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 收单 初级会计
数字人民币问世并不是为了替代电子货币,事实上也替代不了,看看云闪付就知道了,数字人民币的真正的应用价值在于它“支付即结算”的交易特性可以较好地实现收款端的降本增效,传统电子支付中,支付是支付,结算是结算,在用户和商家之间还存在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中间环节,实际支付到帐往往需要T+1,甚至是T+2,而数字人民币的本质就是现金,不是信用,可以完成实时结算,这对收款侧的商家来说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是件好事,另外在五险一金缴存、税收缴纳等场景均可以实现秒到帐
数字人民币的另一大优势就是在它的是可编程性,通过加载智能合约实现定制化支付,这对资金的流向监管将十分有利,比如在财政补贴、科研经费这些定向支付领域能够限定支付用途,实现对公共资金的全链路监控,这才是真正解决痛点的功能
罗某去银行取钱,发现银行卡上的余额为77.96元,明明记得自己卡内有16万左右存款。经过查询发现,卡内的钱都是在辽宁普兰店消费的。于是要求银行给予赔偿。银行:这是通过卡和密码完成的交易,损失应该由客户自己承担。先后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广东湛江,罗某从医院下班后,准备去银行取款回家。当卡插入ATM机的时候,罗某整个人都呆住了,记得还有16万左右的存款,怎么只剩下77.96元呢?
罗某立马选择了报警,在警方的帮助下,发现自己的钱大部分是在辽宁普兰店取款和转账,还款所扣除的。虽然案件在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破。
多次与银行协商赔偿的事宜,未果,于是罗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罗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开户办卡,并且在卡内存款,就意味着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
根据自己银行卡的消费流水可知,在2015年的9月5日23:56到2015年的9月6日00:02银行卡,在大连普兰店支行的ATM机,先后取款8次,每笔5000元并分别扣取手续费8笔,每笔25元被转账两笔,每笔转账5万元,扣取手续费两笔,每笔15元,被跨行还款17200元。
在这个时间段内,自己还在银行上班,根本就不可能前往大连的普兰店,办理相关的取款转账还款手续。
罗某还提供了自己2015年9月5日至6日这两天在医院上班的打卡考勤记录。
银行辩称:
罗某所说的这些取款转账,还款等操作都是通过银行卡和密码完成的。银行审核了密码和银行卡号,履行了相应的服务。
事情已经过去了4天罗某才去报警,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导致自己财产的损失,与银行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何某在银行开户办卡,且设置了密码,开通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就意味着罗某与银行双方存在存款储蓄合同关系。
作为金融机构,应该对储户的资金严格管理,谨慎防范资金被违规支取的风险。在本案中,罗某的银行卡被他人在大连取款转账还款时,罗某已经提供了证据,事发当天自己本人在湛江。
根据《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4条:“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规定:
而且银行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有委托他人刷卡或帮助他人盗刷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大连普兰店ATM机所使用的银行卡系伪造的,而使用该银行卡的人也非罗某本人。
银行负有因,未能识别伪卡,导致罗某卡内资金损失的过错,应承担对罗某账户管理不严的违约责任。
本案使用伪卡交易,银行作为发卡行,应该维护持卡人的账户安全,积极防范银行卡被伪造,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过,应该对伪卡交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座谈会纪要》第12条,“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护密码的义务”的规定。
法院认为罗某开通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服务功能,但没有及时发现其账户在2015年8月3日至15日期间发生的164比不正常交易说明罗某队银行卡和密码没有尽到,最妥善的保护和积极关注义务,过对尾卡交易也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157430元×90%=141687元,案件受理费用,银行承担3113元,罗某承担346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
原审判决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采用推定的方式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原判直接引用《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以该纪要作为法律依据认定涉案银行卡为伪卡。
银行认为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罗某对其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请求银行撤销原审判决第1项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涉案银行卡使用密码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罗某在事发后4天才向警方报案,没有对上述事实的发生作出合理解释。罗某也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的银行卡发生上述交易为伪卡交易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1,二审案件受理费全由罗某承担。
罗某不服,遂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银行卡纠纷罗某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银行承担90%,罗某承担10%。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图文无关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银行卡盗刷损失由谁承担?最高法解释来了】手握银行卡,且在未授权情况下,发现钱被他人借助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方式划走,这是否构成银行卡盗刷事实?5月25日,最高法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给出答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持卡人主张存在盗刷事实,则需持卡人提供证明材料,但鉴于部分证据持卡人无法获取,故发卡行或者收单行等机构需按“谁占有证据谁举证”原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法院可根据多种因素判断是否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若确实存在,法院则支持消费者向发卡行索赔。值得注意的是,如持卡人未及时挂失等,银行不会担全责。除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违约息费引发的纠纷近年来也持续增多,对此最高法又作何规定?详情请阅读银行卡被盗刷损失谁担?最高法新规支持向发卡行索赔_政经频道_财新网
前一段时期国常会部署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惠企利民。现在已经得到了落实。我们看到无论从发卡行、收单行(POS、ATM 、CDM)服务机构,全面降低了相关费用,包括相关的分润,这些措施惠及广泛,广受各界欢迎。
前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的领导关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收取6%到7%的引流费推高了融资企业的成本,这些言论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客户通过金融机构在大型互联网平台宣传界面跳转办理贷款时,互联网平台收取6%到7%的费用,而且在此之外还有一些隐性的东西,对于全社会来说关注小微企业发展,扶助一些实体企业解决就业问题,不单单是金融机构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这其中更包括大型的互联网平台,因此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角度出发,大型互联网平台降低相关费用事在必行。
今天见了一位姐姐,这位姐姐70后人,没办理过信用卡,也没开通过支付宝,我突然很羡慕她,聊了聊彼此最近的状况。当得知我欠了几十万信用卡后,她很费解,因为她不明白,为什么信用卡我们没有存钱就能刷出那么多钱,另外银行为什么那么好心给那么多钱?
