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会计请示(申请招聘财务的请示)
韩爱晶文革风云人物。1979年,因反革命等罪行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1983年6月,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
韩爱晶先后在北京和外地关押,后来在唐格木农场被监管劳动。 在唐格木农场时,与一个四川姑娘相识并相爱结婚。
一年后,这个四川姑娘给韩爱晶生了一个儿子。韩爱晶出狱之后在湖南省株洲市某兵工厂技术情报室工作,后调至该厂驻广东省深圳市办事处,后来,深圳有几家大公司聘请他出任老总。
韩爱晶请示了厂里后,去了一家有数千万债务的国企参股公司当了总经理。几年下来,在他的努力下,公司债务基本还清。
2003年,韩爱晶办了内退。内退后,他又应邀给一家公司当了顾问。
今天早上,我去人事科找人事助理,要求聘任副高职称,因为今年年底会有一个副高退休,空出一个岗位。人事助理请示了市人社局,答复说我们这里副高超编,不予聘任。并且一直到2027年都没有空岗。哎呀我去,这超编是我造成的吗?为什么要我承受后果?我在2016年就考取了高级职称证书,早就符合聘任条件,却因为一直超编,耽误了好多年,这上哪讲理去?
前几天还遇见其他街道的一个同行,我们一起考过的中级职称并聘任,我很快考取了高级职称,同行却没有考到。她说他们街道副高有岗,可惜她没有聘任资格。我说我倒是有聘任资格,可是有啥用呢?没岗。
我们街道真是人才济济,我却命运不济,生不逢时啊。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难道我就这样退休吗?
彻底服了!这家公司倒闭让他说的真准,老板和打工者快看!
这是一个特别真实的事例,发生在山东沿海某化工企业。
省报于记者到这家化工企业采访,采访完毕,于记者对我说,袁哥,这家公司迟早会倒闭。
我急忙问有什么根据?于记者说,第一,这位聘用的"职业经理"老蒋,在我们去他经理室时间不长,有几位副经理和车间主任"汇报工作",他都是怒骂这些人,但也有不骂的人,并且特别温和,进门来的是财务女主管,长得很有姿色。
第二,在我们进入厂区大院,三名操着东北浓重口音的打工者,手持铁棍追打老蒋,向老蒋讨要拖欠的工资。
第三,公司安全办公室小朱前来请示老蒋,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做宣传条幅悬挂。人家老蒋真是事无具细,操碎了心,这件小事完全让小朱去安排,而老蒋让小朱把条幅写什么内容,必须汇报给他。
不多,就这么几件事。还真应验了人家于记者的推测,不到半年的时间,这家公司的总承包人告诉我们,选人选错了,不该聘用这个老蒋,公司被他整的倒闭了!
口袁训成、于静静#今日微头条# #今日头条#
1949年夏,国民党军长刘伯龙乘车赴云南,在公路上,有一辆军用卡车因抛锚停在路中央修理,刘伯龙勃然大怒,和卡车上的军官发生冲突后,竟然下令卫士将一个军官枪杀在路边。
刘伯龙的嗜杀是出了名的。他常常以睚眦之怨杀人,甚至无缘无故杀人。被他杀害的无辜者不知有多少。刘伯龙驻军龙里时,有一个姓郭的副官向他妹妹刘腾英求婚,已得到他家里人刘逸群、刘腾栋的同意,但刘伯龙认为郭副官不该打他妹妹的主意,便把这个副官给杀了。
刘伯龙认为他的表弟邬承兰在观音山开烟馆,丢了他的脸,也派人把邬承兰抓来杀了。刘伯龙的秘书沈某,跟他有十几年之久,被他暗杀在贵阳黔灵山下。杀沈秘书的原因不明,一说是沈秘书向他请长假;另一种说法是沈秘书给他办了一件机密公文后,他为了灭口而杀人。
刘伯龙部驻防贵州期间,部队军纪很差,甚至在沾益、曲靖一带明抢暗杀小商小贩,当地人民受害不浅。
有一次,刘伯龙过镇宁时,贵州省主席谷正伦住在县府里,刘伯龙对县长李本侨交代说:“值此非常时期,凡属形迹可疑的人都要杀掉。”
李本侨问:“什么样的人呢?”
刘伯龙答:“三教九流啦,走江湖卖艺的啦,和尚道士啦,穿西服打红领带的啦。”最后加上:“外省口音的啦!”
