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法规(会计条例法规)
如果一个财务人员把《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这几个法规里面的关键几条逻辑搞清楚了,不管遇到什么费用支出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首先,理论上只要实际发生与确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都可以扣除,就像国外一样,没有发票概念。
但是,中国是以票控税的,所有的支出必须取得发票,否则不能报销。
然而,现实中有很多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发票,比如菜市场买菜、向开锁的付款等等小额零星支出,而且对方是个人,那么允许没有发票,可以凭符合要求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三者是有逻辑关系,有先后次序,先松再紧再松。理解了逻辑和精髓,一切付款问题都迎刃而解。
具体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开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开出的和收到的电子发票都要有效管理才符合规范和法规,规避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做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重视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