简单给她讲解了一下什么是信用卡,另外告诉她,银行给这么多钱可不是做慈善,它是要赚钱的。作为一个十多年的用卡人,现在也终于明白为什么各大小银行都抢着发行信用卡,赚钱啊!!
1.年费
现在信用卡市场竞争激烈,大部分银行都会以刷卡总额或笔数减免,基本上年费都能省了,但也有个别恶心的,在不给持卡人说明白的情况下随意给持卡人升级卡片,收取高额年费,我对象就被兴业银行摆了一道,给他升级了个什么白金卡,结果交了千把年费,后来销了卡。
2.刷卡手续费
信用卡刷卡都要扣手续费用的,这笔钱主要由发卡行、银联以及收单行分。发卡行会收取0.36%~0.48%之间,这笔收益非常丰厚。
3.利息
由于信用卡提前透支功能,很多人消费过度,或则其他原因,导致账单到期后不能全额还款,只能还个最低,甚至逾期,这时银行会收取高昂的利息,一般是按0.05%/天收取,按日计息、按月计复息。
4.账单分期手续费
当持卡人大额消费,或则遇到资金紧张时,可以把这笔费用分期还款,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的。就算你一直资金富裕,也会收到银行的电销,推荐你办理账单分期,因为这也是信用卡银行赚钱途径之一。据我了解,很多信用卡用户光账单分期费用都赶超信用卡本金了。
5.其他渠道收入
如取现手续费、挂失费、各种乱七八糟套餐费等等。
天下熙熙皆为利往,天下攘攘皆为利去。看上去银行多发卡,消费者多用钱,这似乎没什么问题。但用户缺乏风险控制,银行过度授信,最后只会造成两败俱伤。
#信用卡达人秀#
河北石家庄,孩子马上就开学了,高某像往常一样提前去银行准备取点钱,可是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发现自己卡上的13万多存款平白无故的消失了。而银行给出的答复却是,所有支出都是凭密码取款,持卡人自己承担损失。
每次在8月份的时候,高某就会提前去银行取钱,给即将开学的孩子,毕竟穷家富路。可是这一次去银行取款无疑是遭遇了晴天霹雳,自己卡上的13多万存款竟然没了。
于是就赶紧让银行工作人员打出相应的流水,看看这些钱到底哪里去了。银行工作人员打印出流水,流水账单显示账户内137108.4元全部被别人盗刷。
当时高某整个人都呆住了,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高某才顺利报警。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案侦查,刑事诉讼程序也没有启动。于是等钱用的高某就向法院起诉银行。
高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开户利卡并且将钱存入就意味着自己与银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
自己从来没有将银行卡给别人使用,也没有泄露过密码,在发现银行卡内的钱被盗之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而且,查证发现刚好是当天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自己已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损失,自己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
银行辩称:
高某的该笔转账是通过密码完成的,银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高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否受到损失,也无法证明银行与其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以及高某自己打印的交易流水可以看出,高某存大量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进行消费,很可能在使用的过程中泄露了密码,导致自己受到相应的损失。
银行卡密码是在持卡人申请办理银行卡时自行设置并由持卡人作为唯一保管者进行保管,银行也不可能知道高某所设置的密码,而且涉诉交易也是必须在正确的密码之下才可以完成。
高某的密码泄露,导致自己账户内的资金被盗刷,那么就存在盗刷行为,此案则涉及刑事犯罪,应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责任,驳回高某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高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该履行合同的义务。
银行认为高某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银行卡信息被泄露或复制,并提交涉案银行卡的事故查询清单,该清单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多次密码校验错误的情况。
但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国家批准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其明显居于支配和优势地位,对储户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提交的事故查询清单不足以证明,是因为高某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或银行卡被复制,也不能提交证据反驳高某主张的该笔消费就是盗刷的事实。
对于存款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银行应当给予安全保障义务,向高某承担返还款项137108.4元及利息。
审法院判决,银行返还高某137108.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银行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
银行认为:
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该密码只有持卡人才能知道,而且涉案的交易是通过正确的密码完成的。
