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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瞻说法:丈夫开车碾压妻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

2023-07-19 美食小吃 本文链接

云南昆明,钱某因驾驶失误将自己的妻子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在先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怎么判决呢?

钱某年轻时平时忙于工作,一直没有考取驾照。临近退休时,钱某看到身边的朋友在退休之后开着小轿车到处旅游,十分逍遥快活,看的钱某痒痒的。

钱某便报考了驾校,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如愿以偿的取得了驾驶证。驾照到手之后,钱某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赶紧买辆小轿车过过瘾。自此之后,钱某不管要去的地方多远,总是要开着小轿车去。

2020年8月8日,钱某的妻子董某要上街买菜。本来家里距离菜市场就不远,董某步行就去了,可钱某执意要开车带着董某前去。董某知道钱某是“车瘾”又上来了,拗不过钱某只能上了车。

到了菜市场,钱某一边开车,一边向妻子吹嘘自己的车技。一个不留神,车开过了头,钱某准备到前面路口掉头回去,由于操作不熟练,试了几次都没成功。后面的车辆一直按喇叭催促,这让钱某十分着急。

看着钱某急的满头冒汗,董某便下车站在轿车的前方帮助钱某指挥。后面的喇叭声催的钱某心里发毛,不小心把油门当成了刹车,径直朝董某撞去。见董某倒在血泊里,钱某傻了,赶忙下车拨打了120。可惜,董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调查认为,钱某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便以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因车辆买有保险,钱某的子女遂向保险公司申请出险,但保险公司却予以拒赔,理由如下:1、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黑体字的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租赁、使用、管理、运输或委托给保险人的财产的任何损失,或车辆上的任何财产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基于这一理由,所以也拒绝赔付。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案中警方已经过调查,排除了钱某具备故意杀人的作案动机,将本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认为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查无实据,以此拒绝理赔,不应被支持。

其次,保险公司的理由看起来非常充分,他们确实在按照合同办事,上述条款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出现骗保问题发生。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格式条款,原则来说格式条款只要建立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合法有效。

可本案中的格式条款虽然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黑体字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一方免除责任,排除了钱某的主要权利,所以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以此拒赔,不应被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依法支付赔偿金,在第三方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上一年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标准赔偿钱某的两个子女3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下来尚未生效之时,钱某的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法院判决的数额的依据是农村居民生活的标准数额太少,提起了上诉。

2020年4月1日,云南省实施的《关于开展城乡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对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该规定明确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改变了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形。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根据上述规定,改判保险公司按照新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共计93万元。

事情就此告一段落,其实类似这种案件多不胜数,河南周口也又类似案例,父亲开车将儿子撞死,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经过一番诉讼折腾,最终保险公司也赔偿了68万元。

上海青浦,父亲不慎轧死两岁的儿子,保险公司拒赔,最终也是通过诉讼途径判决赔偿111万元。

笔者想说的是,在排除有骗保的嫌疑之后,保险公司不应再以“阴谋论”质疑司法机关、质疑当事人,这样不但有损保险公司的商业名誉,更是对当事人家属添油炽薪,造成二次心理伤害。#我与宪法40年##我在头条搞创作##头号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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