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12月11日晚间,北京多地影像和最新消息。
通州次渠卫生院通知。这还不错,尽量调整上班。而我们西城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关了两周了!
朝阳大悦城某网红餐厅,今晚排号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变成“杨过”,很快餐饮业能恢复人气!
今晚西单街头和西单大悦城,不过天这么冷,人少也正常。
世纪金源5层,几家快餐还有点人气,不少餐饮店客人几乎没有。
北京某三甲医院血透室通知,进入不查核酸了,这么易感的科室不防守了!两天前各医院进门诊取消查验核酸,现在透析室也不用了。不是不防,是真防不住了!
12月11日,门头沟区新增4家接诊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医疗机构,截至目前区内共有26家接诊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医疗机构。
某著名涮肉馆通知
门头沟区医院发布重要通知
石景山喜隆多通知
目前奥密克戎病毒变异株虽然很多种,但致重症还是越来越弱的,咱还是那句话,家里有老人孩子,病人的,尽量保护好,能晚点中招会更安全些!而且得了这个后谁难受谁知道!
“我弟弟喝了3瓶酒,死在你的饭店里了,你为何不劝阻,赔钱”。北京市通州区,王先生经营了一家小吃店,晚上一个客人独自饮用3瓶白酒离开后,醉倒在店外,王先生好心扶到店内,居然死亡,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如何判决?(案件来源:京法网事)
这天晚上,李宁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心情很烦躁,独自一人来到王先生经营的小吃店,李宁点了两个菜,要了三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每瓶250毫升。
凌晨3点,李宁已有醉意,结账离开小吃店。王先生外出倒垃圾时,发现刚刚结账离开的李宁躺在店门口的地上,王先生出于好心,将李宁搀扶到店内座位上休息并加盖衣物。
当时店里还有其他顾客,王先生继续招待客人,早上7点左右,王先生发现李宁脸色发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李宁已死亡。后经警方确认,李宁为乙醇中毒死亡。
事情发生后,李宁的哥哥李兵悲痛欲绝,二人父母早逝,相依为命。李兵认为李宁的死亡和小吃店店主王先生有直接关系,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及小吃店的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王先生及房东是否应当对李宁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呢?
释案说法
王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谁也不能想到李宁会因酒精中毒死亡,自己好心好意地收留李宁,到头来,还要赔钱。
王先生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醉酒的顾客扶回店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李宁的死亡与小吃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李兵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与善良风俗相背。
李兵则认为:李宁在小吃店频繁点酒时,王先生未履行警示义务,在明知李宁饮酒过多且已经明显不舒服的情况下,未联系李宁的家属履行通知义务,且在李宁于店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手段提供帮助,导致李宁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小吃店未对李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小吃店经营者及店铺出租人共同对李宁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出租人房东认为:自己并不是小吃店的经营者。李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本身是否具有饮酒能力,房东不存在过错,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 王先生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
王先生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其在经营期间,发现醉倒在门外的李宁,将李宁扶到店内休息并加盖衣物,其在经营期间,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 王先生对李兵是否有劝阻喝酒的义务呢?
王先生是饭店的经营者,李宁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于经营者,李宁对于自身酒量应该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对自身过量饮酒的后果应有更多的预知。
王先生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当天晚上,小吃店内顾客较多,王先生不可能时刻注意到在场消费者有无饮酒过量,且王先生和李宁素不相识,也不清楚李宁的酒量,对李宁没有法定的劝阻义务。
三、小吃店对李宁是否尽到了及时、必要的救助义务?
李宁在小吃店就餐后结账离店,对自己的意识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在发现李宁醉倒后,王先生将李宁扶到店内,李宁仅是小吃店的顾客,王先生并不知晓李宁家属的联系方式。在发现李宁异常后,王先生及时拨打了救助电话,并报警,如果要求王先生时刻关注李宁的情况,实属苛刻。小吃店对李宁已经尽到了及时、必要的救助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凌晨经营中,能够对倒在店外的李宁施以援手,将其扶至店内休息并进行一定安置,且于发现李宁有所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可以认定其行为不仅符合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也体现了经营者心存善意,故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使得经营者因实施了善意的救助行为,而背负更为苛刻的义务和负担,这不仅对于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对于善意援助行为的害怕和恐惧,不利于弘扬、培育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故通州法院判决驳回李兵全部诉讼请求。后李兵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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