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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怎么查询中级会计真伪

2023-09-16 会计 本文链接

【现金借贷】

开 庭电子版:网页链接,23号请按时到场!

【晟行律所】XXX,现金借贷骗贷案已向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请你于23日上午10:30携带原件、答辩状、传票,聘请辩护律师出庭辩护。退订回T

友友们这两条短信如何辨别真假呢?传票长啥样,我也不知道[捂脸]#负债逾期#

古钱币玩家的分级,你处在哪个档次?

1级小白,心里喜欢,看过两本书,不知真假!

2级入门,手里有点真品钱币,不过都是普品,更多的都是大珍工艺品,对于简单低仿,心里有点辨别力!

3级初级,收藏有点时间,真品赝品都买,可以辨别简单低仿币,稍有难度就懵圈,除了热爱以外,这时的眼光开始往精品过渡!

4级中级,有一定的收藏时间,手里也有点精品,可以辨别低仿币,但高仿和精仿仍差火候,故,这阶段的国宝帮最多,且过于盲目自信自己的眼力!总认为手里都是大珍,假冒伪劣瞒不住自己的眼力!

5级老手,有很长的收藏时间,手里有精品钱币甚至是极少数珍稀币,经过长时间的摸爬滚打,已经走出踩坑的误区,做事较为低调,不喜欢和人争论真假,喜欢闷声捡漏发大财!

6级职业级,在收藏方面有造诣,手里不乏珍稀品种,一眼就能看穿几乎所有造假工艺,普品东西已经看不眼里去,入眼的都是精品稀见品!

7级骨灰级,收藏的最高级,武林中真正的大侠,目光所及之处,收藏几乎都是珍品稀见品为主,多为古玩店主以及行业里的领军人物!

以上只是个人总结,对错皆有可能,随评!

展示一枚自己的手艺,自己雕刻自己做的包浆!

天后王菲:遭网友实名举报,盗用他人身份30年,真相到底是什么?

今年一月份,一位名叫王菲的网友,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上传了多条视频,称自己才是王菲本尊,一时间真假王菲之争引起网友热议。

她在视频中自称是国家一级演员歌手,并举报歌坛天后王菲,在30年前盗用了她的工作档案,职称,户口等等重要身份资料。

在这位网友口中,多年以来,天后王菲总是处处针对她,视频一经传出 立刻就引来了轩然大波,网友王菲看上去年龄有50多岁的样子,她说自己是在1986年考入吉林省长岭县评剧团,之后转为国营被评委中级演员,在那之后,她声称自己取得的所有成绩,都被天后王菲冒名顶替。

这位网友还爆料,天后王菲本名夏琳,是一位出身东北的农村姑娘,案例来说,她无法取得北京户口,更不可能拥有如此耀眼的人生,却在后来资本的运作下,顶替了这位网友的一切成绩,一步一步走向人生巅峰,同时她还表示王菲顶替她的身份后,自己30年来没有户口,生活的也很不稳定,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就搬了3次家,在她的社交账号里就能看出,从2020年开始,她就在不断爆料假王菲一事,奈何关注度一直不高,事实上只要仔细调查就会发现,天后王菲本来就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1987年跟着老爸移民香港,又过了两年才正式出道。

当时在香港乐坛发展都人气爆绷的天后,着实没有必要去冒名顶替他人的北京户口等等身份资料。

我可可爱爱的老爸,收到催收信息不会截屏,又一次抄下来给我看[捂脸]还把我名字写错了。

鉴别信息真伪,一是看发件方号码,106开头或者个人手机号的就不用理会了。何况下面留的号码,查一下归属地就知道肯定有问题。图二这种12368的确是官方号码,但是信息内容是一条验证码,只要知道我们手机号的人都可以去这个网站用验证码登录的方式,发这样一条验证码过来,所以也根本不用理会。

二是看内容有没有矛盾和分歧,“我行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在法院公告”,这句话里公告的发布方是律师事务所,不是法院,可见不是正式的告知文本。公告是在起诉状(传票)无法送达本人的情况下,才会使用的方式,一般不会一边公告一边寄送或者先公告后寄送。

三是法院的名称,正规信息会很严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下辖的某区县基层法院,而不是概念模糊的厦门市人民法院。