根据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鉴于银行卡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护密码的义务。
分行拿出了高某的流水账单,能清楚的显示高某曾多次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平台完成交易,那么很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导致密码的泄露。
而在涉案交易发生时,银行是按照约定履行服务的义务,并没有存在任何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20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某应当对银行的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高某辩称:
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银行应该保障自己的存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并且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保障储户财产的安全是银行应尽的义务。
你从来没有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银行卡在没有离身的情况下,账户内的钱却被在境外盗取,这是事实。银行也没有证据反驳,自己的主张,该笔消费系盗刷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自己尽到了对自己的交付安全保障义务。
自己将钱存入银行而存款却被他人在境外盗刷,双方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案件侦破后,银行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但现在自己主张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存在违约的情况,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3042元,由银行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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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头条#
我国第三大支付公司,在国内比不上“二马”,在国际市场却风生水起
大家对于国际零售龙头企业——沃尔玛,应该都还是有印象的吧。在这段时间,该企业却突然宣布在我国西部地区,全面取消使用支付宝,改成微信支付。这一举动着实让不少网友都纷纷吐槽,“二马之争”的戏码真精彩。
不过如今还听说,我国第三大支付公司,虽然在国内比不上“二马”,但在国际市场却做得风生水起。这是怎么回事?而这第三大支付公司又是谁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当今时代,大多数人出门都是采用移动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大家都习惯了。但不知各位读者是否知道,在国内最早开始研究二维码支付的并不是大家所熟知的“二马”,而是中国银联。只不过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让“二马”先拿到了主动权,抢占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中国银联只好排在两位之后,落了个第三的位置。
但大家可千万不能因此就低估了中国银联,虽然在国内市场上没有掀起什么大风大浪,但是在国际市场上,“二马”可是远不及它的,甚至可以用“内战外行,外战内行”的话来形容中国银联。
一、中国银联在国内发展有多艰难?
要说起移动支付是何时进入到我们生活的,可能很多人都不记得的。但其实,在2002年之前,居民还都是带现金出门的,想刷卡支付都不容易。再加上,当时大部分银行还没有做到联网互通,所以POS机和银行卡使用起来也稍显繁琐。
商家若想支持刷卡支付,就需要准备多个银行的专属POS机,否则有的消费者就无法刷卡付钱。而这个问题不解决,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消费起来都不容易。因此,为了解决这一状况,在2002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在此之后,我们出门只需要带一张银联卡,商家也只需要一台银联POS机,便能完成交易。
在当时,中国银联可以说是一举成为了支付巨头,后来也由于起步早,没有什么竞争对手,所以POS机的业务发展得非常快。到2012年,年营收高达130亿元,其中,有超过了一半的收益都来自于POS机。并且,中国银联的联网互通功能,是别的支付公司所没有的,使得第三方支付公司后来都必须要先接入银联才能跳转到银行接口,进行交易。
但也正是因此,才为后来中国银联的失势埋下伏笔。在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政策,宣布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绕过银联,与银行直接进行线下收单业务。该政策发布后,中国银联便失去了收取“卡口费”的权利,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拥有了与其同台竞争的权利。
但其实,在2014年的时候,中国银联已经研发出了二维码支付技术,且技术成熟、设备齐全,本想借此打开扫码支付的市场,只是没想到,央行出于对新兴支付模式安全性的考虑,暂停了这一业务。可其他支付公司却早就有了自己的打算,用了很多办法绕过禁令,开始发展手机支付了。
支付宝和微信便是在这个时候进入人们视野的,并且它们的发展十分迅猛,到2016年,二维码支付全面放开的时候,它们已经占据了大半市场,而此时的中国银联想要行动,已经晚了,直到2017年,才推出“云闪付”。
包括后来,中国银联无论是采取发放补贴、随机立减等方式还是与苹果公司合作推出“Apple Pay+银联”享5折等活动,最终只获得了3亿用户,还是没有转变市场已经被支付宝和微信占领大半的局面。
