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新收入准则听不懂(新会计准则收入税会差异)
“为了方便患者就餐,没有盈利,凭什么罚款5万元?”山东烟台,一村庄医疗卫生室,为了给病人解决饮食问题,便自建食堂,平价卖给前来看病的患者,但因为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被市监局罚款5万元。
(案件来源: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日,市监局工作人员对卫生室例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卫生室院子南侧一民房内,有两名食堂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但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当场对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进行了查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食堂负责人徐某某进行了调查。
据徐某某表示:从去年开始,卫生室就以每年12000元的价格租赁了他人的房屋,经简单装修、购置设施设备后,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制作并向病人销售病号餐食。
截止案发前,销售金额共计2276元,尚未加工的调味品、面粉、油等原材料折合价值455元,货值金额共计2731元。
由于该食堂设立主要是为病人就餐方便,未盈利,所以没有无违法所得。
之后,市监局通过集体讨论,并召开听证会,决定对卫生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面对处罚结果,村卫生室不服,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村卫生室认为:
其一,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本案中,在没有任何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办理餐饮许可证并不属于即刻就可以整改的行为,需要一个申请许可的期限。
可是市监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本着责令改正的态度来执法,也没有给己方改正的机会,而是粗暴的“以罚代管”,不给己方任何纠错的机会,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教育原则。
其二,村卫生室作为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地处偏僻,在附近没有饭店的情况下,为病人解决饮食问题的初衷是好的,也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希望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改判。
@以案普法
无疑,村卫生室的初衷是好的,毕竟在很多偏远农村地区,存在着患者就餐难的问题,而且从市监局查处的情况来看,卫生室饭菜都是平价销售给患者,不存在违法所得的情形。
但初衷好,并不代表着就无需遵守法律规定,站在法律的角度,卫生室的行为还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市监局的罚款也是有法可依!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中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罚款。
本案中,卫生室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就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由于其货值金额共计2000多元,在1万元以下,所以市监局罚款5万元已经进行了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审理时认为: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
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期间,国家对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乡村卫生室在提供村镇医疗服务的同时,考虑方便患者就餐,提供无盈利的餐饮服务本应提倡,但是仍应按法律规定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建立食材供应渠道追溯记录,保证食品原料符合安全标准。
综上,对卫生室的诉求予以驳回,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正确。
最后,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程序合法,是任何一个行业,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更何况是要求更高的食品行业。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头号周刋#
