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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会计凭证丢了怎么办

2023-09-16 会计 本文链接

“如果是你会怎么办?”湖北武汉,一男子周末带着孩子在江边干涸的河床上挖沙子玩耍,没想到一铲子下去,竟挖到了一个金手镯。

视频里这个手镯已经断裂,颜色暗淡,估计有一段时间了,男子觉得要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好榜样。

于是就把手镯发布到网上进行失物招领,他说如果有人来认领的话,他一定会把手镯还回去的。

对此网友们炸开了锅,有网友说,你这思路,发布出去肯定要给自己找不少麻烦,到时候会有很多人上门领取的,那么你怎么知道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失主呢?

也有网友说,如果是失主的话,你可以让他提供当时购买的凭证。

但如果没有凭证呢,凭证丢失了那又怎么办呢?

还有网友说,碰到这种情况还是交给警察叔叔吧,不要给自己惹那么多麻烦,吃力不讨好。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 取,或者送交公 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 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所以像捡到金手镯之类的贵重物品还是第一时间交给警察局吧。

这让我想到我的同事,他有一次从公交车下来,发现站台地上有个亮闪闪的东西,走过去一看竟然是一条项链。他不确定是银的还是白金的。反正最后就捡回家了,也没有上交到派出所。他这个人吧,好像锦鲤附体,有时出门捡到100块钱他也能遇到。

在他的理念里,像这种捡到的小东西并不算特别贵重的,就可以占为己有,不需要找警察,麻烦,而且并不是每次都有时间去派出所。

生活中有这样思想的人并不在少数,所以对于拾金不昧的人,大家表示赞扬的多,但是有时候捡到的并不是贵重东西,大家就理所当然觉得没有必要去上交,虽然这样的行为是不好的,但是却是大家说是司空见惯的。

如果你是这位捡到金手镯的父亲,你会怎么做呢?

关键是很巧合,一丟了存单,二查无凭证,很不好分析追责都没法追。

诈骗39名听障人士,用赃款买彩票,居然中145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发生在浙江省龙城县的真实故事。

去年一天,一名男子跑进派出所,向值班人员不停比划着,情绪非常激动,原来,该男子听不见,也不会说话,是位听障人士,无法交流。

于是,他找来纸和笔,让男子把事情写下来。通过一个多小时的文字交流,终于搞清楚了事情原委。

原来,多年前,这位男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是搞项目的投资人,声称正在投资建设一镶嵌黄金的龙椅家具项目,前景非常好。

但是,由于资金短缺,进展较慢。如果投资的话,可在项目建成后获得10倍利润。

该男子信以为真,在之后的三年时间里,陆续投资了300余万元,但事后对方一直用项目还未投产为由,未兑现承诺。

刚开始,该男子对对方的说辞深信不疑,但是几年时间过去了,仍然如此。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才跑来派出所

接到报案后,警方非常重视,立马成立了专案组,负责侦破此案。经过细致地侦查,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找到了他们目前所在地,并将他们抓捕归案。

通过审讯和对涉案资金的分析,民J发现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户不止一个,涉及到8省13市多家银行和账户,涉及39名人员全部是听障人士,涉案金额竟然达到了1250万元!

通过对这些账户及其往来账户的梳理,一个专门针对听障人士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被揪了出来。

锁定后,专案组又北上黑龙江,将上家抓获。

案是破了,可是钱呢?

由于时间跨度大,从开始诈骗多年过去了,部分被害人的汇款凭证早已丢失、对具体案发细节也记不太清楚了,骗得的所得钱财早已被这些不法分子挥霍一空。

为尽可能帮助这些受害者挽回损失,警方决定,再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挖一挖”。没想到,这一挖,竟然真的挖出了意想不到的惊喜!

刚开始,嫌疑人都说钱早被用完了。民J没有气馁,继续深挖。

也许是看警查态度缓和,也许是太渴望自由,有一次,上家居然说我有钱,只要获得自由,……

这个前后矛盾,被敏锐的民捕捉到了!