总结:图一是来自福建的第三方信息,图二是某个第三方工作人员在法律服务网站上输入手机号发来的验证短信。

关于债务,欠钱要还的,但是在能力有限情况下,只能先分轻重缓急。对于我来说,个人债务最重要,一定得尽快还,其次是银行信用卡,最后是网贷。哪怕真的起诉,也不会改变这个顺序,因为个人是情分,银行和网贷是生意,会付合理的利息。

360搜索“盛世家博”或“盛世家博官网”,搜出来的竟然是一家襄阳名不见经传公司的广告......近日,有盛世家博的客户反映,在网上查询搜索“盛世家博”网站时,有人盗用“盛世家博”商标做搜索关键词,以欺世盗名方式误导客户,打开的却是“李鬼”公司网站,而非盛世家博官方网站。

经过盛世家博公司初步查实,做鬼的是一家在襄阳装修市场时间不算很久的名为“精工艺匠”的装饰公司。不知何时开始,该公司竟利用此非常规的不正当手段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对盛世家博装饰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盛世家博公司及客户的利益,同时严重侵害了公司名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营销竞争也开始趋于白热化,为达到其目的,不排除有很多不具备竞争实力的小企业会铤而走险利用或冒充大品牌竞争对手名称做广告,但此种行为可能会造成侵权和触犯相关法规。

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为了净化行业环境诚信经营,同时出于对盛世家博公司在襄阳多年品牌形象维护的考虑,我们已将事实证据公证留存并已提请法律诉讼。2022年2月1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盛世家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精工艺匠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2)鄂 06 知民初 60 号立案, 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制裁“精工艺匠”的违法侵权行为还“盛世家博”公道。

再次特别提醒大家,盛世家博官方域名是:襄阳别墅装修效果图大全_装修房子的步骤_襄阳装修排名前10_湖北盛世家博家居有限公司 希望广大装修业主认真牢记以辨别真伪!也号召广大同行业者弘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共建鹭港公平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放心。

该事件的发生提醒我们,互联网虽然是个资源共享的大环境,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法律法规而肆意妄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不论身处什么行业,只有脚踏实地,诚信守法经营,努力提高自身硬实力,以诚信的口碑筑品牌,才是立足发展之道。

#襄阳头条#

证据不足的,律师应坚决做无罪辩护

 

近日,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挪用资金案》,该案例裁判要旨为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一审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因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刑事律师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首先,应向司法人员阐明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其次,律师要勇于做无罪辩护,据理力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陕西汉中,一老人拿着60多年前的10万元存单,来银行取现。银行核检后认为存单真实有效,但能取到的钱只有35.7元。老人无法接受,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大爷是陕西汉中下辖乡镇的农村人,他共有兄弟姐妹五人,胡大爷排行老末。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胡大爷的父母亲先后去世。在老人撒手人寰之前,胡大爷的父亲将他单独叫到床前,从枕头底下摸出来一张发黄的存单。

只见存单上面清楚写着存储人民币10万元,日期为1954年12月,其他诸如存款银行、存单编号、防伪花纹等一应俱全。

胡父用微弱的声音对胡大爷说道:

“孩子,我就要离开了,和你娘当初一样,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你。你是最小的,身体又瘦弱多病,其他的哥姐都已成家嫁人,这是10万元存款的存单,你小心拿着,留着将来娶媳妇用。若是你的哥哥姐姐有危难,急需用钱,你也要拿出一部分来帮助一下他们。”

胡大爷谨记父亲的叮嘱,将存单小心翼翼收好,当成压箱底的宝贝。他知道10万元巨款非同小可,若是让其他人知道了,很容易会引来争端和麻烦。

后来,胡大爷通过自己的双手勤恳劳动,靠个人能力结婚生子,日子也越过越好。中间家里面虽然也遇到过几次经济危机,胡大爷犹豫后又咬牙挺了过来。

为了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存单的事情只有他一个人知道,连妻子儿女都没有告诉过。

转眼间,几十年过去了,胡大爷已年过古稀。近些年来,他家里的境况十分不好:自己和老伴年迈多病,儿媳妇患重疾需要定期手术和每天服药,家中有两个孙子和孙女读书,几年前盖房子欠下的近10万元债务,如今还没有偿还,生活的重担全压在儿子一个人的肩上。

