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可以改吗 怎么改(微信号可以修改吗 怎么改)
你微信是多少版本?只有最新版本的微信才可以享受以下所有功能
2011年8月16日,2.3,只能聊天
5.0.3
新增银行卡,可以用微信支付
新增收藏功能,可收藏照片,语音
“扫一扫”可以扫商品条码,图书封面
5.2:长按语音消息,可以转化为文字
5.3.1
可以直接使用“我的钱包”零钱支付
可以撤回两分钟内发出的最后一条消息
6.2.5:新增“微信运动”
6.3.7:现在群里也可以视频聊天
6.5.3: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视频
6.5.6:选择的照片可以进行简单的编辑
6.6.6:可保留未编辑完的朋友圈
7.0.10:发消息时,可以用之前的内容
7.0.14:可以在群聊中设置备注,备注仅自己可见
7.0.15:微信号一年可以改一次
【说法:实名认证不“实名”,微信交易风险谁来承担?】
2018年4月9日,原告张某添加一名陌生微信用户为微信好友咨询买猫事宜,当天张某向该用户转款8500元,双方协商由该用户通过航空快递向张某寄送猫,该用户还向张某提供名字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后双方因购猫事宜产生争议。张某于同年4月15日将“陈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要求“陈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但经法院核实,该用户在2018年1月17日至4月21日期间的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并非陈某。张某遂撤诉,将代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由代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
代某辩称,其从未使用身份证实名认证过该微信号,且有自己的微信号亦未更改,也没有在网络上与任何人发生买卖行为,对张某起诉的买卖行为并不知情,更没有与张某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至于是否有不法分子盗用代某的身份信息不得而知。
法院核实,得知该用户于2017年11月10日14:17至2018年1月16日14:52实名认证信息为刘某,已绑定银行卡;2018年1月17日18:01至2018年4月21日13:02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
代某在诉讼中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代某一直是该村辖区内常住人口,从来没有变更过户口和身份信息,没有发生任何不良信誉记录,从来没有开过网店、电商、微商。
案件焦点
✦代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代某应否承担本案的合同责任?
裁判要旨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与代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微信记录、微信转款记录,上述证据的种类为电子数据,从上述电子数据中可知,涉案微信用户的实际使用人是接收张某交付货款的直接相对方,也是与张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上述电子数据是由第三方平台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记录、保存,该第三方平台反馈的微信实名认证情况应为真实、可信的信息,从该第三方平台反馈的情况来看,涉案微信账户存在多人、连续实名认证的情况,这与日常生活中个人名下特定名称的微信号一般仅对自己本人的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的使用习惯不相符,说明该微信账号可能存在异常实名认证的情况;代某的信息虽然也被实名认证,但在其实名认证期间,该微信账号并未实际绑定代某名下的银行卡,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该微信账号在实名认证期间由代某本人提供了除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故无法证实代某与该微信用户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具有同一性;从法院组织双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质询、相互发问的情况来看,代某本人对于微信使用操作的具体流程并不清楚,这与张某提供的微信记录中该微信用户流畅使用微信进行交流、收款等内容不相符,且代某亦提交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从未开设网店从事网络经营的事实,已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张某系通过非正常交易途径购买宠物,而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张某与代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即不足以证明代某为张某主张的买卖关系的适格被告,故张某据此主张代某承担买卖合同的合同责任,缺乏依据,兴宁区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农慧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作为公众接受度较广的一项交流工具,微信因其在交流、支付等功能中的便捷表现,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以完成日常交易,包括转账、发红包、支付合同价款等。另一方面,微信的交流和支付等功能也衍生出“微商”、陌生人添加等非正常交易。在非正常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甚至无需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即可完成交易。但因此类交易过于依赖交易主体的交易诚信,缺乏交易市场第三方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一旦出现交易纠纷,交易相对方真实身份可能难以确认,继而对交易维权产生不利影响。(未完部分请看截图)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长清法院
太狠了,前两个月跟他在微信有点不愉快的争论,当晚他就把我微信删了,我难过了几天心被掏空一样!试着再加他几次他都故意不通过验证!然后过了半个月,又发现他把我微信拉黑了!直到昨天,再一次发现,他居然把他的微信号都改了,再也搜不到他的微信了!也许,从今以后再也不会有他消息了!这种感觉很痛苦!仿佛我的青春再也没了!就因为这事,我现在连微信是删除,拉黑,改微信号都很了解了!
微信转错钱,被拉黑,还能找回来吗?[what]5月28日,重庆,一位摆水果摊的小商贩黄先生,在微信上和客户交流时,不小心给对方错转了3万块钱,而对方竟然迅速收款后把他拉黑了!
据黄先生说,跟对方只见过一次面,是来买水果时加的微信,对方是个20来岁的小伙子。当天在微信上,小伙子想要一件蜂蜜沃柑,可是黄先生因为自己忙乱,不小心给他转了3万块。
当时就发现转错了,马上告诉对方,希望他退回来,可是发现款已经被收,而自己已经被拉黑了。然后王先生看微信上有电话号码,赶快跑到旁边借别人的电话给他打过去,第 1遍,电话响但是没有人接,等到第 2遍,电话就关机了[发怒]
七尺男儿黄先生一边跟记者诉说,一边掉眼泪,说今年受疫情影响,小本生意都不好做,水果的损耗很大,3万块钱不是个小数目,都怪自己操作时没好好看,[流泪]希望对方能够把钱退回来一部分,然后自己给他一些好处费。
可是如今对方微信头像、昵称甚至微信号都改了,根本无法联系上他。按黄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也尝试联系对方,但是一直是处于关机状态。
看到这种情况,网友们都很气愤,3万块钱确实不是个小数目!所以,小伙子这样做太过分了,难道不知道他这属于不当得利吗?他能够心安理得的花这些钱吗?他认为能够逃脱追讨吗?
大家纷纷安慰黄先生,赶快寻找微信官方的支持,把钱追回来,小编也百度了一下,针对这种微信上转错账的情况,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首先,如果经常需要付款给多个陌生人的,蕞好是把微信转账设置成延迟到账。依次点击微信右下角:我—服务—钱包—支付设置—转账到账时间,可以看到默认的是实时到账,还有2个小时到账、24小时到账两个选项。
如果设置成2小时或者是24小时到账,我们发起转账后,虽然说对方点击了收款,但这笔钱在订单里待入账状态。需要到2小时或24小时后才能存入对方的零钱账户。
如果在我们转账后发现有误,就可以通过:零钱—账单,找到该笔付款,点进去,里面有个账单服务,其中有一项是:对订单有疑问。点击后打开平台链接,寻求平台的帮助。
这其中就有微信转账转错人、交易被骗、非本人转账等选项。提供依据后,微信后台服务可以出面,按照依据帮我们把这笔钱退回来。
可是,如果像黄先生这样,钱已经被对方收走,那就只能先联系微信客服电话求助。在微信搜索输入:微信客服,可以找到客服查询服务电话。请客服查找对方实名注册的信息,作为报案后进一步追讨的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人贵在诚信!人生每一分金 钱的取得,都应该是问心无愧,光明正大的,而不能靠这种昧着良心,发意外之财。
老天自有公道,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别让一时的贪欲毁了一生。但愿那个小伙子良知未泯,早日醒悟,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人生来日方长,醒悟越晚,后果越严重,不要等到那一天,后悔莫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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