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内销征税会计处理
如果虚开发票后如实纳税,国家没有损失,反而不当得利,只是违反行政法意义上的发票管理秩序,那么上游税局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税局据此要求受票企业转出抵扣税款或返纳出口退税甚至再视同内销征税,是否又有法律依据呢?
税务诉讼王如僧律师律师
为什么交易虚假,依法纳税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815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178):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灌云英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4374802-24374807、24374797-24374801、24374808-24374812、24757662-24757677,税额合计537606.96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核实, 你公司取得上述3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8月、2017年9月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并于2017年12月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537606.96元。
你公司上述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你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其进货凭证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本条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经计算,你公司少缴2017年8月增值税229278.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049.52元、教育费附加6878.37元、地方教育附加4585.58元,2017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234624.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423.73元、教育费附加7038.74元、地方教育附加4692.50元;多退2017年12月增值税537606.9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7年度营业收入18479563.56元,经计算,你公司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69591.2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21754.7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跨境电商IPO,深交所税务拷问直击灵魂】
作者:Patrick Zhao
来源:Taxmasters
转自:华尔街俱乐部
一、深交所直击要害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某拟上市的跨境电商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出审核问询函,要求“结合线上商品销售业务中的采购、仓储、销售的具体运行模式和相关法律法规,补充说明公司境内商品是否以邮政小包方式寄往境外,是否需要履行报关程序,是否属于出口?”
对此发行人回答说,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用跨境直邮的物流方式向消费者寄递商品,公司邮政小包模式下的商品均委托中国邮政等报关出口。具体方式是:旗下有一家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从境内供应商处采购货物,供应商交货地点为香港公司在境内的仓库,然后香港公司委托中国邮政等物流企业报关后运出境交付境外消费者。这个过程中,相关海关按照邮政小包进行监管。
发行人这种业务模式,俗称为C2C。图示如下:
在说明中,发行人认为供应商同香港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出口。言外之意,货物是供应商出口给香港公司的,香港公司则没有从事出口。
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包括深交所在内,都很懂税。深交所知道C2C的软肋在税务上,此前两轮问询函中已经反复问到了税务问题,这次是第三次问询函,在函中一连发出四问:
第一,采购环节是否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第二,商品销售是否应视同内销,是否应在境内缴纳流转税?
第三,以邮递物品而不是货物的方式报关是否存在合规风险?
第四,公司的商品采购、出境相关模式是否属于行业通行做法?
这四个问题个个问题都直击要害,尤其最后一个问题简直是灵魂拷问。
二、券商的三板斧
遇到合规方面的这种询问,券商即保荐人(主承销商)通常会使出三板斧:发行人说明、第三方证明、控股股东承诺,本案也不例外。至于效果如何,就要看说明是否说得过去?第三方能证明到什么程度?控股股东承诺是否能够覆盖风险?
本案中,发行人针对第一个问题,声称采购环节不存在税务合规风险,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上述交易中,采购环节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供应商为货物的销售方,因此,境内供应商应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在该等采购模式下,相关纳税义务及税收风险由境内供应商承担,香港公司作为采购方且为香港主体,不存在被国内税务机关追缴境内增值税或处罚的风险。
这最后一句话存在问题啊。说香港公司作为采购方没有纳税义务这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作为香港主体因而不受内地税法管辖,这就不对了。既然引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一条,就应当看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认识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以行为发生地来判断,与行为主体是否境内机构并无关系。换言之,香港公司如果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发生纳税行为,仍然产生境内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了,这未必是采购环节的税务风险,有可能是销售环节的税务风险,未必需要放到这里来讨论,但是这个大前提先要搞清楚。
发行人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商品销售是否应视同内销,是否应在境内缴纳流转税”,声称香港公司的商品销售不属于内销,不涉及境内流转税。发行人的核心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除列于该法附件之少数法律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公司作为香港主体,其向海外消费者出售商品的行为适用境外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境内的相关税务规则。
别的先不说,看到前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知道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但是,尽管声称不适用境内相关税务规则,发行人在其说明中还是对国内税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这个我们暂时撇开,下文再做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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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鲨行动”查处镇流器骗取出口退税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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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667号送达公告)。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是:
广州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期)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26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20120160516005574等,申报的出口货物名称为“其他放电灯或放电管用”(全称为“其他放电灯或放电管用镇流器”),涉及货物销售金额合计28695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合计18548304.15元,免抵退税额合计3153211.70元。
认定的证据:
1.《广州海关缉私局关于“猎鲨行动”专案出口环节定性的复函》(穗缉便函〔2019〕173号)及相关证据;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返点表”及补充说明;
3.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出口货物明细表》;
4.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免抵退审核审批表》、《已退库税收收入退还书》。
处理决定:
广州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追缴骗取的退税款3,153,211.70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假报出口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广州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免抵退税额合计为3153211.70元,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广州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取得退税款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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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深夜,迷糊入睡的曹德旺被一阵急促电话声惊醒。“糟了,老板,有人想整死我们!”销售部黄中胜的一番话,让曹德旺睡意全无。没想到一场你死我活的硝烟,就此掀起了序幕。
黄中胜指的是,PPG联合另外两家美企,起诉中国出口的ARG挡风玻璃低于公平价销售,构成倾销。明眼人都明白这是剑指福耀,因为福耀的出口份额遥遥领先。可福耀一向合规守法,PPG的意图不言而喻。
PPG是谁?它是美国百年品牌,主营玻璃等工业产品,处于全球500强、业内领先地位。
树大总会招风,没想到这一战来得这么早。曹德旺望着昏暗的天空,陷入了沉思。
次日,集团内部两派意见激烈交锋:
一派认为无所谓:国内供不应求,产品转内销,既省去凶多吉少的风险和高额官司费,还能趁机灭掉国内竞争对手。另一派坚持应诉,理由是弃诉等同放弃国际市场。
曹德旺早就心里有数,他拍案而起:“组织最强力量,全力以赴务必胜诉!”