据美媒报道,美国国防部负责中国事务的国防部副助理部长查斯日前与解放军中央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副主任黄雪平少将举行拜登总统上任以来首次会谈,讨论的重点是管控两国之间的风险。
此前美国方面别别扭扭的,既想与中国军方会面,又强调须按美国标准行事,他们改不了居高临下的臭毛病,点名要见中国军方某人,这些无理要求理所当然地被中方驳回了。
《南华早报》引述知情人士消息称,阿富汗危机是这次中美军方高层会谈的最重要议题。中美军方通过美国驻华大使馆的武官保持着一条中级沟通渠道。
双方同意,保持两军之间的开放沟通渠道是重要的。阿富汗危机是需要讨论的,最紧迫的风险管理问题之一。
报道透露了一则重要信息。中方曾在3月阿拉斯加高层对话中,向美方提出交换关于阿富汗的情报,因为北京当时已经意识到,一旦美国撤军,情况会变得复杂和危险,但美方对此置之不理。如果美国和中国当时开始对阿富汗风险评估进行合作,当前的阿富汗局势,不会对两国造成如此大的损害。
中方担心的是,极端势力特别是“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将在阿富汗乱局中扩大势力和影响,这需要中美等国共同防止。知情人士还称,与阿富汗危机相比,南海问题变得不再那么紧迫,双方已就拟定的行为准则和风险管控交换了意见。
早上,董事长的哥哥回到财政秘书处,对财政说:“给我五万元。”财政冷冷地说,“如果你让我拿,我就拿吗?”董事长的哥哥说,“这是我们公司,你不明白吗?”财政说:“没董事长的签署,我是不会给你钱财的。”董事长的哥哥很生气︰“我让我哥哥炒了你。”
财务还是无动于衷,董事长的哥哥有点生气。他说,“你不了解我吗?你怎么了?你觉得我在跟你玩笑吗?。
我们都明白董事长的弟弟说了些什么
财政是由董事长的父亲讲解的。不管董事长的父亲和姐妹每次拿到多少钱财,财务部门都会把钱财交予董事长,然后请董事长签署。有些匹甚至不签署,这是坏账
他的后财务经理对此也很头痛,所以他下台了。旧财务官应董事长的建议下台
现在的财务顾问是小邓。他是中级财政技师。董事长本人是从人材商品之上找到的。她过去在一家对外贸易子公司做财政实习。我们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子公司。董事长的意是让大邓做半年左右的财政实习,然后慢慢熟悉业务,然后把他从财政提高为助理财政官
我从财务总经理那里告诉小邓的薪资是按财政职位测量的。毕竟,他是中级财务主管
你也许会相信文凭并不象征技能。事实上,对于我们的房地产子公司来说,文凭是非常关键的。子公司的证照和水准需库存一些人材。在银行业,找一个中级校董是一种天份
大邓30岁,他的小孩5岁。董事长非常重视她,因为在这个年纪,这是财政实习的最佳半衰期
在未来,董事长方案宠信小邓的
当作公司的老员工,我相信董事长想通过招募全新雇员来修正难题。子公司之前的财政帐目一团糟
基本上,我们公司的股权都是董事长的父母,但我们不能只是来拿钱财
我听见我们之前的财政批评说我们子公司的账目真的很容易实现。税务不来检验没关系。难题太余了
原财政主管下台返回后深感惧怕的因素
目前,我们子公司的财政帐目暂时由一家金融业子公司监管。董事长有意培训大邓接管子公司的财政帐目。最近,该子公司有一个大型项目。计划开启之后,子公司数量将是现在的两倍。在董事长的方案之中,董事长期望大邓担任助理财政官
小邓是最佳人选
董事长和小邓已就此事签订合同
大邓上任之后,董事长的哥哥多次来取钱财,但都没有顺利
这次,他直截了当地说:“我把这件事情告知了我爸爸,他已经和爸爸水沟透过了,所以你慢把钱财给我。”
大邓说:“你给我董事长的脸书,然后写一份书面通知,约定偿付年份,这些登记是必不可少的!”
董事长的哥哥立即高兴,争执了很长,但小邓没有退出
最终,董事长的哥哥说:“等一下,我给我爸爸致电,让他辞退你!”然后董事长的哥哥返回了
一些雇员说大邓太刻板了。不管怎么说,他们自己的子公司具有这笔钱财,他们无所谓如何处置这么余事。之前的银行业就是这样。她坚决财政准则,因此丧失了实习
大邓不在乎。她说要炸。谁怕谁。我在哪里能看到金融业领域的实习。小邓告知大家,她有6年的财政实习知识,并具有中级财务主管资格证书。如果她不是第一次认识房地产子公司的财政,没任何知识,她根本不会转入我们子公司
小邓说得很不屑。毫无疑问,她有名额和学位。她一点也不担忧。
过了一会儿,董事长的哥哥回到他父亲眼前,愤怒地问:“小邓是什么意?他的台词不算数吗?”“你是董事长吗?”你有联署吗?董事长的父亲说:“糟糕吧,从现在起你将被辞退!“
董事长听见这个死讯,对人力资源总经理说:“没我的答应,任何人都权辞退小邓。”
董事长的父亲针锋相对,两人立即争执上去
董事长的父亲很着急,说:“你的尾巴软。”。你不明白他是你弟弟吗?“书信不信由你,我让你母亲并购。”听见这个死讯,董事长默默地高下头。看见这一点,大邓叹了口火,下台了
说实话,我们都深感很遗憾,但董事长靠父母的拥护来营运子公司。当他父亲说一句台词时,他说不出台词来。
我忽然相信,在这样一个没有规章制度的子公司里面,没未来。我想下台
好友说,在这样的家族企业之中,做理钱财还是要坚持原则的#情感#