为了缓解家里经济的窘迫,胡大爷从自己衣柜小铁盒子里拿出这张已经很破旧的存单,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银行,准备将已经过去60多年的存款连本带利给取出来。

当他将这张存单出示给银行的柜员后,柜员知道此事非同小可,他立马上报给经理,银行方面派出了专业人士进行核检,结果确认胡大爷的存单是真实有效的。

胡大爷的心情本来非常忐忑,担心存单太过久远,又已经有些发黄破碎,害怕银行无法确认它的真假,这一核检结果,让他的心一下子放在了肚子里。

可是还来不及放心一会儿,银行柜员便计算出了这张存单的本金及利息,共计只有35.7元。

胡大爷傻眼了,他询问其中的缘由,银行说是中间人民币进行了新币和旧币的改版,按照新旧币的兑换比例,再按照最高利率来计算60余年的利息,10万元的存款确实只能提现这么多。

自己留存了几十年的宝贝,还是父亲留下来的遗物,如今缩水得几乎没有了,胡大爷不能接受。

他几次和银行协商未果,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官还自己一个公道。

(@以讼明法 )

《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个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应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所以胡大爷持父亲当年的存单来银行取钱,这是合法合理的,银行应该无条件支付本金和足额利息。

那为何10万元的人民币,存60年后却缩水成30多块钱呢?

原来,我国人民币一共发行过五套,第一套人民币是在1948年12月发行的。除了正常的面额,还有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的大面额。第一套人民币流通了7年后,至1955年5月停止流通,此后便开始使用第二套人民币。

因为经济发展和市场等原因,第一套和第二套人民币并不是等额兑换。对此,1955年2月发布的《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中明确提到:

发行新人民币后,收回现有的人民币。新旧币的比率,定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所有在新币发行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国家公债在内,亦按法定比例折合新币计算和清算。

胡大爷父亲当时存款的10万元是在1954年,那时候还是旧币,按照上面的比例,10万元旧币也就等于新币10元。

所以,按照复利的方式,以存款最高利息来计算,胡大爷存单上的这10万元存款,确实只能够提取35.7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胡大爷的诉讼请求,认为银行不存在任何的过失和过错。

胡大爷拿着存单回到了家里,他没有将钱提取出来,而是将其作为父亲的遗物好好珍藏纪念着。这30多块钱,对于生活的窘境来说,也确实干不了什么!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汉中头条#

“我在ATM取到两张假的?”北京朝阳,79岁老人到ATM取款机取了500元后,到超市购物时,发现其中两张是假的,老人找银行退换未果后,告上法院,老人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79岁的郭大爷,虽然已经退休多年,但身体还算硬朗,所以每天都会帮家里买菜或生活用品。这样做是有用意的,一来可以锻炼身体,二来可以帮家里做点贡献。不过,郭大爷与年轻人不一样,他的手机是老人机,所以消费时,从来都只是用现金。

事发那天,郭大爷和以往一样在ATM取完500块钱后,就去超市买米。可不曾想,郭大爷抽出两张结帐时,收银员说这两张是有问题的。

郭大爷吓一跳,怎么可能,刚从银行取出来的,怎么可能会是假的呢?郭大爷随即就去找银行讨要说法,银行得知来意后,就将郭大爷手上两张有问题的钞票,先没收了,并让他回去等消息,说他们要查一下。

三天后,银行电话通知郭大爷,他那有问题的200元,并非出自他们银行的ATM。郭大爷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后,决定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银行辩解称:

第一、本行凭正确指令付款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第二、本行依据规定,在发现郭大爷手上持有的两张有问题的钞票后,予以收缴,并向郭大爷开具收缴凭证,亦不存在过错。

第三、郭大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手上有问题的钞票是来自本行的。

根据监控显示,郭大爷将钞票取出后,从其裤兜里取出数张百元钞票,两者混合以后重新放入裤兜。本案中的钞票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无法证明郭大爷持有的2张有问题的钞票,是来自本行的。

第四、郭大爷持有的钞票存在被调换的时间条件。

第五、郭大爷在起诉书中所述的钞票使用情况,与实际生活中的支付情况不符,即其买米金额为62.8元,而其支付200元付款的行为,与常理不符,并考虑郭大爷自身的年龄因素,郭大爷持有的钞票存在被他人调换的可能性。