二、打开国际市场
但好在,中国银联还有国际市场。Visa和万事达是全球支付领域的王者,在国外占据了非常大的市场份额,当时,中国银联便于Visa合作,推出了带有双方共同标识的“双币卡”,在Visa的高知名度之下, 中国银联顺利打开了国际支付市场。
有一份数据显示,中国银联打败40年发展历史的万事达,只用了7年的时间,一举成为亚太地区第二大支付品牌,仅次于有50年发展历史的Visa。并且后来,中国银联还将目标转向了东南亚,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据悉,中国银联的网络已拓展到全国将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发卡量在全球卡组织中,常年排在首位。
中国银联这一路走来并不容易,作为我国第三大支付公司,虽然在国内没有亮眼的成绩,但在国际市场上还在持续壮大,相信今后,也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现在大家,还经常ATM取现吗
昨天,即6月2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降低自动取款机(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倡议书》,此次调整,同城ATM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下调至每笔不超过3.5元。3.5元的手续费是按如下收取的:
1、发卡行减半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0.2元/笔;
2、清算机构减半收取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不超过0.3元/笔;
3、布设ATM机具的收单行手续费标准不变,为3元/笔。
另外,跨行异地取现,收费也是降低,最高收费也是3.5元/笔。据说,此次调整,整个银行业能够让利40亿元/年。
个人除了参加婚宴、喜宴、升学宴以及春节发红包需要现金外,几乎不怎么用现金了,更不需要跨行、异地跨行取现了。这个政策,对我个人来说,几乎没有影响。
尽管对我个人来讲没啥影响,但银行确实让利了,不能因为我个人没有收到实惠,或者说这个实惠体会不深,就对这个调整不屑一顾。
无论如何,便民的优惠和政策,无疑是值得肯定和推崇的。
【人大代表建议降低微信支付手续费 0.6%的手续费到底高不高?】
华夏时报文章。
近日,有人大代表指出微信支付手续费过高,引发热议。
微信支付手续费算高吗?
微信支付向用户收取提现手续费始自2016年3月,每个用户累计享有1000元免费提现额度,超出后将收取手续费,费率为0.1%,最少0.1元。
而商户端,微信支付也会从每笔交易款中扣除一定的手续费。据官网披露,微信支付面向餐饮、零售、娱乐、金融、服务等绝大多数行业的商户收取的费率都是0.6%。
而物流快递、加油站、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费率是0.3%,公共事业(水、电、燃气、供暖)的费率是0.2%,金融行业中的信用还款类商户费率是0.2%,这类商户包括银行、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信托、融资担保。交通罚款的费率是0.1%,民办大学和有卫生局的批文的挂号平台费率则是0。
费率比较高的行业有网络媒体、计算机服务和游戏,其费率为1%。
不过,多位支付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B端0.6%、C端0.1%的费率标准在业内并不算高。
以另一家支付巨头支付宝来看。与微信支付一样,用户在支付宝上提现也要收取0.1%的手续费,最低0.1元每笔。不过免费额度不同,同一身份证下多个支付宝实名账户共享2万元基础免费额。
据记者了解,Square、PayPal等欧美国家支付公司向商家收取的交易费率在1%-3.5%,此外还要收取固定费用,个人用户的提现费率有的高达1%。而PayPal在中国境内对商户的收费标准更高。
手续费还能再降吗?
在0.6%的手续费背后,第三方支付公司也承担着运营成本,其中,向银行支付的通道费用占据了一大部分。
银行占有了网络支付和银行卡收单行业的大部分利润。比如,按照96费改的规定,以国内普遍使用的借记卡为例,按照市场平均0.45-0.6%的定价计算,发卡行仍然会占据77%-58%的利润份额。
搞来搞去,银行吃了大头,支付平台吃小头。
平安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中案,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持卡人用平安银行信用卡在广州刷卡消费38500元,交易小票显示受理机构为黑龙江的一家公司,但商户名称地址为哈尔滨的一家超市。刷卡支付后,商户称钱一直没有到账。持卡人后来到银行打印了账单,账单上显示的交易详情与刷卡的情况对不上。之后,持卡人要求发卡银行协助调查并退回刷卡消费的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涉案信用卡消费所发生的特约商户为诺漫斯公司,收单机构为杉德电商黑龙江分公司,原告的刷卡资金已汇入诺漫斯在杉德的资金账号中。而诺漫斯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故法院认为:涉案资金应由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统一处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其在本案款项的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了原告的损失,原告应当就其主张承担相应后果。法院也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也折射出支付行业的乱像,一些机构经常利用技术手段将虚假交易模拟为真实的交易,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同时,也提醒持卡人应该合理合法刷卡,切莫非法套现,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