【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勋受贿案开庭审理】“陈勋放松了政治学习和主观世界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对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没有真信、真学、真用,在错误的权力观、地位观支配下,忘记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遵守的廉政准则,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时说道。
9月9日上午,由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勋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深化警示教育、廉政教育成果,充分发挥岗位练兵功效,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廖小娇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蒋健、检察官助理李永桂、三名受邀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委组、崇左市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梁波、自治区及崇左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崇左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人员等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勋利用担任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玲、罗某强、陈某光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园区企业购地建厂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801.46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辅以多媒体形式进行示证,更直观地展示证据内容,使法庭从内容到形式都更全面、客观地判断并认定案件事实,有效提升庭审效率。庭审现场气氛严肃,秩序井然,旁听人员能够深刻感受被告人从一名国家领导干部沦为罪犯的沉重教训。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对其犯下的过错表示忏悔,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来源:陕西检察
老领导中秋节打电话想借2万元钱,这是他今年第二次借钱了,我有些犹豫,老公却让我答应下来。
我借钱的原则是除了至亲,比如父母,兄弟姊妹,其余的人是不借的。同事,同学这种关系的,我是不给借钱的。大家都知道,现在把钱借出去,想要回来实在是太难了。借钱的时候,大家都说是几个月,甚至是几天就还,但是钱只要借出去,借钱之前的承诺就不作数了。
所以,我索性就不给人借钱。
但是这位退休的老领导不一样,他对我有恩。几年前,我原本只是公司出纳,如今我成为公司的财务主管,一方面是我自己努力,考取了中级会计政,业务也越做越好,另一方面就是老领导的提携和赏识。
所以老领导即便退休了,这两年逢年过节我都有去看望。今年以来,老领导的妻子身体不好,花钱比较多。几个月前,他第一次开口问我借钱,当时是一万元钱。他刚我说完,我就直接把钱转给他,不问原因。
当然,那个时候我已经知道他妻子生病的事情了。期间,我也去医院看过他的妻子。
没曾想大过节的,他再次问我借钱,说真的,我有点犹豫,但是老公却使眼色示意我同意下来。
挂断电话后,老公给我转了钱,我又转给了老领导。老领导打电话致谢,并且说年底一定还给我。我给他说,不着急还钱,你先用着。
吃过晚饭,老公说了这么一番话:
1、做人要知恩图报
老领导在我的职场生涯上有关键性的帮助,如今他遇到困难了,我趁机回报一下他的提携之恩是应该的。
2、谁都有困难的时候,关键时刻拉一把
每个人都有困难的时候,关键时刻有人拉一把,难关可能就度过了。几万块钱对于我们家来说也不是个大数,能帮一把算一把。
3、善良的人一定会有好运气
我们家的行事准则是但行好事,不问前程。老公说善良是人的一个美好的品质,孩子还小,我们要以身作则,给他树立一个好的榜样。
大家说说,你们借钱的原则是什么,我们这样做没错吧?
对“摸了一下”,“亲了一下”应进行鉴定分析?厦门,大学老师李某酒后猥亵女服务员,被拘留10天,李某不服,起诉警方冤枉好人。
52岁的李某(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任教于某大学,案发时,李某在某酒店大厅内就餐,也许是酒酣所至,这顿饭一直喝到下午,期间还与酒店方面起了些争执。
下午3点55分,李某趁女服务员小芳趴在桌上看手机时,亲了她左脸一下,4点13分,在走廊上,李某催服务员小丽上菜开酒时,又摸了她左侧屁股一下。酒店当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猥亵,对他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厦门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所谓学高为人师,身正为人范,师德是高于一般社会公众道德水准的道德准则,李某在公众场合做出与他的身份不符的事情,理当受到谴责。
那么,李某所作所为从法律的层面应该如何评价呢?