在他看来,弃诉不仅是退出国际市场,意味着最终也会退出中国市场,因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无孔不入;更重要的是,弃诉丢掉的,是企业和民族的尊严!
3月,美商 务部正式立案调查。福耀聘请了全美最有经验的反倾销律师,一场你死我活的反倾销官司正式打响。
9月,美国贸委员会初步裁决:对福耀等5家中企征收9.79%的倾销税率,未应诉企业征收124.5%税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看到甜头的PPG乘势点燃加拿大市场的硝烟:
同年9月,加拿大PPG联同另一家企业,起诉中国ARG挡风玻璃倾销。更离谱的是,加国裁定福耀的倾销税率高达57%!
面对美加两国“欲加之罪”,福耀没半点退缩,继续申诉。
那段时间,福耀反倾销小组的吃喝拉撒都在办公室,整理出来的资料上吨重,填满了20平的房间。但全公司上下一心,有时为寻找一个数据,不管雷电交加刮风下雪,都赶回办公室加班……曹总看在眼里,感动在心。
然而结果却每况愈下:
次年3月,美商 务部作出令人咋舌的终裁修订:福耀倾销税率从9.79%增加到11.8%!终裁下来,很多中企都打退堂鼓。
曹德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幼稚:别人根本没认真调查!反倾销就是个政·治问题,根本没法律可言!
而律师的话更印证了曹德旺的判断:“就是先判你倾销,开着高额税单把你拖垮,拖到你交不起保证金就只能滚蛋!”
曹德旺心有不甘,他以美商 务部裁决不公为由,将其告上联邦巡回法庭!此举让PPG始料不及。
这当然不是一腔孤勇,而是深思熟虑后的义无反顾!曹德旺认为福耀人正影不歪,打赢官司是时间问题。只是打多久,他心里没底。
为了不让福耀在持久战中虚耗,曹德旺苦思冥想,终于找到解决保证金的办法——让银行开信用证!这样福耀不需交现金,待打赢官司后收回信用证就行,此举大大保住福耀的元气。
与此同时,律师也加大证据的搜集力度。通过查找海关资料,他们发现美国PPG在加国卖的玻璃,也是美国生产运往加拿大的。因此对加国而言,美PPG和福耀都是出口商。
法庭上,福耀律师质问加拿大|法庭:“加国是国家还是美国的一个州?如果是主·权国,福耀跟美国PPG都是外国人,凭什么不告美PPG?”
被啪啪打脸的PPG哑口无言。
至此,历时9个月的加国反倾销案,以福耀彻底胜诉告终。
受加国官司的鼓舞,福耀一鼓作气据理力争。04年10月,美商 务部行政复审裁定福耀倾销税率为0.13%(小于0.5%视同零倾销),同时退还福耀已缴纳17个月的反倾销税款!
至此,持续1千多个日夜的反倾销案以福耀胜诉结束,大快人心!这也是中国入世后首个反倾销胜诉的案例!
为帮助更多企业,后来曹总还跟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合作,成立“反倾销研究中心”。该机构致力收集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召开各类实务研讨会,为我国培养反倾销高级专门人才!
以上故事收录在曹德旺的自传《心若菩提》里。面对“莫须有”的罪名,曹德旺没有逆来顺受,他不卑不亢,带领福耀用自己拼回来的可能,回敬了所有人以为的不可能!
其大格局、有魄力、有远见的管理作风,给蛮横势力最坚决的打击,维护了企业和民族的尊严!在曹总带领下,便有了如今中国第一、世界第一的福耀汽车玻璃!
成名后的曹总没有独善其身,他前后向社会累计捐赠超160亿,是名符其实的“中国首善”。后来,外国朋友让他出书介绍中国企业家的成长史。于是曹德旺亲自执笔,于68岁那年写下《心若菩提》。
为何不找作家代笔?他说:“别人总是添油加醋淡化我故事的真实,我不想浪费读者时间!”
这本书我读了3遍,宛如听着一位智者,诉说他创业守业及为人处世的心法:如何用智慧和胆识创业、如何借助市场力量换取效益、如何在迷茫时走出困局,如何在成功时找回初心……
人生需要一个点拨,如果你也经历迷茫低谷,不妨读读《心若菩提》,悟到就是赚到。点击下面蓝字链接看一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