综上,本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义务,如不能举证自己主张的当事人,需承担因不能举证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郭大爷因不能举证,而败诉。

一审宣判后,郭大爷提出上诉。

郭大爷上诉时称,他记得上交银行时,清楚记得两张涉案钞票的尾号都是77,且其中一张有缺角的。但银行在举证时,并没有提及这一情况。

然而银行方面的辩解称,当我们发现郭大爷手上两张有问题的钞票后,已经第一时间进行登记查询,但当时郭大爷不愿意签名。我们是有记录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照《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负有告知金融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真假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还应通过冠字号码提供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反馈结果。

具体到本案而言,虽然被告提供了《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但当郭大爷对该《通知书》持有异议的情形下,被告应当提供本案所涉交易当日自动取款机(编号尾数77)冠字号码数据佐证该《通知书》的客观真实性。可是被告现在以事隔8个月,已超过保存期限为由,提出记录已经不存在,无法提供全部的记录信息,故被告需承担不利后果。

意思就是说,虽然银行一开始提供过查询结果,但是当郭大爷提出异议时,银行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申请,亦未妥善保存数据。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郭大爷主张被告未依约支付款项的事实成立,故判定银行应当赔付郭大爷200元。

那么大家对这个案例,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么?郭大爷说的话,是真的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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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315全民行动##北京头条#

真假博士

【案情】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男,系农民。

    2004年11月14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参加国家人事部在北京举办的“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被告人刘志刚来到该洽谈会,以刘育豪之名向航空学院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05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个人工作经验、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英语水平等简历。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被告人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其学院工作,决定让被告人刘志刚于毕业前即可上班。被告人刘志刚于2004年12月份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上班,该院按“博士生”待遇付给被告人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的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被告人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生,要进一步提高待遇为由,不断向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被告人刘志刚未在北京大学读博士,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2月2日被告人刘志刚再次向该院提出上述待遇时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0630元和分配给他的住房钥匙一套,已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志刚犯诈骗罪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志刚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刘志刚的行为是一般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经当庭查证,被告人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骗取被害单位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虚假“在读博士生”身份,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刘志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刘志刚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被告人刘志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志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奸铁案之真伪录音带(二)

第二集 录音带变翻案突破口

本故事在我的微头条连载,欢迎阅读评论

胡雪梅当即取出录音磁带去公安局,由于主办此案的刘警官不在,她只好回来了。她丈夫刘××知道后说:“录音带是证据,我们再复制两盘。”于是,他们买来两盘空白磁带进行了翻录。1992年7月3日上午,她又一次去了县公安局把磁带交给了刘警官,刘警官做了简单的笔录。

7月27日下午,在崇义县刑侦队办公室,陈家铨听了录音后承认:“录音带上的声音确实是我和她的声音。”审问结束后,他看了公安干警作的有他这句话在内的笔录后,在笔录纸上亲笔写了“以上记录属实”几个字,然后盖上了手印。

于是,这盘磁带使此案的报捕、逮捕、起诉等审判诉讼程序立即快速推进。崇义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元月18日判决:“被告人陈家铨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陈家铨不服、上诉至赣州地区中级他在上诉书中辩称、“我和胡雪梅早有通好关系、我们是通奸未成,而不是强妖未兹。现汤的录音磁带及提取的衬衣纽扣均系伪造。诸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还我自由。”

赣州为其请律师做二审辩护人。他还特地要求亲到赣州地区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决定后,于1993年4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宣判后陈家铨仍然不服,他完全不顾1992年7月27日他在崇义县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听了录音带后亲口承认“录音带上的声音确实是我和她的声音”这一铁的事实,仍然执意地一口咬定:“录音带是假的!”

