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类企业营业税会计科目
一、“营改增”为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1.避免重复纳税。在实行“营改增”这项全新的税务政策之后,企业能够以新政策为基础缴纳税款,避免出现重复纳税情况,为企业投标能力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以前出现重复纳税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项目会由多个建筑团队联合分包,但是建设单位只会与其中一部分签订合同,这导致未能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需要重复缴纳部分税款。但在新政策的影响下,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销项税能够与进项税之间互相抵扣,这样能有效避免重复纳税。除此之外,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施工企业安排工作人员购买原材料时需要缴纳进项税、增值税等方面的税务,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只要存在营业收入就必须向国家缴纳相关税款,在整个施工项目建设结束之后,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但是在“营改增”这项税务政策颁布之后,企业便不需要再重复完成税款的缴纳。
2.促进企业发展。施工企业若想要持续进行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生存之地,必须重视大型施工设备的购买与应用。购买维护大型施工设备本身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因此,该设备也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并占有一定的份额。在政策改革之前,企业采购大型设备所消耗的成本根本不能与进项税互相抵扣,使企业面临较为严重的资金压力,对施工企业的发展也会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影响。但是在实施了“营改增”新政策之后,国家政策规定作为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能够享受增值税的抵扣,能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压力,使其积攒更多的资金购买先进设备,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到项目研发工程建设之中,为施工企业技术升级奠定坚实基础,使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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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供材不计入工程总价,是否影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
答:
1、营改增后,很多业主将甲供材不纳入工程结算;
2、很多省市安全文明费的计费基础是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所以没有影响;
3、但也有省市以税前造价作为计费基础(如河北),直接影响到该费的计取。
一旦遇到,定额结算的应做好提前约定;清单报价的做好宏观成本控制,将此因素在报价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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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税务发布2022年第2号欠税公告,460企业欠税76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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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发布了2022年第2号欠税公告,对截止至2022年2季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共计460家企业,涉及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建工工程、医药等行业,欠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共计7693989906元。其中,欠税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有11家,分别是:
1.哈尔滨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576239799.3元;
2.哈尔滨某某专用路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共计295744156.7元;
3.哈尔滨某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欠缴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74019439.3元;
4.黑龙江鑫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共计233939456元;
5.哈尔滨美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共计185309780.2元;
6.哈尔滨国某某某体育中心有限公司,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173435537.2元;
7.哈尔滨西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共计163705364.7元;
8.黑龙江银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共计135651017元;
9.哈尔滨某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131779105.9元;
10.哈尔滨恒某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共计115712510.6元;
11.哈尔滨市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共计1025336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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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
第一章第九节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第一篇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非居民企业②的情况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
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境内,境外所得都缴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仅境内所得缴税。
2.征税范围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其中①-④为综合所得。
3.税率
综合所得: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税率20%
4.减免税优惠
免征个人所得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5.纳税申报
下列情形,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④取得境外所得;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6项):①子女教育;②继续教育;③大病医疗;④住房贷款利息;⑤住房租金;⑥赡养老人。
三、企业增值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应纳税额计算
2.1一般纳税人:①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③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2小规模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3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①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4《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中规定:①建筑工程总承包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预征收率缴增值税。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收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收率为3%。
转第二篇
张老板承包某开发项目围墙工程,总金额260万元。现在甲方催着开发票,但强调发票上必须注明一期工程。张老板感觉很奇怪,明明是二期工程,为什么非要注明是一期的?咨询是否存在风险。
我告诉张老板,这种情况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有发生,甲方主要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对于咱们施工企业本身的税收并没有影响。
1、根据营改增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如果没有填写,发票不合格,需要退回重开。
2、二期的发票要求注明一期工程,一般情况下,说明甲方一期工程成本发票不足,想把成本增加到一期去。这种做法,对甲方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只是时间性的,主要受影响的是土地增值税,直接降低了一期项目的增值额和增值率,进而减少了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款。
3、二期工程发票注明是一期的,这样就与原施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税务机关认真检查就会发现。一旦被发现,发票需要退回重开。
4、这种做法首先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尽管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但备注栏与实际不符,所以发票还是存在问题的。如果对方非要坚持,你又急着把工程款要回来,还是先把双方的施工合同改成一期的。
老赵的房产公司一下交4000万企业所得税,本来以为老赵会找各种理由少交点,没想到他愉快地答应了,说没问题,交吧。
我很纳闷,真没想到赵总这么爽快。老赵说,这个税款,是意料之中的,所以必须交。
老赵说,我主要是赶上了好时机,的确赚到钱了,所以,该交的税必须交。公司土地款是每亩210万元,半年之后,同样的地块,就是我们公司项目隔壁,拍到了每亩600万,光是土地出让金一项,公司就节省了将近7亿元,你说公司没赚钱,鬼也不相信啊!
