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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谁签名并盖章(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人有)

2023-09-25 会计 本文链接

我真是人才。[左上][赞]

一个客户要求我给他做发票,必须要有盖章和签名。

我又不想浪费纸张,打印盖章,签字。

我就自己通过百度学着在EXCEL里做了一个电子章,然后又选择一个像手签的字体,最后转化成pdf.

效果看起来真像那么回事。[呲牙]

盖章更不行,印章可以伪造。正确的程序应当是必须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手印,是三选二。

量子教育新商学

量子教育新商学:签合同不要按指纹!永远不要低估人心的险恶,很多人为了钱啥都干

在企业不是什么锅都能背的,尤其是这种岗位,那是不能出问题的。背了这种锅以后容易没信任了。尤其是国企,可能会影响晋升。//@沐梣随笔:#职场治愈时刻# 单位的公章由我保管,日常盖章,同事只需要拿着单位一把手签字的盖章条即可,我见到领导签字,便会盖章。但对于一些文字性的东西,我需要先审核内容,确认表述没有问题,领导才会签字,如果内容有问题,将退回修改。 有一次,我正在其他办公室说事了,手机响了,一看是领导办公室的座机,接了电话,领导只说了一句“来我办公室一趟”,便挂断了电话,听领导的声音,似乎有些不太高兴。 我放下手头的工作,赶紧去领导办公室。 敲门、得到回应后,推门进去,看见领导坐着,旁边站着男同事李飞。 领导一看见我,将手里的一张纸拍在桌子上,然后说“我让你审核,你就这样审核的吗?这么大的错误都没有看出来?” 我压根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但此时还算冷静,没有做任何辩解,拿起了领导拍在桌上的纸,仔细看了上面的内容。 明白了,股东名称写错了。我们单位有4个股东,写错了一个股东名称,因为营业执照前不久刚做了股东名称变更,李飞写的还是未变更前股东名称。 还有一个问题是,李飞之前并没有把这张纸拿给我看。此时,我在想,要不要告诉领导。 经过几秒的思考,我决定不说。 原因有两个,其一,我看李飞的脸色也不好,估计是在我进办公室之前已经被领导批过了,如果我说没有看过这张纸,李飞肯定还会被领导吵;其二,领导已经说我了,如果我再说没看过,有点推卸责任,让李飞一人扛责任之嫌。 于是,我拿着那张纸,对领导说“是我疏忽了,现在回去修改”,领导没有吭声,然后,我叫上李飞一起走出了领导办公室。 回到自己的办公室,我问李飞怎么回事,他说“我写了一个申请,需要盖章,看你没在办公室,就直接去找领导签字,领导看完后问你看过吗,我就顺口回了一句‘看过了’,领导就叫你过来了”。 原来如此。听了这些,我并没有生气,反而是笑着对李飞说“让你撒谎”,接着说“我替你挨顿吵,你欠我一个人情,以后还”。 李飞连忙点头说“好”。 我将股东名称改了过来,重新打印了一份,让李飞去找领导签字,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这件事如果换做您,会怎么做?

沐梣随笔中级工商管理经济师

#职场治愈时刻# 单位的公章由我保管,日常盖章,同事只需要拿着单位一把手签字的盖章条即可,我见到领导签字,便会盖章。但对于一些文字性的东西,我需要先审核内容,确认表述没有问题,领导才会签字,如果内容有问题,将退回修改。 有一次,我正在其他办公室说事了,手机响了,一看是领导办公室的座机,接了电话,领导只说了一句“来我办公室一趟”,便挂断了电话,听领导的声音,似乎有些不太高兴。 我放下手头的工作,赶紧去领导办公室。 敲门、得到回应后,推门进去,看见领导坐着,旁边站着男同事李飞。 领导一看见我,将手里的一张纸拍在桌子上,然后说“我让你审核,你就这样审核的吗?这么大的错误都没有看出来?” 我压根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但此时还算冷静,没有做任何辩解,拿起了领导拍在桌上的纸,仔细看了上面的内容。 明白了,股东名称写错了。我们单位有4个股东,写错了一个股东名称,因为营业执照前不久刚做了股东名称变更,李飞写的还是未变更前股东名称。 还有一个问题是,李飞之前并没有把这张纸拿给我看。此时,我在想,要不要告诉领导。 经过几秒的思考,我决定不说。 原因有两个,其一,我看李飞的脸色也不好,估计是在我进办公室之前已经被领导批过了,如果我说没有看过这张纸,李飞肯定还会被领导吵;其二,领导已经说我了,如果我再说没看过,有点推卸责任,让李飞一人扛责任之嫌。 于是,我拿着那张纸,对领导说“是我疏忽了,现在回去修改”,领导没有吭声,然后,我叫上李飞一起走出了领导办公室。 回到自己的办公室,我问李飞怎么回事,他说“我写了一个申请,需要盖章,看你没在办公室,就直接去找领导签字,领导看完后问你看过吗,我就顺口回了一句‘看过了’,领导就叫你过来了”。 原来如此。听了这些,我并没有生气,反而是笑着对李飞说“让你撒谎”,接着说“我替你挨顿吵,你欠我一个人情,以后还”。 李飞连忙点头说“好”。 我将股东名称改了过来,重新打印了一份,让李飞去找领导签字,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这件事如果换做您,会怎么做?

