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仲裁赔偿款计入什么科目)
李某是北京某公司的程序员,因编程问题和张某发生口角,后李某将源代码删除并从公司离职。公司遂起诉索赔50多万经济损失。仲裁委裁决李某赔偿3万元,而法院则判决李某赔偿6万。#程序员删代码离职被判赔公司6万#
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在李某看来,他所写的编程,入不了张某的“法眼”,是没有价值的,删掉无价值的代码是没有任何损失的。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李某所写的代码是否有价值,不应当由李某做出判断,作为员工,其义务就是向公司提供劳动,提交劳动成果。
而李某冲动之下删除代码的行为,不但使自己的劳动付诸东流,公司也需要另行聘请他人重写代码,所以,公司的损失主要在于人力成本和李某的劳动成果本身。
根据规定,员工因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某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
那么,李某究竟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呢?
损失的数额,公司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对于李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人力成本损失,是可以计算出来的,一般而言,可以参照同岗位或者李某的薪酬进行计算。
而公司所主张的所谓机会成本损失、商誉等间接损失,由于无法提供证据,因此,自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李某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除了应当考虑公司本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李某从公司所获得的报酬,不能让低收益者承担高风险。
所以,法院酌定李某赔偿6万元,应该说,是合适的。
另外要提醒的是,删除公司程序代码的行为,除了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如果给公司造成巨大间接损失或者较大经济损失,还可能被追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北京头条# 头条热榜
所有企业,给员工的工资,都是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此如,劳动法规定基本工资2000,基本上,在员工劳动合同里就是月薪2000。有歺补,住房丶交通补助,职务补助丶积效补助丶加班费…这些在工资有另项表现,这加起来就是总收入。企业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好计算加班费,二是避免员工劳动仲裁时输官司,它这样做合法吖。比如,劳动仲裁时,法院不可能判你房补丶歺补要计入加班双倍或三倍计算吧。这是企业在玩合法文字游戏。
当然,也有很多良心企业,如果签约8000,合同就是8000。然后加班费就以8000÷22.5算。这样的企业国企居多。民营企业以这样计的,有丶但不多。
在设计工资这方面。企业会花很多心思的。必竟,少给钱,多干活是那个Boss都梦寐以求的。
老王是一家加工厂的生产主管。每个月工资25000,母亲生病,国庆期间就多请了3天假。回来之后没想到竟然因为旷工被公司辞退了。老王一怒之下直接升起了仲裁。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原来公司老板这边的理由很简单,因为老王在请假的时候并没有人批准,也就是说无故旷工。
但老王也说了当时回家的时候并没有打算请假,结果假期的第6天,母亲身体突然不适,需要去医院检查全程陪护。于是他就紧急请了假。尽管没有收到老板的正式同意回复。他还是休了三天,陪母亲去看病。
结果等到老王回到公司的时候,直接傻眼了。等待他的却是一份辞退通知书。
理由写着,因为公司考勤规定,凡是公司员工请假一天,那么需要直接领导签字,同意如果连续两天,那么则需要行政部的领导签字同意,如果员工需要连续请三天假以上那么需要由公司老板签字同意。
如果员工不遵守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话,那么这些行为则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的估价制度,公司是有权利把员工辞退的,而且可以提前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老板甚至还提出,当时在老王入场培训的时候,这些培训都是老王学习过还签字确认的。所以他们这一次给老王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完全合理也是符合规定的。
那么老板的行为到底对不对符合相关的规定呢?
其实这个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老板可能只是嫌弃你的工资高,看你请假不舒服,想个理由把你辞退而已,其实这样子的话,从道德上或者是法律上其实都是不对的。最后就是赔钱还丢人。
1 很多年以前确实有一些规定,说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天以上,那么是可以合法辞退的,但是从08年之后,劳动法已经劳动合同法重新修订,就没有这一条了。
所以说大家一定要记住,如果说企业或者老板已连续旷工三天,唯有将员工无故辞退且不给补偿金,那么这个是属于违法辞退的。很多人都是因为不知道这一条被老板拿捏的死死的。
2 劳动法里面确实有一些规定说如果企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是有权利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老板如果想以连续三天旷工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作为企业的负责人老板就必须要用实际证据来举证。
首先你要证明员工是没有正当的理由了,也就是无故旷工,然后你还要证明员工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供劳动最后一点,就是员工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对于前面两点也就是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没有劳动提供,其实这个说的比较虚,如果真是要举证的话,其实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很多时候,老板想用三天旷工的理由来辞退你,更多的时候是变着办法,让你自己主动辞职。
3 另外有一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这个说法其实是让人笑掉大牙的。
员工有合理的诉求,合理的理由去请假,领导不批的理由是什么呢?这是完全不成立的,因为我们的劳动法里面也有规定,员工有探亲假上架等等,虽然每个地方可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但是原理都是相同的。
所以说员工的这些合理假期凭什么不给?无论是企业或者是老板都需要遵守相关的基本法律。所以说企业没有任何拿得出手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合法理由不让员工请假。
4 也许有人会问他刚入厂的时候确实进行了入厂培训啊,而且还签字确认了。所以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他应该是了解的,挺合理的呀。
这个说法其实是不成立的,因为有一条一定要记住,约定是不能大于法定的,如果你的约定本来就是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那么每个人就没有必要去严格按照它执行原则上来说,它就是属于违法的,非法的合同自然是无效的,你为什么要遵守?