从案件起因上来看,因为事前与酒店发生过争执,李某认为,这是女服务员和酒店方面对他的报复行为,明显带有情绪。
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说,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中“摸了一下”、“亲了一下”的两个动作,应做具体的鉴定和分析,虽然现场有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但是否亲到只有女服务员的证词,是否实际接触到了小芳,并没有其他视角的录像,孤证不能成立,更何况是原本就对他有意见的服务员。
至于“摸了一下”,实际是催促服务员小丽尽快上菜、开酒,仅仅是从后面用右手手背拍了服务员一下,并非有猥亵的意味。
从适用法律上来看,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李某辩解,尽管行为轻佻,但远远够不上“情节恶劣”的程度。
从猥亵的定义上来看,猥亵是为了追求性的刺激,而李某的行为不含有性的意味,只是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警方到场后,所有的讯问笔录都是在李某醉酒状态下所做,整个案件的程序也是他醉酒时办理完毕,李某认为,笔录和其他签字手续都没有法律效力。
为此,在拘留执行完毕后,李某先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后,李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不诛心,唯论言行。李某在醉酒状态下,主观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主观上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对于是否构成猥亵,只能从李某案发时的行为来进行判断。
本案中,李某与女服务员并无任何亲密关系,依照中国传统的行为规范,陌生异性之间应该以常人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亲吻面部、触摸异性腰臀等敏感部位的行为,理当构成猥亵。
李某主张用手拍服务员小丽,只是提醒她上菜开酒,即便理由为真,这样的方式也超过了常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不能成为否定其实施了猥亵的理由。
更何况,本案有视频为证,清楚地显示了李某的行为,女服务员小芳和小丽陈述的事实与录像显示相一致,不存在虚假。
酒精确实可以麻醉人的神经,但饮酒是李某自己的选择,不能成为一个人酒后失德的借口,更不是减轻责任的理由。
退一步讲,如果李某在事发之初诚恳认识错误,赔礼道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或许已经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但是,李某却咄咄逼人,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明显是对法律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
一审法院作出李某败诉的判决后,李某再次上诉,法院认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上诉。
(图片来自网络,文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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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在足疗店接受服务,离开一个多小时后,仍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5天。事后,男子不服,以是帮忙充业绩为由,两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在法庭上,男子黑某辩解称:
首先,他与女子熊某认识4、5年,不属于法律规定“不特定性人员”的范畴;
其次,他在足疗店支付700元记录的原因是,答应帮熊某冲业绩,整个过程中,熊某仅提供按摩推背服务,而且仅在房间接受了30分钟服务后,就因有事提前离开。
据此,警方予以反驳称: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之一熊某及该店其他数名员工陈述,该店是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场所。而黑某在接受服务前,熊某等工作人员亦向黑某介绍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另外,熊某陈述称,当天她曾为黑某提供过性服务。在收款记录中,也提录到黑某700元的支付记录。
据此,警方认为黑某与熊某达成意向、已支付钱财、且巳经着手实施了,所以符合认定为卖淫嫖娼的条件。
其实纵观警方的证据,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分析,警方的决定是否合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警方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如当事人拒不陈述,但有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可以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黑某确实在该会所与熊某从事了卖淫嫖娼活动,且已支付钱财的。那么即便黑某本人拒不承认,警方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仍然可以对黑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实际发生关系的,将在拘留10-15日内进行处罚。而本案黑某从事的是以“推油”方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以情节较轻的处罚。
综上,虽然黑某拒不承认违法事实,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黑某是想通过以帮忙冲业绩为由,掩盖其违法事实,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询问笔录合法,进而认定警方处罚决定合法,且有理有据,遂均驳回了黑某的诉求。
吾也以为,警方认定合理,且证据充分。毕竟违法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并不在少数。所以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就应当坚定立场,毫不手软地打击一切违法行为。
