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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遗失一本怎么办

鉴定,以人为本——以不伤害身体为前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美某门诊部提出的要求对植入肖某体内的假体是否系约定的曼某假体进行鉴定的主张,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目前

鉴定,以人为本——以不伤害身体为前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美某门诊部提出的要求对植入肖某体内的假体是否系约定的曼某假体进行鉴定的主张,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目前的技术手段,无法在不伤害肖某身体的情况下对该假体是否系曼某假体进行鉴定,当事人的身体权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的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侵害。法院显然无法以查明案情为由苛求当事人做出伤害自身身体的举动,更何况本案所涉争议标的物为医疗器械,美某门诊部本应当尽到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杜绝因员工失误而导致相关凭证丢失。现肖某明确表示拒绝进行该项鉴定,故一审法院对于美某门诊部提出的该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太无语了,高铁报销凭证丢失了,完犊子咯[发怒]

山西临汾,男子在银行存的100万元定期被他人转走了,银行说取款手续完备,不愿意赔偿,而且拒不提供转入账户的开户信息。双方闹上法庭。

张某民将100万元现金以定期储蓄的方式存入某银行营业所。

后来,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劝张某民改变存储方式。张某民出于对该银行及工作人员的信任,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到银行柜台办理了变更储蓄方式的相关手续,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取款密码等交给了该行某营业所的主任于某某办理后续手续。

一年多后,张某民到银行查询,得知其户名下的100万元存款丢失,被分为十多笔取走,没有一笔是张某民自己签字取走的。

于是,张某民找到银行协商,要求银行赔偿其100万元损失及利息。银行拒绝赔偿,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民需要举证证明因银行的过失造成了其一方的损失,否则就会败诉。

法庭上,张某民举证称:

1、其出示了银行储蓄的凭证,证明其在银行存款100万元。后其在工作人员的规劝下变更储蓄方式,并将身份证、银行卡和取款密码交给营业所的主任于某某用于办理后续手续,于某某后来没有归还。

2、存款后,张某民并没有取款,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取款,十多笔取款的签名都不是他的名字,但是,目前账户内存款已经变成0。

3、其名下钱款被支取后,转入账户也是该银行账户,张某民要求银行提供对方的账户信息,但银行拒不提供,说明银行有鬼。

银行辩称:

1、张某民声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规劝下变更储蓄方式,无任何证据证明;于某某也不承认拿过张某民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取款密码等。

2、张某民账户内的存款都是以完备的手续支取完毕,都有相应的人员签名。张某民将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密码交给他人,等同于授权他人取款,银行无权阻止,这是储户的基本权利。

3、身份证、银行卡、取款密码属于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现在钱因此被取走,要求银行承担损失,于法无据。

综上,银行认为其一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民的全部诉求。

法院责令银行提供张某民账户内钱款转入账户的开户档案信息,银行拒不提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成立。

其次,在张某民能够举证证明100万元不是其取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银行一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张某民将100万元存入银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张为民将款项存入银行起,银行应承担存款及交易安全的责任,现张某民的存款被他人全部支取,无一是张某民亲笔签名,张某民否认其委托他人支取过存款,银行又不能举证证明取款人系张某民委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民在柜台将有关证件交给银行营业所主任于某某,让于某某为其办理存款手续,是张某民对于某某主任一职的信任,于某某在营业柜台内办理手续也系职务行为,银行应当对其行为负全部责任。

3、营业所的工作人员应对取款人的身份及委托手续进行核实,特别是支取大额存款须存款人亲自签字确认,该营业所工作人员在没有存款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即将50万元大额存款支付给他人,未按规定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4、张某民款项的转入账户的开户行均属于该银行,为查明款项支取情况,法院责令其提供转入账户的开户档案信息,银行至今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民100万元存款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银行承担。

本案提醒我们,即使是与大型银行打交道,也要保存好相关凭证资料,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就可能要自己承担损失了。

关注@人间法则D,我们一起追踪社会热点,学习法律知识,体味冷暖人生。#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创作挑战赛##临汾头条#

火车票丢了,补还是不补?

人已经通过检票口,在站台等车时,一摸口袋,哎呀糟糕,火车票不见了!这时候,乘务员走过来了,要求你全价补票。你怎么办?补,还是不补?

在浙江大学上学的四川姑娘陈绘衣就遇到了这么一桩挺郁闷的事:乘车前往云南贫困地区支教,而自己明明实名购票而且保留了证据,只因丢了实名车票,却被要求再买了一次火车票。

回来后,陈姑娘越想越觉得冤,于是她找到了浙大光华法学院的学长担任公民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铁路局告上了法院

陈绘衣是浙江大学教育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小姑娘今年19岁,青春朝气。今年暑假,她和二三十位同学一起参加学校组织的支教活动,坐火车远赴云南景东彝族自治县。

小陈买了一张火车票:7月30日21点56分开的K739次列车,从杭州东站发往昆明站,硬卧下铺,票价487.5元。因为是第一次出远门参加支教活动,小陈很兴奋,出发前还特意拍了照片。

“坐这趟车,我花了1000块钱,有一半是冤枉钱。”小陈说,自己并不想和对方争论,在和同学们一番商量之后,她决走法律途径维权。

“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侵害了包括学生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个做法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律师说,“其实,我们同学经常遇到这类让人无奈又愤怒的情况,我们希望以此为契机,主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同时敦促铁路运输企业尽快停止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诉讼请求很简单:第一,对方退还火车补票款487.5元;第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我们没有要求被告返还补票手续费,因为原告丢失火车票存在过失,给被告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

