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华会计学校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当 事 人:刘 震
身份证号:370602197812******
住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
职 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南京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华联合南京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虚构租赁、宣传、技术服务、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会议、咨询等事项,在“租赁费、宣传费、技术服务费、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费、会议费、咨询费”项下列支费用38笔,实际用于结算业务人员绩效,涉及金额64.03万元。
刘震作为中华联合南京中支总经理,分管财务会计部,对中华联合南京中支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明细、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任职及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震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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