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不仅适用刑事案件,同样也适用于治安案件。而且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证据裁判一直是处罚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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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北京# #北京头条#
【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如何认定?】【谁是代孕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生育方式,极大地冲击了人们现有的观念、伦理、法律。代孕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一般包括:代理孕母、意向父母。
进行人工生殖技术的诊所,甚至还包括精子捐献者和卵子捐献者。以精子、卵子、子宫的提供者为标准,代孕可以分为完全代孕、局部代孕和捐胚代孕,不同情形的代孕产生了血缘母亲、生身母亲、法律母亲不能重合的现象,在完全代孕的情形下,子女与意向父母间存在确定的血缘关系,但却是由代孕母生产的,若依传统的“分娩者为母”原则,则代孕母是子女法律上的母亲,然而这不仅违背了意向父母的委托初衷,往往也与代孕母的意思相违背。
目前我国卫生部的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那么,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是否有效则无法可依。然而,不能忽视的是,代孕现象在我国却并不罕见。
那么,代孕子女的父母身份关系如何确定则成为不可避免的难题。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关于代孕协议的效力及代孕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并不一致,实践缺乏认定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准则,这也导致对代孕子女的保护不足。
近年的案例统计结果如下:
案例一:2004年原告陈小姐与被告赵某夫妇达成代孕协议,由陈小姐与赵先生通过自然代孕的方式进行代孕,在代孕子女出生后,陈小姐放弃对该子女的监护权,赵先生夫妇支付其15万元报酬。2005年赵小姐顺利怀孕并产下一名男婴。赵某夫妇按约支付报酬,陈小姐也将代孕子女交给赵某夫妇。但随后,陈小姐后悔放弃该代孕子女,在向赵某夫妇索要无果后,陈小姐于2008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其对该代孕子女的抚养权。虽然法院最后将该儿童的抚养权判给了赵某夫妇,但是仍然认为代孕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因而无效。
案例二:胡某(外籍华人)的妻子任某不能生育,于是胡某与其妻子选择代孕的方式生育子女。2008年5月,胡某通过网上发帖,在中国寻找代孕母,并最终与柳某达成了代孕协议。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柳某为胡某及任某进行代孕,胡某承担柳某代孕期间的一切费用并支付柳某代孕费10万元;孩子出生后,柳某放弃抚养权,孩子归胡某抚养。合同签订后,柳某被植入由捐赠者的卵子和胡某的精子合成的胚胎并成功怀孕。2009年3月底,柳某产下一名男婴。胡某夫妻得知这一消息后,要求接走男婴,但柳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胡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其对代孕子女的抚养权。
案例三: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1)城中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
案例四:在该案中,张某的孩子因车祸去世,张某欲进行代孕,并经代孕中介机构与代孕母李某取得了联系。随后张某和李某通过自然代孕的方式进行代孕,张某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2012年3月,李某生下了代孕子女。但事后,李某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该代孕子女的抚养费。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主张其与原告李某之间存在代孕协议,合同约定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张某享有,因此,张某请求法院根据代孕协议判定其拥有代孕子女的抚养权。但是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代孕协议存在,而且,即使存在代孕协议,因为代孕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代孕案件,也以代孕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判决代孕子女成年之前由委托父母抚养,满18岁时自行选择。
案例五: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闵少民初字第2号。
案例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
参考资料《代孕背景下亲子关系的确定》编号:1674-5205(2020)02-0133-(013)
退休女教师无儿无女,离婚后将名下房产赠与学生换养老,学生收下后“跑路”,最终法院判了
近日,辽宁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高老师无儿无女,为了解决自己的养老没有后顾之忧,将自己名下142平米的房子,外加33平米的车库,在2015年赠送给了她的学生,并过户其名下
之所以把房赠与给学生,也是当初该学生承诺养老,没成想得到房子后良心丧失反悔不管老师了!最终老师无奈将学生告上法庭,要求送出去的房产归还自己。
该学生不明白,《民法典》也规定:赠与是可以附义务的,接受赠与的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虽然这个房子产权在该学生名下,老师依然可以依法追回
最终法院判决,该学生收到判决书后30日内,将该房子返还给高老师,大快人心
所以奉劝那些因不当得利而又不兑现自己承诺的人敲个警钟,诚实守信,永远是做日的第一准则,记住,该是你的不必强求早晚也属于你,不是你的即便拥有迟早也会失去!这叫德不配位!
