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万红 见习记者 魏薇 日前,天津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了《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道路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绿地,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对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投标或者竞买企业,意见也明确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停车管理、场站管理、物业管理、公共事业经营管理经验;二是具有与停车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是招标公告或者拍卖公告载明的其他条件。此外,意见同时指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期限一般为10年,每5年进行一次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