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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码校验工具(md5校验码怎么使用)

2023-06-06 操作系统 本文链接

MD5已被破解,MD5绝对不能用于验证数据或者密码存储。摘要算法,加密算法是要求能解密还原的。前几天用了个md5摘要信令,老给我说什么md5加密,弄得我都搞不懂加了什么密。把文件名作为运行输入参数不是方便一些吗,这样md5用一下就要改程序重新编译。到这最终版可不是一二次迭代而来的。从设计到定型应该花了很长时间。然后再是源代码一步步这样简化到现在这源代码程度。rsa,des,rc,aes,了解一下...

你在工作中,是否遇到过类似这样的问题:如何快速判断两个大文件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如果你的第一反应,是写一个循环,分块比较每个文件的比特值,然后再得出结论,那就要打屁股了。因为有一种场景,是文件在服务器,你下载到了客户端,要判断传输是否完整,这么干那就劳命伤财了。

一个常用的做法是分别为两个文件生成md5值,然后比较128位的md5值就好。这种md5值所代表的就是信息指纹,它就像是一个大活人特有的指纹,是独一无二的。

md5的全称是Message-Digest Algorithm 5(信息摘要算法5)。它是一种通过对目标内容经过计算,最终生成一个伪随机数的算法。

从理论上说,两个不同的内容,也有可能生成值相同的信息指纹,这叫做产生冲突。但对于128位的数字来说,它发生冲突的概率是1800亿亿分之一,如果你的系统内目标数量远小于这个值,那就不用担心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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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使用某云存储软件时,曾经要备份一些工具,结果在十秒之内好几个G的文件就上传完成,它提示“极速上传成功”。要不是懂点计算机知识,还真就被它唬住了。其实它不过是先抽取信息指纹,在服务端做了一番检索,匹配成功就不用上传本地文件了。

不过话说,这种“极速上传”的居然也扣减了我的云存储空间,这就有点不地道了。大家都在共享同一个介质源,并没有占用实际存储空间,这算空手套白狼么?

信息指纹在用户密码登录场景中,也有重要用途。想必现在没有哪家厂商会明文存储用户密码了,都是根据密码计算得到信息指纹值,然后保存下来。在验证时比较的是信息指纹。这样可以防止密码泄漏产生的风险。

业界明文存储密码并泄漏的,可能就是CSDN网站最出名了。话说当时我收到CSDN的紧急通知邮件,让我赶紧修改登录密码。后来才知道这家号称程序员自己的网站,技术做得有多惨不忍睹。

再多说句题外的,CSDN提供资源下载是要消耗积分的,当初我记得打开页面源码时,就看到认证码光天化日下躺在一段js代码里。这简直就是伤害了自己,侮辱了用户。

本只想谈信息指纹,这又扯远了。大家都在业界,还是合力抬高技术水准吧,别再闹低级笑话了。

本文参考《计算之魂》第10章 确定与随机-概率算法及应用。

计算之魂 吴军博士新书 数学之美姊妹篇

#刘强东# #汪小菲# #世界杯# #古代杀气最重的诗是哪一首# #当你老了,你想有一个什么样的生活# 张庭案:哈希值连号的报告,市监局为何如此执着?

TST涉传销案听证结束了,但,公众的质疑还没结束。

我们注意到,市监局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份电子数据镜像恢复报告,是由山西正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没有任何资质。另外,两名鉴定人还被律师发现资质造假,引起舆论大哗。

既便如此,裕华区市监局还能镇定如常,裕华区市监局的办案人辩称,他们是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的回复,引出了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能作为证据使用么?

先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根据上述规定,我想请问裕华区市监局,既然你们认为这份电子数据报告不属于鉴定意见而是有专门知识人的意见,那么,它应当是上述哪种证据类型呢?

如果你们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专家证人,那么,他们的意见应当是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的类型你们应当很熟悉吧,卷宗中也有。扪心自问一下,这份电子数据报告属于证人证言么?

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个概念首先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但目前刑诉法并没有承认有专门知识人的意见属于证据,很重要的原因是受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影响,鉴定人资质和鉴定意见占据了先天的地位优势。

即使在行政执法中,亦然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早在2011年出台的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电子数据或者遇到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执法人员难以解决的情况,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

上述规定关于电子取证的专门规定,而且规定的很明确。我很想请教裕华区市监局,为什么对这个专门性规定视而不见呢???如果你们根据这个规定,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者司法部门予以检验分析,律师们还能找到这么多问题么?

根据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前提是没有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才可以。

石家庄没有鉴定机构么?有!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鉴定中心河北联络处2017年就揭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么?当然不是!

两个前提都不符合,你们自己说,这份电子数据报告能作为证据使用么?你们可能会反驳,这是刑诉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行政执法。

可问题是,有专门知识人出具的报告,根本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八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此外,即使上述八类法定证据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你们想让这份电子数据报告作为证据使用,也只有参照刑诉法解释100条规定这一条路可走。

再提一点,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与鉴定意见一样,都是专家证据。更进一步而言,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意见属于意见证据,这种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之所以可以提供意见证据,原因就在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等。

你们何以认定两名资质造假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呢?他们为什么如此可靠?

最后,即使你们认为资质造假不影响这份电子报告的有效性,我还是想提醒你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很清楚,证据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一份证据要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很显然,这份电子数据报告的证据能力已经存在问题了,根本不具备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何谈不影响有效性呢?至于证明力,我就不提MD5值连号的事了吧?这也能叫查证属实? 

  日光底下无新事,原谅我不能说的更多了。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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