山东青岛,男子在网上购买了31箱白酒,结果商家却给他发了31瓶白酒,这可把他给气坏了,于是,他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给他31箱白酒,不过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这位男子姓杨,我们暂且称呼他为杨先生。
杨先生在一次网购时,发现有一商家出售的白酒,非常的便宜,本来,一瓶白酒要几十块钱,而商家标注的白酒,一箱子却只需要几十块钱。
这就相当于,一瓶白酒的钱,可以买到一箱子白酒,这么划算的事,杨先生自然不愿意错过,于是,他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下单,购买了31箱白酒。
可是,商家却只给他发了31瓶白酒,这可把他气坏了,对此,商家的解释是,白酒标注的价格,本就是一瓶白酒的价格,不是一箱白酒的价格。
非常气愤的杨先生再次回去看了白酒的价格信息,上面显示150ml*24,一箱24瓶,没错啊,为啥商家却说是一瓶白酒的价格呢?
因为商家不愿意给杨先生补齐31箱白酒,于是,杨先生便一纸诉状将商家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商家错误的标注了白酒的价格,而在杨先生起诉时,仍然没有更改,本身就有恶意促销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定商家必须和杨先生应该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将31箱白酒发给杨先生。
商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审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改判,二审先是取消了两人的购物合同,然后判令商家退还杨先生900元的货款,再责令商家赔偿杨先生2500元。
二审改判的理由是这样说的,“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价格有一定的判断力,一个诚信友善的消费者,不应因经营者错误标识而恶意下单,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消费者的行为也应当符合公民基本价值准则,法律不支持恶意购买、恶意索赔行为。”
大致意思是说,杨先生买下31箱白酒的行为,是恶意购买,以此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所以不被法律支持。
那么,法院又为何责令商家赔偿杨先生2500元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再回到本案中,杨先生之所以会购买31瓶白酒,就是因为商家标错了价格,所以错误方在商家,因此,商家要赔偿杨先生的损失。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头条#上海优秀男人在工作与生活中如何防范女色诱惑?初级:要把控住自己的欲望;中级:要将自己的欲望压到最低;高级:无欲则刚!一个上海男人能认清自己的弱点,克制自己的本能,战胜自己的欲望,就是优秀的,正派的,有腔调的!要以华山医院王姓医师的教训为鉴!
一个上海男人如我这般的为人正派、纯净如雪因而坐怀不乱,很难吗?我觉得不难啊!连我这个低学历的上海半文盲都能做到,我就不信那些个学历非本即硕的上海优质男儿就办不到!
面对美女蛇们的极致诱惑之时,上海男人一定要将海派精神作为防护盾去抵挡住美女蛇的魅惑。海派精神看重的、讲究的就是“诚信”二字!
在生活中,上海男人与自己妻子一道办的结婚证就是一纸婚姻契约。精神出轨了,是稍稍丢了“诚信”二字,若是及时回头、悬崖勒马,还是可以原谅的!若是肉体出轨,那就是大大地辱没了“诚信”二字,将那一纸婚姻契约撕得粉碎,是不可饶恕的!
在工作中,上海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协议》等文件。若是经不起下游供应商、竞争对手派出的美女蛇们的诱惑而出卖了单位的利益,同样是对“诚信”二字的极大玷污!
真正优秀的上海男人要同我一样,克己复礼,绝不纵欲,视上海滩那些妖媚至极的极品佳丽绝色如红粉骷髅,一生以海派“诚信”二字为做人之至高准则!
附:图片采集于网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