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款 会计分录
“我就是想给母亲吃点新鲜的。”一个黑衣女子每天在同一时间都会光临一家店铺。
店员发现第二天到期的一盒樱桃不见了,也没有销售出去,发现是被一个身着黑衣的女子,装人了随身的提包里。
此时女子还没离开,店员等她走出了结账处,叫住了她,但是女子并不承认。
几个月来盘点货物和账务对不上,总有物品和销售的数量有差异,店铺生意不错,人很多,在影像里根本找不到异常之处。这让店长非常郁闷。
樱桃还有两盒没有卖出去,于是店长提醒店员注意,因为第二天就到期不能销售了。
果然不久发现,樱桃不见了,店长连忙看了影像,是一个女子拿走了,仔细看了一下发现,女子拿了三明治之类的食品都装进了口袋,但是出门时并没有结账。
于是店长想到再翻看以前的影像,发现这个女子每天固定时间里都会来店里一圈,每次都会拿些东西,也不结账就拿走了,几个月来都是这样。于是店长打算第二天抓住这个小偷。
果然,第二天女子固定时间又来了,而且拿了一些食品没有结账,店长抓到她并说店里丢的东西都和女子有关,女子当场和店员吵了起来,并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直到店里报了警。
女子一看无法抵赖,竟然说自己的母亲住院了,自己家里经济状况不好,没钱给老人吃好的,只好在超市拿了樱桃,就是想给病重的母亲吃口新鲜的东西而已。
这让人们很无语,但是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经过调查,女子承认自己是因为在几个月前到店买东西,无意中没有结账,但是店铺并没有发现,而且多次尝试都成功了,所以就经常来。几个月来,她偷窃的次数达34次之多。
店铺东西被偷那么多次都没有发现,店铺自己的漏洞可想而知。靠人的自觉性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因为总有人想不劳而获,内部有漏洞,就给了这些人可乘之机。店铺还是要吸取教训。
这个女子行为让人不齿,竟然打着母亲的名义给自己盗窃找借口,就是为母亲也不能犯法呀,如果真是为了母亲,母亲知道儿女为了自己做违法的事情,她怎么能接受呢?
做错了就应当积极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明知道违法还要这样做,就要做好接受处罚的心里准备,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显然,女子的行为涉嫌盗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在《刑法》刑法中对盗窃罪也有定性标准,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先要确定盗窃物品的金额,和实施盗窃的行为性质,女子多次盗窃金额是否超过了3000元,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恶劣情节的。就目前发现的状况看,没有达到严重程度。
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和个人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最后确定。
但是,女子全部补缴款项,轻者也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目前,女子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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