此时陈家铨委托的代诉律师济事务所的李健、谢日东已通过法院二审承办人与崇义县法院联系将案卷中的录音带借出,并决定以录音带为突破口将案子翻过来。

温州浙江已经去世的阮某的妻子持阮某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发现银行卡内余额仅剩99元,她通过查询账户交易明细,明细显示这张银行卡在两家商铺被通过POS机刷卡消费7笔,共计21.88万元,阮某妻子认为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阮某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承担70%责任,阮某承担30%责任。 #男子去世1年多银行卡被盗刷21万#

【法律说】

软阮某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其银行卡里的存款余额属于其合法所有的遗产,应当由其妻子作为继承人来继承,因此其妻子有权持卡取钱,那么对于其银行卡内被盗刷的钱财是否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呢?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1.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阮先生生前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存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对储蓄卡的安全性、保密性和防伪负有责任,而正是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让犯罪嫌疑人人持伪造的银行卡交易成功。

可能由于阮先生去死后其家人没有及时更改密码或者其生前密码设置的过于简单,导致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破获其银行卡密码,而伪造银行卡成功套现。

因此,银行卡发卡行和阮先生的家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相比起来银行方面的监管责任更为大一些,因此应当由银行承担更多的责任。

2.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

犯罪嫌疑人可能掌握了阮先生银行卡的个人信息,因此掌握了银行卡的信息后伪造了虚假的信用卡来进行刷卡套现,其行为已经属于伪造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21万,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巨大”标准,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的卡盗窃阮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更重,因此犯罪嫌疑人一行为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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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女子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她很不服气,认为自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悔罪态度好,对她应该从轻处罚,随后她就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这么判了。

 

2020年6月26日,王某像往常一样,在网络快手APP中观看直播,当看见王帅的直播时,一下就被吸引住了。对方声称能“看香”“解缘”,王某随即通过直播间公屏上的微信号,添加王帅为微信好友,还将王帅微信备注为“领路人”。

 

对王帅所说的事情,非常感兴趣,多次请求对方教自己,终于,在得到王帅的肯定答复后。王某就正式开始学起了“看香”技术。

 

此后,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将要“解决的事”告诉王帅,王帅便在“看香”过程中,诱导王某需要做“立香碗、打表文、解某、斗法、开佛语、通天地、开盘”中的相关项目,并告诉王某每项收费价格,在王某同意后,王帅在事前、事后收取王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方式的付款。

 

王某不知道的是,自己已经进入了对方的圈套中。

 

从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1月1日,王帅通过让王某学习相关项目,骗取了王某共计人民币35360元,这些钱,都被王帅用于日常消费支出。王某的异常钱财交易举动,引起了家人的注意,在一番询问后,王某才发现自己上当了,随即报了警。

 

2021年8月4日,王帅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王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通过其近亲属将所骗钱款,返还给了王某,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王帅诈骗所得总计35360元,符合“数额巨大”的条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王帅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被法院判了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罪工具华为nova6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但她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了上诉。

 

上诉理由为:认罪认罚,想要交罚金,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王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及时退赃获得谅解,悔罪态度好,恳请对王帅从宽处罚。

 

如果王帅是普通诈骗,可能他的上诉理由会得到认可,但是她偏偏不是,她所涉及的恰好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从轻处罚并不适用这类诈骗。

 

经过法院认定,王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的规定。

 

最终认定,有期徒刑3年的判罚,已经充分考虑了王帅所说的理由。所以王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2年3月8日,驳回王帅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诈骗五花八门,广大网民要文明上网,理性辨别真假信息,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影响,不要听信“大师看香算命”,以免上当受骗。

#朝阳头条#

叶某是安远县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店里专营银顿牌服装。

 

要说当时市场上最紧俏的服装是什么,大家的答案不约而同地一致,那就是银顿牌服装。

 

叶某从事服装行业已经有些年头了,卖出的货品质量非常的好,在当地是有名的诚信商家,大家买衣服都找叶某进行购买。

 

2015年5月某日,叶某同往常一样开店营业,突然有一群人冲进了店铺,要求叶某把店里悬挂的所有衣服下架并关门,这突如其来的阵仗给叶某的腿都吓软了。

 

原来,这一行人是深圳银顿公司的维权律师,此行是因为叶某店铺销售的银顿牌服装,并未获得该公司授权。

 

与此同时,深圳银顿公司对叶某销售的服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叶某销售的银顿牌服饰均是假冒产品,于是深圳银顿公司向安远县工商局进行了举报。

 

随后,安远县工商局对叶某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叶某停止销售假冒的银顿牌服饰。但是叶某从始至终均不认可自己卖了这么多年的货是假货,于是拒不整改,依旧对外销售。

