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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委托贷款借款人会计处理(委托贷款委托方会计分录)

2023-09-26 会计 本文链接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

  Y市贤达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鹏找到在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任主任的朋友朱某,要求替其解决资金500万元。朱某也正为上级规定的存款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就对张鹏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500万的存款,我就贷给你。”张鹏找到Y市和通工贸公司的经理张书义言明此事并许诺:“你如果将500万存到鸿兴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10%的利息。”张书义认为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多得10%的利息就答应了。张书义指派会计于2001年6月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鸿兴分理处并办理了为期1年的存款手续。鸿兴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款期为1年,年利率3%的存单,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贤达公司的账户内。同年7月,和通工贸公司收到了鸿兴分理处转来的贤达公司支付的65万元利息(贤达公司共付利息80万,鸿兴分理处扣下了15万)。后由于贤达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和通工贸公司的500万元本金,和通工贸公司便持存单以某银行Y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Y市支行偿付和通工贸公司的存款500万元。

   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规定》中将存单纠纷分为一般存单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和存单质押纠纷三种类型。所谓一般存单纠纷,是指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在实践中表现为三类:一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一般借贷纠纷,即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二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托贷款纠纷,即出资人与金融机构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同时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三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信托贷款纠纷,即信托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信托贷款协议,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给存款人,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发放贷款而导致的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与一般存单纠纷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存单纠纷是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和凭证的存款纠纷,其基本当事人仅限于存款人和金融机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借贷纠纷,其基本的当事人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和用资人三方,实质是三方恶意串通,规避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仅仅是借贷关系的一种掩饰,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一般不存在存款关系。

  本案中,出资人和通工贸公司通过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将资金交给用资人贤达公司使用,鸿兴分理处向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单,和通工贸公司从鸿兴分理处取得了贤达公司支付的65万元利息,结果因贤达公司到期无力偿还所借款项,和通工贸公司将Y市支行告上法庭。本案属于典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一般借贷纠纷。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且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该属于无效合同。借贷合同的用资人应该将非法拆借的资金返还出资人,而出具存单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非法的资金拆借,对于用资人不能返还的本金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的定性应该属于出资人和通工贸公司指定用资人贤达公司的情况,该笔借款通过银行转到了贤达公司的账户上。虽然鸿兴分理处主任朱某有贷款给贤达公司的意思,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揽储,而不是为了非法借贷。本案中非法借贷的全部事宜都是由出资人和通工贸公司和用资人贤达公司商议的,鸿兴分理处不过是起到按出资人与用资人商议的结果将此款项转到贤达公司账户的作用,而没有指定用资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应该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先由用资人贤达公司返还出资人和通工贸公司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对于贤达公司已经支付的80万元利息中超过应支付利息的部分,则作为返还本金的一部分。Y市支行对贤达公司不能偿还和通工贸公司的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且必须先将贤达公司支付但被其扣下的15万元“利息”作为贤达公司返还的本金偿还给和通工贸公司。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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