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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山东省中级会计师考试

2023-09-15 会计 本文链接

事业单位,女,55岁,中级职称,2022年10月退休,工龄33年7个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61083,职业年金储存额91624,坐标山东,能领多少养老金?

无奈的停考

鉴于目前严峻的隐患疫情防控形势,推迟到本月29号的中级通信工程师全国考试,山东片区暂停考试,准备妥当的考试无奈暂停,可惜了啊!不过那也得服从形势需要,来年在准备吧!

山东厦门,一女子拿着20年前办理的存折到银行取款,不料因为没能提供密码而被银行拒绝。可能有网友觉得女子可以拿着身份证继续取款,但存折的名字与女子并非一致。无奈之下,女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所持有的这张存折享有所有权。

(来源:山东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女子于某持有的这张存折办理于1999年。当时办理存折就跟一开始使用QQ、微信号那样,并不要求实名办理。所以,于某便以朱某的名义办理了这张存折。

时代在进步,规则在完善。2000年,国务院颁发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办理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如果没有实名,个人在使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应当将账户改为实名制。

偏偏于某后面没有继续朝这张存折办理存款,只是在2002年的时候将存折换成了新折,然后就将存折束之高阁。就这样,存折被于某放了十多年。等到发现时,于某还有些惊喜,赶紧到银行查询取款。

银行说存折里有3.9万余元,需要于某提供密码才能取款。但时间那么长,密码早就忘记了。工作人员就让于某提供身份信息,但于某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存折上的名字对不上,工作人员只能拒绝了于某的要求。

尽管于某反复强调存折就是自己亲自办理的,可以调取之前的存款凭条进行笔迹鉴定。但银行还是拒绝了于某的请求,于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户名为朱某的活期存折之所有权归于某所有。

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却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储蓄存折是一种特定物,是储户依据存折记载的内容可以向银行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凭证。在银行与储户就凭证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凭证上登记的姓名来确定归属。

基于前述规则,涉案存折的所有权人就是朱某。虽然于某持有并使用过涉案存折,但这只能说明于某行使过涉案存折的占有权及使用权,这并不代表着于某有所有权。毕竟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于某应该进一步举证其使用朱某的名字办理了存折,但于某不仅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没有就为何使用朱某的名义办理存折进行解释。

据此,法院没有采信于某的主张,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之后,于某不服,果断提出了上诉,提出了以下上诉意见:

1.自己办理涉案存折发生在2000年之前,当时并不存在要求实名制办理的规定,自己完全有权不以真实姓名办理。既然是合法办理,自己便没有权利对此进行解释,这完全是个人的行为自由。

2.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自己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存折在自己手里,是亲自办理的,一直由自己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掌握较多资料的一方,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调出原始的资料进行笔迹鉴定、调取影像资料进行核实确认。

3.自己的主张没有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自己一直强调持有、办理及使用涉案存折的事实,只是当时用了朱某这个名字。从这个事实来看,自己就是实际上的储户,一直是自己与银行建立、履行的储蓄存款合同。

4.涉案存折权利人的确认应该以办理、持有及使用的真实情况来判断,在当时不要求实名制办理的情况下,自己一直从事前述行为,说明自己就是涉案存折的所有权人。

听取于某的前述意见后,二审法院也是非常重视,应于某的申请,让银行提供了当年留存的储蓄存款凭条。

经过笔迹鉴定,存款凭条上的朱某果然是于某书写。同时,二审法院也向银行询问是否有其他人就涉案存折主张权利。银行答复称,截至2022年7月7日,无人就涉案存折主张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经过鉴定,办理涉案存折过程中产生的存款凭条系于某本人书写,足以说明于某是涉案存折的合法持有人。

由于当时并没有实名制的规定,而于某现持有涉案存折,而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享有涉案存折的所有人。故此,于某的主张成立,涉案存折归其所有。

同时,于某申请鉴定支出了2400元。而该事实理应由银行进行举证,但他们并没有积极履行查验义务。所以,该2400元鉴定费由银行承担。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判令于某享有涉案存折的所有权,鉴定费2400元由银行向于某支付。

私以为,本案的争议实质是合同订立主体之争,说到底就是于某是否作为储户与银行签订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如果于某与银行建立了这种法律关系,那涉案存折当然属于于某所有,这是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产物。

而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关键就在于于某是否与银行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个一致的意思表示反映在事实上,就是于某是否在订立、履行储蓄存款合同时真实地签了字。一旦她签了字,即使是其他的名字,她也要受此约束,更何况当时规定允许不使用真实姓名办理存折。

所以,于某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她是合同的主体,理应对涉案存折享有所有权!