从云南支教返校后,来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

“原本,我们是愿意调解的。“可过了3个星期左右,法官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对方(昆明铁路局)不接受调解。只能诉诸法庭。

律师:

实名制情况下纸质车票不再是唯一凭证,

1997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出台时,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车票是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旅客丢失车票无法证明自己购票,且不记名车票与旅客不是一一对应关系,遗失的车票可以被他人所用。因此,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自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火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的纸质车票,不再是证明旅客购票事实的唯一凭证。旅客在进站时,铁路运输企业已经核实了人、证、票一致以及车票有效。那么,即使旅客在火车站遗失了火车票,铁路运输企业也可以根据旅客身份证件信息来验证旅客是否购票。

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要求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是一种“霸王行为”。

这种“死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相对于之前,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停止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来说,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难度会低一些,“我认为,浙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毕业过了很多年,报到证找不到了怎么办?

报到证是档案中必备的材料,毕业生的报到证是很重要的,但它是有有效期的,它的有效期是两年,只有在有效期内才能进行补办的,那么毕业很多年后应该如何进行补办报到证。

毕业很多年后档案还能够进行补办吗,应该怎么进行办理?

毕业时间超过两年的话就只能补办报到证明了,报到证明不是报到证原件,是证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派遣的,补办的报到证明和报到证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报到证明办理相关流程

1、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填写就业报到证补办申请表,可以到就业指导中心处领取空白表格。

2、我们还需要准备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报到证补办申请表,到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3、我们还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

4、我们还需要到人事局开具个人档案证明。

5、最后需要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明,将补办的报到证明放入档案。

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1、如果在国企或者事业编单位工作,这类工作一般都会按规定办理毕业生入职手续,没有报到证的话会严重影响入职的。

2、报到证是办理档案托管的凭证,报到证丢失会对个人档案托管影响,因为手持档案没有报到证,人才交流中心是不会接收的。#报到证丢失##报到证有什么用##补办报到证#

“我卡里的钱不见了!”杭州萧山,一女子在银行存了47200元,不料,卡里的钱被异地消费,于是,女子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钱款。

(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张女士在银行办了一张卡,并一直随身携带,正常使用,事发当日晚10点多,张女士收到短信提示,显示账号资金异常,卡里的47200元被异地盗刷,但是由于已是深夜,张女士已经入睡。

第二天一大早,张女士发现了此消息,遂马上到银行柜台及ATM机查询余额,发现钱果真不见了,于是,她立即向银行反映了此事。

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查询,张女士的银行个人对账单显示,该笔盗刷发生在洛阳市,而当时张女士本人并未离开过杭州市萧山区。因此,张女士马上向派出所报警。

张女士认为,她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现她在正常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发生异地盗刷的情况,银行对此存款及利息损失负有责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然而,银行称不排除是张女士自己将钱取走了,然后又来找银行要钱的可能,因此拒绝赔付,一怒之下,张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47200元。

对于张女士的诉求,银行辩称:

一、并不是不给张女士赔钱,而是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名下的银行卡交易发生的事实,不能证明交易时,真卡在其身边的事实。张女士认为银行卡被他人非法使用,但该事实目前尚未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张女士所提供的《接受报案回执单》,张女士报案时间为3月1日11:30分,而案发时间为2月29日22:47分,两者相隔时间足有12.5小时。

通过洛阳与杭州的正常航班或正常开车,洛阳到杭州均能在该时间段内到达。故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发当时,其所持卡在本人身边,同样其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该卡是否被他人非法使用。

而银行卡是否被他人非法使用时,本案确定双方责任的基础事实,在该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合同责任。

二、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申领银行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本人或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而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卡信息,尤其是密码为持卡人设定,并仅为其掌握,交易时通过银行系统数据库自动扫描的形式核对,他人包括柜台交易时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知晓,同持卡人身份证、签名一样,具有身份识别功能,是持卡人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或身份凭证,从而起到电子前面的作用。

因此,持卡人对密码应当负有比一般财产更加严格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才符合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的特征。

在该交易中,银行正是以正确的密码,在银联交易清算系统发起的交易指示中,履行了相应的储蓄存款合同义务。

即银行发起含有交易密码的指令,使张女士相信支付款项系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银行卡凭密码支付,无证据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根据银行卡的交易特性,若张女士所言被盗属实,则可推定张女士对卡和密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综上,银行认为,自己在本案中业务操作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银行提供了一份洛阳到杭州飞机时刻表,证明张女士存在卡与人分离的可能性。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案涉银行卡是否存在被制作成伪卡后盗刷的情况,及银行作为案涉银行卡的发卡行,是否应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一,从现有证据来看,诉争银行卡交易的地点为河南洛阳,交易时间2月29日22时48分19秒,这一时间给张女士的自然反映,和及时采取措施带来一定的不便;张女士在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并发现异常后,在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查询了解情况并前往派出所报案,故从时空距离上可知,讼争银行卡存在被制作成伪卡后,盗刷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银行辩称通过洛阳与杭州的正常航班或自行开车,洛阳到杭州均能在该时间段内到达,从而认为存在张女士方持真卡交易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从公平原则及张女士与银行双方所处地位强弱而言,应由银行进一步举证张女士存在涉嫌诈骗的事实,但银行至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

若张女士以不惜承担刑事责任为代价,取得案涉资金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第三,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因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负有避免一切技术、设备及操作平台方面安全漏洞的责任。

张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应认定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理应对其服务中存在的瑕疵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47200元,并赔偿存款丢失至银行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损失。

那么,你认为银行是否应当担责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守护最美夕阳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头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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