所以老板没有任何的理由拒绝员工的合理诉求。而且这件事情完全是老板有过错在先,然后又想拿着这个理由来将员工辞退,这也完全不符合劳动法里面相关的辞退内容。
最后希望职场上少一些,只想利用员工廉价劳动力不干人事的现象多一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成就的企业。
#我的职场高光时刻# #头条创作挑战赛# #360行闪光时刻#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马姓仲裁员,老朱公开向你喊话:如果你是临时工,请立即辞职回家抱孩子;如果你是正式工,请立即申请停薪留职一年,回炉重新学习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要再祸害普通劳动者了,劳动者维权真不容易。
虽然老朱经常在头条说,劳动仲裁很复杂,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省份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裁判口径,比如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放弃社保承诺的效力等等,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的纠纷,裁判口径还是基本统一的。
例如,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简单来说,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税前工资)的平均数,当然,在实操中,不同的省份还存在细节上的差异,比如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入。
但是,如此简单的法律规定,居然还有堂堂省会城市的仲裁员不知道,当然,老朱不清楚她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
这是老朱指导的郑州市金水区的一起劳动纠纷,小哥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公司强行劝退无果后,居然玩起了异地调岗的招数,通知小哥从郑州市区调到几十公里开外的新密分公司,小哥没有服从,没有去新密分公司报到,保险公司就以小哥旷工为由辞退了小哥。
案子比较简单,标的也不高,老朱接手后,很快就帮小哥做好了仲裁申请材料,仲裁开庭时,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位马姓女仲裁员独任审理,庭审也还算顺利。
开庭大概20天后,小哥收到了仲裁裁决书,马姓仲裁员支持了我们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但令老朱差点惊掉下巴的是,这位马姓仲裁员犯了两个非常明显且低级的错误:
其一,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数的认定。
虽然法律规定非常清楚,赔偿金基数应当是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但这位仲裁员却仅仅按照小哥的底薪(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来计算,她的依据居然是“鉴于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实发数额不平均,上下浮动较大,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2021年11月份拖欠工资的标准,按1900元计算。”
意外不意外?惊喜不惊喜?
请问这位马姓仲裁员,除了你们公务员的工资每个月是雷打不动的外,这些苦逼的打工仔,有几个人的工资是每个月一样的?就因为每月实发数额不平均,你就以底薪作为赔偿金基数?请问你是真不懂法呢?还是懒得计算呢?抑或是有其它因素呢?
其二,关于终局裁决的问题。
关于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在实操中,这条法律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20)26号文第十九条又特意做了解读,【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而在本案中,马姓仲裁员一共仅支持了小哥的两项主张,工资差额1485.0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00元,而郑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请问马姓仲裁员,这个案子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不?你究竟是不懂什么叫终局裁决,还是有其它因素就是不释明是终局裁决?
当然,马姓仲裁员还有一项裁决也是明显错误的,没有支持小哥的请求。
对于如此荒唐的裁决,老朱当然是不可能接受的,拿到裁决书后第二天,老朱就帮小哥写好了起诉状。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纠正了仲裁委马姓仲裁员的错误,以小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636.21元作为赔偿金基数,改判保险公司向小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21817.26,也支持了小哥的另外一项马姓仲裁员未支持的主张,这样下来,相比仲裁裁决,判决的金额多出来近13000元。
对于老朱而言,这个案子的标的无疑是比较小的,但在老朱这里,无论标的大与小,老朱都会认真对待,对于郑州市金水区仲裁委的马姓仲裁员,老朱表示强烈的谴责,老朱也重审一下诉求:
【1】如果你是临时工,请立即辞职回家抱孩子;
【2】如果你是正式工,请立即申请停薪留职一年,回炉重新学习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要再祸害普通劳动者了。
更为恶心的是,就这点金额,保险公司居然还上诉了!
我呸!
#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郑州人社局 @看郑州 @郑州晚报
10月19日,辽宁大连。有顾客称,在新隆嘉超市消费5.89元,支付5.9元现金,被“持零”1分钱。21日超市员工表示网上支付会精确到分,但是现金不行,正在整改系统!!你怎么看待这种情况?
有网友认为:认真是对的,毕竟每个人每个家庭都要消费,既为人民也是为自己节约。
也有网友认为:没必要大惊小怪。一分钱有啥用!
小编认为:事情虽然很小,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超市采取四舍五入的做法,“四舍”属于自愿让利的行为。而“五入”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实际价格是多少,商家应该收取多少费用?四舍五入是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系统的设置不能成为商家拒绝更改的理由。虽然1分、2分的硬币现在很少流通,但也不能成为借口。消费者要求找零,商家必须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商家有义务准备分单位的零币,不得用其他商品代替!!!
如有必要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不管做什么行业都要遵守行业规矩。坚守职业底线!不能贪小便宜吃大亏!!!大家觉得呢???#新闻# #我要上头条#
庇西特拉图统治期间,雅典抽签产生40位乡村巡回法官,他们有权就地处理10德拉克马以下的讼案,超出此金额的则就地仲裁,仲裁失败才会被呈入陪审法庭,其中低于1000德拉克马的呈入201人法庭,否则呈入401人法庭。这表明当时雅典
A.注重维护富裕社会阶层利益
B.通过法律程序限制贵族特权
C.司法改革利于提升审判效率
D.民主政治扩大陪审法庭权力
网贷机构对于长期鱼期的借款人会采取什么措施呢?
一般会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以达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效果,相比诉讼,仲裁局的裁决更省时省力,因此网贷针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