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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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守护最美夕阳红##厦门头条#

山东青岛,张女士在银行经理的推荐下,花费100万元,买了一款保本黄金理财产品,不料亏损90多万元,张女士状告银行赔偿,被一审法院驳回。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系银行的VIP客户,而银行的李某则是张女士的专属客户经理,事发当天,李某在明知其他黄金理财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为了完成任务,仍然向张女士推荐了黄金T+D理财产品,并承诺保本且年收益最低5%。

看到李某信誓旦旦的承诺,张女士遂花费100万元买了这款黄金理财产品,可偏偏天公不作美,没买多久,这款理财产品就发生巨额亏损。

张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理财产品时,全程系客户经理李某帮忙操作,遂找到银行想要赔偿,但银行拒不赔偿,并且态度蛮横,无奈之下,张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全部亏损90多万元。

面对张女士的起诉,银行方面辩称:银行开户只是提供了一个黄金交易的平台,张女士系在买卖过程中亏损,与开户无关,所以即使张女士要主张权利,也应当向理财公司索赔,而不是银行;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其一,张女士未和银行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黄金T+D也并非银行的产品,银行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所以侵权的主体不应当是银行;

其二,通过银行开通贵金属交易账户的前提条件是登陆网银、输入网银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而本案中网银密码的输入均由张女士本人操作完成,在登陆网银之后的操作原则上均应视为张女士操作。

根据《民法典》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女士称李某代为开通贵金属交易账户、私自操作其资金,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所以不予采信。

其三,银行开户流程的界面上,明确显示了风险告知义务书,不点确认,已阅读,无法进行下一步,所以应当视为银行尽到了告知义务。

综上,对张女士的诉求予以驳回,一审案件受理费13277元由张女士承担。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但因为诉讼费过高,将索赔金额定在了50万元。

@以案普法

一起典型的客户与银行索赔案件,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败诉,但个人认为,本案中银行还是存在许多问题:

1.虽然银行方面辩称,黄金T+D理财产品非银行所有,银行只是提供开户业务,但就本案而言,所有的开户操作都系在银行内部完成,张女士也是受到了银行经理李某的介绍,才开通账户,所以应当视为张女士与银行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

2.按照契约精神,确实在一般商事行为中,应遵循行为自愿、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原则。

但随着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而金融机构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因此,出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银行应当尽到告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和适当推介等义务。但在本案中,银行明显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银监会《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也就是说,银行不得主动向张女士介绍该产品,只有张女士主动询问时,才能介绍,可在本案中,李某为了完成任务,主动向张女士介绍,明显违法了上述规定。

其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本案中,银行方面虽然声称开户时有风险提示,但站在客户的角度,很多人都不会浏览,银行也没有要求张女士专门签署确认栏和签字栏,所以应当视为没有告知。

3.《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依据法院调取的证据来看,黄金T+D理财产品,确实是银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所以客户经理李某在向张女士推荐理财产品时,应当视为执行工作任务,李某造成的损害,也应当全部由银行承担。

综上,银行既未对张女士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也未对张女士进行高风险揭示,负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同意了张女士的索赔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张女士50万元。

最后,有网友可能会问,在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为何不直接判赔90多万元呢?

其实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即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当然,关于这一点,网友也不会担心,张女士在本次诉讼之后,完全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索要该有的赔偿。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青岛头条# #315全民行动#

#山东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受贿案一审宣判 #3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惠从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惠从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06年至2020年,惠从冰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案件诉讼、执行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3.165万元。(山东菏泽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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