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税的会计分录题目
石会计跟我说:她算是长见识了,账还能这么做?然后发给我一张上任会计做的凭证(如图),我一看说这做法倒也能理解。
石会计说这也行?我说这有啥,我还见过一般纳税人以进项发票的含税价记到库存商品里呢,认证的时候再从库存商品里转出来,好歹你这还算是“价税分离”了,其实待认证进项税确实是资产呐!石会计问那为啥记到“其它就付款”的借方呢?我说估计是记到“其它应收款”不好看吧?石会计说难怪以前听人说:税务局才不管你怎么做账呢?
问我要不要调整以前的账务处理?我意思是,不管前任会计怎么做的账,你得先理解他的想法,只要不是违背业务实质就行,前面的账也别费事调了,后面的按你的做就行了。
客户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却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改怎么办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你是不是经常碰到,款尚未收到,并且还未发货的情况下,客户却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财务人员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举例:
甲公司跟乙公司2021年5月份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物资,甲公司7月份将货物运送至乙公司;该批物资价格2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6月份预付货款10万元,7月份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款项。
一、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5月份,给乙公司开具发票(该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
借:合同资产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
二、6月份,收到货款1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
贷:合同资产2.6
贷:合同负债7.4
三、7月份,收到剩余款项12.6万元
借:银行存款12.6
借:合同负债7.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稽处〔2022〕31号
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20G973)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8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号)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无真实业务,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发票代码为:3600214130,发票号码为01146893 – 01146916、04759233- 04759256,不含税金额4,764,467.28元,税额619,380.72元,价税合计5,383,848.00元。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17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对你单位2021年12月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稽处〔2021〕38号
吉林弘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11MA0Y6KAGXW)
我局(所)于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9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鸿博御园二区10号楼4单元1层38号)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3月8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
(一)通过虚构板材等木制品采购及加工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不含税金额11,706,394.14元,税额1,940,889.86元,价税合计13,647,284.00元,发票代码2200162160发票号码02455372-02455392;发票代码2200163160发票号码00126519-00126559、发票号码00126561-00126573、发票号码00126923;发票代码2200174160发票号码00558881-00558905、发票号码00563171-00563195份、发票号码00467190。
(二)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累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价税合计5,238,000.00元,发票代码2200171350发票号码00065035-00065079、00073649-00073657。
(三)通过虚构板材销售业务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不含税金额15,957,687.23元,税额2,629,468.96元,价税合计18,587,156.19元,发票代码2200183160发票号码00160985-00161041、00161043;发票代码2200174160发票号码00624508-00624517;发票代码2200171160发票号码01444533-01444551;发票代码2200172160发票号码00848709-00848733、发票号码00848924-00848955;发票代码2200174160发票号码00624533-00624567;发票代码2200171160发票号码01444527-01444532;发票代码2200174160发票号码00624518-00624532。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在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以上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该事项处理上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专票税率开错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最近遇到一个事情,有个朋友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因为是附带清单的专票内容比较多,所以没有留意,将一笔销售业务13%税率的发票,不小心开成了5%,之后发票交付了购买方,次月才发现,购买方已经将发票认证并且已经抵扣了进项税。
朋友联系我,问到此事,我也在网上查询了下,发现很多解答偏向理论性,实操的内容比较少,所以在此,将完整的账务处理和操作方法介绍一下,供参考,如果有不妥的地方,欢迎指正。
光说理论很难理解,按照惯例,我们举个例子吧。分别从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说明。
1 2021年1月
比如当月销售商品,含税价为1130元(一般税率开错是含税价,不含税价当时就能发现的。)按理说,正常的销售收入为1000元,销项税为130元,对吧。
不留意,开错了,税率开成了5%。那么发票上对应的销售额是1130/(1+5%)=1076.19元,销项税1130-1076.19=53.81元。
1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6.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81
这个没有什么可说的,正常的账务处理。按照发票上金额直接做账就行。
2 纳税申报
2021年1月增值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在5%税率这行,销售额为1076.19 ,对应的税额为53.81元。
详见图示。
有几点需要说明
1)个人建议,和开票系统数据保持一致,比如开票系统中是按照5%的税率开具的,那么就填写在5%税率这一栏。
2)有的单位是没有5%栏次的,有群友建议,在6%这一栏,按照开票系统中销售额填写,手工将税额修改为5%的税额53.81元,这样保持和开票系统的一致。
3)5%是简易计税的方法,如果你看下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就会知道简易计税的销项税额是不能扣除进项税的,填表时留意下。
2 2021年2月
先说采购方
1 开票系统
该发票采购方已经认证并且已经抵扣进项,需要由采购方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进入开票系统-红字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按步骤操作即可。
2 账务处理
先说采购方的红字发票这个需要做进项转出。