 

2016年1月30日,叶某被安远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取保候审。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叶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叶某的辩护人指出,本案认定叶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叶某无罪。

 

首先,深圳银顿公司在国内至少授权了29家生产商生产银顿品牌服装,各授权厂商生产银顿品牌服装的用料、款式等均由代工厂决定,吊牌防伪标志等均由代工厂生产,无需向深圳银顿公司报备,深圳银顿公司因其本身并不生产银顿服装,故其无法针对服装本身进行真伪鉴定,因此,深圳银顿公司对叶某销售的服饰进行鉴定的结论不能作为该案的定罪证据。

 

其次,叶某从事零售银顿服饰行业多年,均从正规授权经销商进货,其曾向进货商询问过这些货物的真假,但是得到的答复都肯定是真货。此外,深圳银顿公司虽然要求只能向授权经销商出售衣物,但是这个是公司的内部规定,市场上确实存在有向非授权商出售商品的情况,因此不能以叶某没有从授权经销商处购买货品就推定其明知所购买的一定是假货。

 

最后,即便叶某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受行政处罚,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改判叶某无罪。

上海,女子以每瓶3900元的价格花67600元在网上买了17瓶茅台生肖酒。货到后,女子以该酒是假酒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67.6万。近日,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汪某今年37岁,其曾在某二手车行花费62000元购买了一台二手沃尔沃轿车,后被鉴定为严重事故车,诉讼至法院后,不仅退车退款,还得到了3倍赔偿186000元。自此,汪某发现了另外一个赚钱的途径。

2021年6月,汪某身边朋友开始买茅台生肖酒用以收藏,王某意识到这可能是个商机,于是其在某购物网站找到了一家售卖茅台生肖酒的店家。其先下单购买了3瓶,花费12100元。

货到后,汪某找朋友鉴别后认定这是假酒,遂又连续在该家店购买了14瓶茅台生肖酒,加上之前购买的3瓶,共计17瓶,总费用67600元。

17瓶酒全部到齐后,汪某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以该茅台酒为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10倍索赔。为确定该批酒的真伪,汪某提请法院进行鉴定。

法院遂委托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子讲到这里,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读者应该能预料到结果了,可这个案件的结果却出人意料。

大家都知道,非食品领域支持假1赔3,食品领域支持假1赔10,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根据该条,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的茅台酒,当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10倍赔偿的。

让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仅支持退货退款,并未支持10倍赔偿诉求,理由有以下3点:

1、《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支持10倍索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汪女士应当对此举证,可其并未能举证证明饮用涉案茅台酒对人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不能认定该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经营者需“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本案中经查明,店主王某系从他人处购买涉案十七瓶贵州茅台生肖酒,根据其进货价格,无法证明其明知涉案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经询问店主王某,其同意将涉案17瓶茅台生肖酒全部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以上,法院认为,汪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酒系《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无法证明店家存在知假卖家,涉案茅台酒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退还汪某货款67600元,驳回汪某其余诉求。

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坚持认为,商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因此属于应知或明知销售的产品非正品的情况,理应承担10倍赔偿责任。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观点和一审法院一致,其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汪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故意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故对汪女士的上诉诉求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汪女士一审诉求大部分未得到支持、二审上诉诉求全部未得到支持,其最终承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的90%,二审案件受理费的100%,合计22472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或许不少人和我一样感觉意外。过去看到的类似索赔案件,一般有3个结果:

第一种:认为假冒伪劣产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支持10倍索赔。

第二种:认为汪女士属于“职业打假人”,而“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其购买商品属于营利性行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因此不支持10倍索赔。

第三种:既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假货10倍索赔,因此不管汪女士是否是职业打假人,其都享有该条法律规定的权益,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假货,因此支持10倍索赔。

本案则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即认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说没有生产许可的产品,并不必然意味着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是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重庆扣肉案。一农妇卖了自制的150份扣肉后,被购买者起诉索赔,因为没有经营许可,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一审、二审均被判10倍赔偿5万元。目前重庆高院已经启动了再审,按照本案假茅台的思路,扣肉案也许还有一丝转机。

回到本案,明明卖了假茅台,却只需要退货退款,对于这个判决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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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头条##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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