通过交谈和调查,J方还发现,上家平时热衷购买彩票,而他并没有收入来源。那么,他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

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民J果断怀疑上家是用赃款购买的彩P,并且可能曾经因彩P而获利。

于是,和上家的话题,就转到了彩瞟上面。聊起自己的喜好,上家喜不自禁,滔滔不绝,讲起了自己的彩P经。

“你们中奖,最多不过拼运气中个十块、二十块的。其实,这也是有技术的,前几年我就中过一千多万!”一次,为了证实自己的技能高超,上家不小心说漏了嘴。

于是,专案组抓住这条关键信息,立即对上家的资金再次进行了细致筛查。

原来,上家曾用诈偏所得的赃款购买彩票,不知怎么,走了狗屎运,居然中奖1450万元。

拿到奖金后,他当日便将其中的1300万元转入其女友的银行账户。

可是,其女友拒绝承认。

为查明事实,专案组三次赶赴黑龙江,对彩P店及其女友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取证,固定了事实真相。

幸运的是,这笔款项,其女友并没挥霍,还在账上。于是,这1300万元被依法冻结。

最终,该起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都因诈P罪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所涉金额当中的1250余万元赃款也全数被追回,并退还给了39名受害者。

按照我国刑法对诈P罪的量刑标准,此案的金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将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同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用诈P来的钱购买彩P而中奖,首先购买彩P的钱属于来源不当,用这个钱购买彩P中奖也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应当予以没收。

不得不说,本案中受害人还是非常幸运的。他们被骗的钱还可以被追回来。事实上,大部分诈P案件中的受害者最后都是血本无归的。

因此,我们还是要脚踏实地地管好自己的钱财,千万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不要天真地相信这种概率极低的事会砸到你头上。

万一搞得不好,馅饼没吃到不说,自己还掉坑里,爬都爬不起来,那可就惨了!

关于彩中奖,有人曾经计算过,双色球7位数,中大奖的几率为1772万分之一,相当于同一个人,被雷劈中15次!

不得不说,上家能中大奖,运气确实不错。不过他的遭遇也迎了那句话“不义之财,取之有锅”!

这伙人,专门骗听障人士,真的实在是可恶至极!

希望每个人都平安顺遂!

【包工头冒名写欠条,打工者莫名成被告】台海网10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身份证一旦丢失或被冒用,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这不,打工者阿杨就遭遇了“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怪事,莫名其妙因“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吃了一场官司。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最终,经法院核查身份信息后,被拖欠劳务费的原告发现自己告错了人,真相竟是包工头冒用他人名义写欠条。于是,原告向法院撤回了针对打工者阿杨的起诉,并以包工头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怪事 不认识原告,却莫名成了被告

这场纠纷与一笔被拖欠的6万元劳务费有关。去年,包工头刘某雇佣老王的建筑工程队为自己承包的工程做泥水。工程完工后,刘包工头迟迟未能结清劳务款。经老王多次催讨,刘包工头与老王进行结算。不料,刘包工头竟冒用他人身份,以打工者阿杨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和《还款协议》交老王收执,承诺于2021年10月之前分三期还清尚欠的6万元劳务费。出具欠款凭证后,刘包工头陆陆续续偿还部分款项,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刘包工头仍欠14800元。老王无奈,只能根据《欠条》和《还款协议》中载明的身份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阿杨送达了诉讼材料。阿杨向法院反映根本并不认识老王,也未承包过任何工程。经法院核查身份信息后,老王发现了错误并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老王多次找刘包工头,才核实了刘包工头的真实身份信息。随后,老王以刘包工头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未付清的劳务费、违约金以及因包工头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多次往返法院的误工费等。

判决 违背诚信,还须赔偿误工费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受刘包工头雇佣,为刘包工头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刘包工头虽以阿杨的名义签署《欠条》《还款协议》交由老王收执,但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对尚欠老王劳务费14800元未支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刘包工头负有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故法院对老王主张的劳务费和违约金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刘包工头冒用阿杨的身份出具《欠条》和《还款协议》,导致老王错误地以阿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撤诉核实刘包工头身份信息,再以刘包工头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这不仅损害了阿杨的名誉,也增加了老王的维权成本,有违诚信原则,同时严重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该行为导致老王两次提起诉讼,较一般诉讼维权案件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造成了老王额外的误工损失。法院酌定该损失按老王3天的误工费支付。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刘包工头支付老王劳务费14800元、违约金6000元、误工费592.8元。

法官说法

让违法失德者付出代价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更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立足的基石。

本案中,刘包工头为达到逃避债务等目的,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欠条》和《还款协议》,为老王追索劳动报酬设置了迷障。老王为核实刘包工头的真实身份,耗费了诸多时间精力,扩大了经济损失。刘包工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诚信经营秩序,也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人民法院判令刘包工头赔偿老王的误工损失,让违法失德者付出代价,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司法实践。