公司法应该明确各类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和监事等的法定职责。比如,明确公司的行政章、合同章和被委托人三者之间必须有书面授权,且共同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该授权一事一授权。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

加盖公章本身是否意味着已经取得了公司的有效授权?

取款是有记录的,同时也要取款人签字(盖章)的,,,。

娟姐看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请银行拿出监控证明是我取的款!”江西抚州,一大妈准备搬家时,无意中发现一本存有10500元余额的存折。可大妈到银行取款时,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的实际余额为零元。随后大妈以存折上并未有取款记录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西抚州中院) 曾某是退休职工,其与丈夫在家中收拾东西,准备搬进新房时,无意中,从一个旧的存物盒中发现一本,里面还存有10500元本金未取的存折。当时可把曾某乐坏了, 曾某随即放下手上的活,拿着存折与身份证高高兴兴地,到银行排队准备取款。可当曾某把存折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后,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这本存拆上的实际余额为零元。 曾某觉得不可能,曾某和工作人员说,存折上明明写着存入10500元后,就没有取款记录。那就代表10500元是未取的。但工作人员却解释说,这笔钱两年半前,确实是被曾某本人取了,只是银行当时忘了打印上去而已。 曾某顿时气炸了,随即反问工作人员,存折在我手上,我没有银行卡,这笔存折上又没有取款记录,所以不能仅凭工作人员一句话,就证明是被我取走。 随后曾某在多次要求银行出示监控视频,证明是其取走的或给其支付10500元及利息。未果后,曾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请人民法院判定银行需支付其10500元及利息。 本案是属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曾某作为原告,负有举证义务。 在法庭上,曾某拿出手上的存折举证说,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曾某负有妥善保管存折与密码的义务,而银行一方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据此,曾某认为,在其一方能够提供真实有效存折,证明其确实没有取款的情况下,银行就必须拿出监控视频证据,证明是其本人取走了这10500元本息,否则银行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曾某的说法,银行一方也提交了证据,拟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其一、银行一方认可曾某手上存款的真实性。 其二、经查证,曾某在两年半前的一个下午的17时01分,到银行存入了10500元, 其三、银行方面出具了当天下午17时10时,具有曾某签名的10500元取款单,拟证明这10500元当时确实是被曾某取走了。 其四、银行一方特别强调说,虽然这10500元存款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未打印在存折上,但并不能否认事实的存在。 其五、银行一方还明确表示,存折的客户须知已经载明:“如果储户未能当场发现问题并指正的,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金额为准”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其一方已经明确告知储户,当场就应该检查存折的完整性,如果当场没有发现,事后就应当以银行的实际存款记录为准。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银行的说法,遂驳回曾某的全部诉求。 一审宣判后,曾某不服,遂以银行未能提供当时的监控视频,证明这笔钱确实是其取走的为由,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根据银行行业的相关规定,银行内部视频只保存三个月。 二审法院的意思就是说,由于事发过去已经两年半的时间,而导致银行一方因客观原因未能举证,并不是故意不举证。因此二审法院也判定曾某败诉。 笔者认为,事隔两年半时间,强行要求银行提供视频,显然有点不切实际。但是,银行一方以存折中的“客户须知”为由,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未必能够成立。为什么呢? 因为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客户须知”,实际上就是属于民法上所述的“格式条款”。民法典明确规定,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主动向另一方陈述格式条款的相应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当时没有主动,向曾某陈述“客户须知”(格式条款)的话,那么银行主张其一方已经规定“要求储户当场检查存折是否完整”,是不成立的。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行家计划# #打开眼界#

为什么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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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说没封校这件事,我只想说,非必要不出门,出门需要请假条且需要班主任,学工办老师以及院上签字盖章,这和封校有什么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但应当在相关笔录上注明原因,并有侦查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确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1. 因案情紧急等原因来不及准备录音录像设备,或者在执法过程中设备损坏,确实无法录音录像。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不宜录音录像。

3. 调取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并确认效力的文书、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无需录音录像。

4. 调取银行、通信、物流、网络平台等企业、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不便录音录像。

5. 其他确实无法、无需或者不宜录音录像的特殊情形。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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