吗?我笑着问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也笑着说,你存进来定期会的有礼品送的。
新财富集团幕后黑手吕奕,早就不是中国人了,但凭着一招借鸡生蛋吃透了多家中小银行,3000位受害储户去银行讨要说法,却被赋上红码!
近3000储户12亿存款无法提现,新财富集团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开始发酵!
在国内套取大量财富之后,吕奕将国籍转至了一个拥有欧盟护照,并且享受着超低税率的国家,塞浦路斯。他套取的现金也被他转移去了国外,目前警方还在追踪中。
那受害储户能拿回自己的存款吗?
官方通报,4家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利用,也就是说这很有可能是新财富集团利用村镇银行作为工具实施的网络金融诈骗,那储户的资金将不被定义为银行存款,只能通过追赃挽损,追多少算多少。
不过这件事牵连多家银行,涉及范围和金额巨大,如果银行不兜底,那对银行整体的社会信用将是严重的打击。
那存款保险不是能赔付50万吗?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同年2月,央行发布《2020 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再次强调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
也就是说2021年起,通过第三方平台存款和异地线上存款的都属于违规,只有本地储户通过线下柜台办理的存款,才有法律规定的50万存款保险的偿付,并且强制兑付。
本次事件正是通过线上第三方平台办理存款业务的异地储户无法取款,从而导致连环暴雷。所以,这3000储户能否被兜底,,很难说。
博士认为,大家一定要警醒高息吸储!部分银行为了业绩,异地揽存、盲目扩张,最终导致风险快速上升,危机到中国金融系统。
目前,法律正在给大家一个交代,新财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那些随意赋予群众红码的公职人员也已受到处分!
最后,请你评论区告诉我,你是否遭遇过金融黑幕?
#河南新财富集团实控人已转外籍##媒体:河南村镇银行储户被赋强行红码#
70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真的无责?山东厦门发生的这件银行存款案,再次让人们对银行存款安全问题发生热议。#普法行动# #厦门头条#
2015年初,北京的李先生从中介处听说山东厦门某银行存款还有12%的保值,便决定前往将70万元存定期一年,为了保险起见,他在存款时还录制了视频。也正因为这个视频,才让他一年后免了牢狱之灾。
一年期满,李先生持存单去厦门某银行取款,却被银行拒绝,银行告知李先生存单是假的,他当初的70万元不是存款,而是办的汇款,并因此报了警。
晴天霹雳!不仅12%的保值没有了,而且本钱都没有了,李先生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自己被人骗了,而且骗子坐在银行的柜台内,堂而皇之地用假存单把他给骗了。不仅如此,他还要到派出所说明假存单的情况,洗脱自己的罪名,好在他有存款时的视频,李先生很快从派出所走了出来。
70万巨款不翼而飞,李先生当然不甘心,钱是存入你银行的,存单也是你银行柜台内拿出来的,我有视频资料不怕你不认,但银行一口咬定存单是假的,当然不能支付。李先生以存款合同纠纷将银行告上法庭,答案显而易见,一、二审李先生均败诉了,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那就还是找公安机关吧,两年后公安立案,定性为诈骗,抓了杨某等3个人,杨某退给了李先生20万,其他的50万没有着落。公安机关的结论是:银行不涉案。
杨某等人因诈骗罪肯定会受到严惩,但银行真的能够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吗?我以为是不可能的。
首先,从刑法角度来看,杨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但其诈骗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还是因为银行提供了犯罪场所以及银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的。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与杨某等人相互沟通或者事后收取了杨某等人的好处,银行工作人员可能是杨某等人的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很容易被办案部门忽视。
其次,银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场所和身份方便(以理财经理、大堂经理、投资顾问的身份出现),造成了受害人的误解。受害人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将自己的钱存入银行,银行的存单的真假普通人根本无法鉴别,因此只要银行存单是从银行柜台出来的,银行就应当对该存单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本案中,即使银行工作人员是因为工作失误,而将存款变成了汇款,也是其职务行为,应当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网友惊呼:如果银行柜台都能出现诈骗,还有哪里可以相信呢?也有许多网友调侃:请在我行来办理存款业务的客户,自行辨别柜员身份真假和存单真伪,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近年来这种案件出现了很多,银行为什么都能置身事外。普通民众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却在银行内被骗走,为什么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银行除了反思自己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外,是不是也应该勇于承担责任,为国家的诚信体系建设做点什么呢?
当然,本案的受害人李先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12%的保值补贴的消息,是李先生从中介机构那里得到的。天上掉馅饼的事能相信吗?事出反常必有妖,难道李先生就没想到,也许这个中介机构本身就有问题。
您认为银行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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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王老伯去世后,在银行留下14367元存款。谁知,王老伯的亲属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王老伯的亲属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王老伯去世后,其老伴沈阿姨得知老王在银行开立了3个账号,有3笔存款,每笔虽然都不多,但本金和利息合计起来有14,367元。
由于王老伯生前银行卡都由自己保管,所以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都不知道银行的密码。
因此,当黄阿姨和三个子女去银行取款的时候,三家银行对王老伯的存款是没有异议的,但却以不是存款本人操作又无密码,无法办理该取款业务为由拒绝。
随后,黄阿姨和三个子女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本金及利息。
他们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存款证明,证明王老伯在银行存款合法;
第二、户籍证明、结婚证、销户情况、死亡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他们属于王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老伯的财产。
银行对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异议,也愿意配合他们正常支取,但是表示,他们根据相关部门规定,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必须提供继承权证明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他们就会兑付。
很多人看到这里,都觉得银行太麻烦了,既然对存款没有异议,为何不支付?就怀疑是不是银行故意为难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呢?
其实,真不是这样的,由于继承关系的错综复杂,如果银行不能确定真正的继承人,一旦把存款支付给部分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就会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因此,银行根据长期经验和相关规定,要求继承人必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换句话说,就是要求其他部门背书,银行支付存款没有任何过错。
过去的话,有关部门规定,不论存款多少,都要求出具继承公证文书,这种操作虽然保障了银行的利益,却最终给老百姓带来许多麻烦,因为公证程序复杂不说,公证都是需要一笔费用的,继承财产多的话,还好说,如果继承财产太少,甚至都不够公证费用的话,当事人就只能放弃了。
因此,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居民户籍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等材料,要求银行支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具体到本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王老伯在银行开户并存款,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向被继承人王老伯兑付本息的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四原告为王老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王老伯在该银行处存有的资金,银行应向四原告支付被继承人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向四原告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14,367元。判决之后,被告银行主动履行了该判决。
最后,该案也提示人们,为了避免产生类似纠纷,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遗嘱安排好自己的财产继承,或者将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告诉可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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