借:库存商品-1076.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3.81
应付账款 -1130
注意这里不是进项税额红字,而是计入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贷方。
3 纳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表
采购方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详见图示。
再说销售方。
1 开票系统
首先明确,采购方申请,之后销售方进入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并且再开一张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如果专票采购方已经认证并且抵扣,由销售方申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会有提示报错。
发票联及抵扣联需要给采购方,别忘了。
月末打印发票汇总表,你会发现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就是税率有个其他的栏次,因为这个是附带清单的发票,里面包含了5%和13%的税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分开填写。如果是不带清单的专票,单一税率的,自然就简单很多了。
2 账务处理
红冲
借:应收账款-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6.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81
对照上月分录,红字即可。
之后开的正确发票,按照正常分录做就可以了
3 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方填写附表一,注意税率分开填写。比如当月新开正确的专票,不含税金额为1000元,销项税130元。
在原来错误的5%的栏次,填写负数(金额同1月)
正确的13%栏次正常填写即可。
保持和开票系统数据的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朋友的这笔业务是直接到大厅申报的,而且带了金税盘,直接清卡的。如果网上申报报错或者清卡不成功,请带着公章,税盘等直接到大厅办理。
写的比较匆忙,晚上还有些事情,就此搁笔,如有不妥,请指正,谢谢。
Ok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赣市税稽处〔2021〕20号
赣州XXX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21年1月20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赣州XXX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该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XXX室,经实地核查,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杉木树下并无23号,在该地址附近也未能找到该公司。
(二)该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该公司不履行纳税义务并脱离监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该公司走逃(失联)证明。
(三)该公司的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经电话联系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办税人员XXX(联系电话139****2804)和财务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36****8339),均无法取得联系。
(四)该公司购销货物异常。该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594700.00元,受票企业为江西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和上饶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非金属矿石*萤石”,但该公司并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该公司直接走逃(失联)不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不含税销售额合计3927093.98元,销项税额合计667606.02元,无进项税额,该公司直接走逃不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六)该公司资金往来异常。经对该公司在开具发票的票面留存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峰支行36050XXX00307账户进行检查:(1)未发现该公司与上游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2)收取江西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339210.00元,数日内以“往来款”等名义向江西省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XXX转出2338919.24元,形成资金回流;(3)收取上饶市广丰区X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8000.00元,数日内以“往来款”等名义向XXX转出1561620.00元;(4)收取上饶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47500.00元,当天以“往来款”等名义向XXX转出748000.00元。
二、 处理决定
该公司存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不履行纳税义务并脱离监管,相关人员查无下落,购销货物异常,资金往来异常等非正常情形。该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代码3600164130,发票号码06798994~06799013、07338225~07338244,金额合计3927093.98元,税额合计667606.02元,价税合计45947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赣州##税务##税务稽查##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1〕61号
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4KUT4M)
我局(所)于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9月1日对你(单位)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9月3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推送的高风险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推送我局。转办理由为哈尔滨摄勤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以虚假地址注册工商登记,没有实际经营地点;
2.你单位在税务部门登记后先后两次领用发票,并在短时间内将领用的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了39份,发票开具金额3,583,125.72元;
3.你单位未从其他纳税人处取得过发票,存在有销无进,虚开发票疑点;
4.你单位开具发票后直接走逃,未进行任何纳税申报缴税。
综上,哈尔滨摄勤建材有限公司符合暴力虚开情形,虚开发票39份,不含税金额合计3,583,125.72元,税额合计35,831.28元,价税合计3,618,957.00元,涉嫌构成犯罪。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1〕24号
淮安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XXXT72K22C)
我局(所)于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走逃失联,2018-3-16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未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附表一未开具发票金额栏填报负数实现申报表收入为0。经查询银行账户信息,无业务资金流信息,大宗交易未付款。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3200173130,发票号码21699096-21699100、21961216-21961220、 22068386-22068390、22391286-22391290、22569381-22569385,不含税销售额2345934.82元,税额398808.89元,价税合计2744743.71元。
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