当时谷正伦的机要秘书蔡虹云在场,此人满口湖南腔,听到这里急忙缩进房间去了。
刘伯龙是1949年初去贵州的,当时在贵州成立三二八、三四三两个师。两个师长张涛、项荣还,都当过何应钦的侍从副官。后来两师合编为八十九军。关于军长人选,谷正伦希望蒋介石在贵州人陈铁、王文彦、刘汉珍三人中任意圈定一人,但蒋一个都不用,直接派刘伯龙为八十九军军长。谷正伦认为刘伯龙从前在黔东声名狼藉,荼毒乡里,到缅甸作战时又毫无作战能力(抗战期间,刘伯龙率新二十八师到滇缅边境参战,所部一触即溃,后该部番号被取消,刘即到成都的国民党中央军校任教育处长),所以,不希望刘伯龙回来当军长,同时,还担心他为人跋扈,尾大不掉,不听指挥。但蒋介石既已决定,谷正伦亦无可奈何,只得接受既成事实。
1949年3月,刘伯龙到贵阳组建八十九军军部。刘伯龙来后,同谷正伦、韩文焕又在一系列问题上发生矛盾。一个是在同桂系的关系上。谷正伦同桂系并无特殊关系,但在1949年初那样的历史条件下,蒋介石已退居幕后,李宗仁成了代总统。当时谷正伦、韩文焕(贵州保安副司令)认为,贵州必须和四邻省份密切联系,广结外援。那时白崇禧握有重兵坐镇武汉,对贵州有屏障作用,即使他之后退回广西,只要所部不被解放军全部消灭,仍不失为一支力量,所以理应及早与之联络,引为外援。
4月,贵州秘密开放烟禁,关于烟土经广西出口的问题,也需要同广西洽商具体办法。贵州人沈久成曾任师长和军长,和桂系有较深的关系。在韩文焕的建议下,谷正伦几度派沈久成到广西联系。这件事刘伯龙知道后,即向蒋介石告密(刘有电台直接与蒋联络)。
当年6月,蒋介石给谷正伦来电:“贵州属西南行政长官公署,今后有事仍须向张长官请示。”张长官即张群,谷正伦接电后大发雷霆,把贵州的保密局特务陈士贤、何锦书等叫去大骂一顿,严询是谁告的密,二人矢口否认,谷正伦才未予追究,但却开始怀疑刘伯龙。
刘伯龙则把白崇禧视为不共戴天的仇人,在谷正伦、韩文焕看来,是宁愿谷、韩被解放军消灭,而不愿谷、韩同桂系联系。所以,刘伯龙同谷、韩搞不拢是意料中的事。刘伯龙曾扬言要杀掉韩文焕和沈久成。
谷正伦在贵州当省主席时,以家长自居,对于从外省回来的贵州籍军人,只要有可能,他都要设法安插。例如以王文彦、宋思一为贵州绥署副主任,朱敬民、车蕃如为参谋长,宋质坚为副参谋长,聘请张卓为顾问等,都是这一体现。同时这些人对谷正伦也相当尊重。而刘伯龙自恃是蒋介石的亲信,目中无人,不听谷正伦的招呼,这就伤了谷的自尊心,而谷正伦一时把刘伯龙也无可奈何,内心愤恨。
龙里县县长一再向韩文焕反映,龙里的望族共三家,最守本分的是宋述樵家,从不过问地方上的事情,其次是晏玉琮家,晏玉琮的大嫂对地方上的事情喜欢插嘴;最糟糕的是刘伯龙家,刘家在地方上横行霸道,无恶不作,根本不把县长放在眼里。韩文焕将情况向谷正伦反映,由于刘伯龙是蒋介石的亲信,谷正伦拿他无可奈何,只是憋了一肚子气。
刘伯龙在1949年贵州解放前夕乱下条子委派师长和旅长,也是使谷正伦大为恼火的事情。谷正伦身为贵州省主席兼绥署主任,也只是在接到行政院长阎锡山的电报后,根据指示将贵州保安部队改编为一○一军,并以韩文焕为军长,接着才任命了六个师长(其中四个是原来的保安旅长,另外两个都是县长兼三县联防司令官)。六个师的经费都是有着落的。此外,他没有再派过师长。十九兵团司令何绍周也没有任命过师长。而刘伯龙是何绍周指挥下的一个军长,却大肆封官。
刘伯龙如此目中无人,谷正伦岂能放过他?一旦时机成熟,以谷正伦的手段,刘伯龙自然是必死无疑了。
一定要用法律保护好老人,特别是我们的农村进城务工老人,他们非常不容易。[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
核心提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裁判点评:
勤劳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从事劳动的劳动者比比皆是,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能否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能否认定为工伤,本案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一审法院从以下方面考虑此问题:首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退休年龄不是限制劳动者劳动的权利,而是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开篇明义的写道“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所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让劳动者享受退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仍然从事劳动是其放弃国家给予的休息权利,也是其继续行使劳动权利,而不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及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种情形,但现实中仍有大量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况且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退休后有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基于以上考虑,一审法院经过对本案的全面审查,在适用法律方面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和〔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的精神,认为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彭美英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施行日期 2010年03月1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 2012年11月25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