老赵说,多亏税收意识比较强,所以,当时看到这个情况之后,立即请了税务顾问,他们帮公司出了不少主意。经详细了解之后,感觉老赵请的税务顾问还是比较靠谱的。
1、老赵借给公司的钱,全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老赵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00万元,全部交齐了,但是土地款将近四个亿,将近3.5亿的资金全部是老赵个人代付的。
老赵听了税务顾问的建议,借给公司的款,按年利率12%收取了利息,而且全部从税务局代开了发票。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之类的加在一块有23%,当时老赵也心疼得直咬牙,税务顾问说这么做可以节约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利润分配环节20%的个人所得税,加在一块可以节约40%的税收。老赵想,这样很划算,所以还是按税务顾问的要求办了,23%与40%相比,最终节约了大约17%的税收。这种做法的筹划范围仅限于企业所得税。
第二点,在南方沿海城市,用亲戚的名字注册了一家销售代理公司。
老赵公司的全部销售业务都是交给销售代理公司来做的,销售代理费按销售合同金额的3%提取。所以老赵公司没有销售人员,也不需要做销售广告。
但是,其实大家都知道,目前情况下,销售代理公司的费用并不高,现在房地产很少做广告了,给销售员人员的佣金基本上也就合到房价的1.5%,其他的,全部是代理公司净赚的。
利润从房地产公司转移到销售代理公司,表面上看起来利润总额不变,但是适用的税率已经发生变化了。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25%,销售代理公司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税率最低为5%,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外地成立一家建筑配套公司。
什么叫建筑配套公司啊?这个名称本身就有点含糊,除了总包非做不可的业务,其他工程全部交给这家公司来了。这么做有什么好处呢?主要是开具工程款发票方便。
在营改增之后,如果说让总包单位多开一点工程款发票,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事,因为这要增加对方的税收负担,加大其税收风险。交给关联公司就不一样了,需要开多少发票?自己说了算。而且最终即使被税务机关查到了,也只能认定为不符合市场公允价格,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不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问题。
这种做法,不仅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还会少交土地增值税,而且很可能土地增值税才是大头。
因为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至60%。假设增加1000万元的工程成本,还可以加计扣除30%,这样的话,即使按30%的税率计算,最少少交土地增值税=1000*(1+30%)*30%=390万元,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当然啦!采取的措施远远不止这么多,还有其他一些方法。
因为都是筹划过的,所有的结果都在意料之中,所以说让老赵交4000万的企业所得税,他一点都不感觉到惊讶,反而愉快地接受了。
有人问,老赵的公司这4000万元税款也不交,行不行?我说肯定不行。因为税收筹划一定要讲究度,一旦超过了度,很可能变成偷税行为。
一总包单位咨询,开发商扣了5%的质保金210万元,三年后才付款,现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合理吗?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看双方的合同约定。
既然已经到扣质保金这一步,说明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且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完成。
质保金,其实就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之内,如果工程质量发生问题,需要维修 ,且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总包单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总包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另行安排他人维修,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关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期满后,将剩余的质保金退还给总包单位。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质保金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工程总包单位收到质保金的当日,未收到质保金时,并未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如果提前开票,在开票的当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企业未收到质保金时,就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如果最终质保金不能如数收回,就会多交增值税。
质保金是否需要提前开票,关键看双方合同如何约定的。
如果合同约定,付款至95%时,需按结算金额开具100%的增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应当按约定执行。如果对此并没有约定,则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之所以在付款至95%时,要求开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防止质保期内需要维修,但总包单位不配合,导致甲方找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最终总包单位拿不到质保金,因而不愿意再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情况出现。
广州税务局发布欠税公告,329家企业欠税约53亿元
#广州#
#欠税#
2021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2020年第4季度欠税公告(2021年第1号),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及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予以公告。包括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和非正常户纳税人。
正常户纳税人当中,共计有329家企业欠缴税款5297195830元和34户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7725058.09元。其中,有十家企业欠缴税款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为:
1.广州市华某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608822712.5元;
2.广州华某实业有限公司,欠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共计286106650.5元;
3.广州天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46601160.2元;
4.广州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共计139025854.8元;
5.广州盛某电子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138351825.5元;
6.广州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37278853.4元;
7.广州清某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134202135.1元;
8.广东新供销天某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共计132016728.1元;
9.广州市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共计118109960.1元;
10.半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01319030.02元。
在非正常户纳税人中,共有9家企业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共计56077143.54元。
#欠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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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只是挣微利,只有房地产降税才能救中国人民!】
其实一个房子成本大半都是税收,第一部分土地成本占比:根据2011年到2015年全国房地产行业的数据分析,土地出让金的成本占到了房价的43%左右;
第二部分开发建设安装的成本占比:
主要包括了建筑设计,后期的施工建材安装装修。绿化,管道,道路等占到约了28%。
第三部分企业的运营成本:
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成本,营销成本以及财务的成本占到了8.5%;
第四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成本:
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附加税等等加在一块占到了13%左右;
最后第五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净利润其实只有7.5%左右,并不像我们很多人说的那么暴力。
在以上这些构成里边,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的成本占比是最大的,而且动态变化也是最快的。税费的成本和低价加在一块儿占到了56%,基本上超过了一半,开发建设安装的成本弹性是最大的,不同的房地产企业由于谈判地位不同这一部分的支出了。差别较大,最后我们知道其实房地产企业平均利润的也大概在10%,这是微观的角度。所以只有房地产降税才能救中国!
我国房价是世界上最贵的,这个也是不止一个人包括专家提出来的。从各种情况看,我看耐用消费品也勉强,房并不是那么耐用,而且还有七十年的产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所以计算cpi的时候,必须把房价计算在内,因为房子就是一个不太耐用的消费品,尤其在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根本没有投资价值,只有过被炒作,像传销。#社会# #房价# #社会百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