#欠条##包工头##民法典##厦门身边事#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矿属各单位:

今天我矿“端午节”福利提货凭证已经发至各单位,请各单位党政领导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尽快发至职工手中,同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请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第二若职工不慎将提货凭证丢失,请及时到矿工会补办;第三严禁用会员福利提货凭证兑换现金及超市充值卡,一经发现将收回该福利提货凭证并作废处理;第四本次工会会员福利发放,采取定提货地点、定商品规格和价格、定提货时限的形式, 于9月20日前完成消费。请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在班前会及时告知广大职工。

靖煤集团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机关头,端午节的福利8月10号才开始发。 煤价已经创了历史的新高,为何端午节的福利如此滞后?而且还是指定超市的商品?为什么不能由职工自主选择商品呢?广大职工是不是都是智障?不能自主选择商品。指定商品还是超市的临期商品,靖煤集团工会和超市有什么猫腻?

浙江绍兴,一男子拿着一本存折,去银行取钱,却被银行告知,6万块钱已被取走,男子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浙江绍兴法院)

 

多年前,男子曹某某在当地银行办理了一张存折,用来日常的个人存取款,平日里一直也没有事,毕竟当初约定的是凭折、凭密取款,存折一直掌握在曹某某手里,密码也从未告诉过任何人。

 

可万万没想到,就是这样的情况下,曹某某存折里的存款却被他人取走,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事发当时,曹某某在存折里存了9万元钱,因为不想身上带太多的钱,曹某某一直奉行的原则便是随用随取,事发前的两个月内,曹某某就办理了存取款业务25笔,合计取了25000元,存折里应当还有余额65000元。

 

事发当天,曹某某带着存折,准备去银行取点零花钱用,却被银行告知,存折已经被挂失,钱也被取得一分不剩。

 

曹某某直接傻了眼,毕竟存折一直在自己手中,自己根本没有挂失的必要,在和银行多番索要未果后,曹某某向警方报警求助。

 

而办案民警经过查看银行的监控,证实挂失取款的并非曹某某本人,遂将本案立案调查。

 

另一边,案件在后续办理的过程中,曹某某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导致自己的存款丢失,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进行赔偿,法庭上,曹某某认为:

 

其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自己将存款存在银行的那一刻起,就与银行达成了储蓄合同关系,现在银行因为工作失误,在自己没有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将存款取给他人,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挂失申请书上的签字并非自己所签,所以自己申请对对方的笔迹、身份证资料进行鉴定。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曹某某在银行开立存折的事情银行并不否认,但曹某某已经将存折进行了挂失,并且补办了新的存折,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已发生了实质性变更。故银行不能按原有的存折进行支付;

 

其二,因曹某某存款被冒领一案,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业已立案,所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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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曹某某起诉的银行,但双方还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既然是民事诉讼案件,就要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否则一方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曹某某举证的存折,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面则提供了挂失申请书、业务凭证等票据,证实曹某某已经将存款从银行取走。

 

对于曹某某在银行存款的事实,无论是曹某某本人,还是银行方面,都没有争议,但对于银行提供的业务凭证等资料,曹某某却提出了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

 

法庭上,法院再三释明笔迹鉴定对本案的重要性,但银行均已以存在客观困难为由拒绝鉴定,而将银行提供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曹某某的身份证原件核对,可以确认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系伪造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银行作为掌握证据的一方,法院在释明不鉴定的后果后,仍然拒绝鉴定,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法院最终经过审理认为:

 

曹某某、银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理应全面履行。

 

曹某某依据该合同向被告存款后,即享有要求银行按照存折记载兑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权利,而银行则负有保护曹某某存款安全和按约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现曹某某存折中的存款被他人以伪造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挂失后提取,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时,未严格按照银行内部关于对大额存款办理挂失手续的各项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适当调查核实,且在密码挂失当天即准予取款,因此银行的疏忽给曹某某造成了损失,银行应予赔偿。

 

故曹某某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银行辩称其在办理挂失手续时没有过错,且曹某某有泄露存款资料的嫌疑,因银行不能提供充分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银行提出的“先刑后民”,所以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刑事结果影响民事判决,才应当坚持“先刑后民”原则, 而非所有的民事案件,一定要等待刑事结果后才能审理。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无论本案的刑事结果如何,都不影响曹某某向银行正常的索赔,所以对银行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判决银行在10日内归还曹某某6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银行承担。

 

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呢?#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号周刊#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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