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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兴化公务员资格复审(兴化教师招聘资格复审)

2023-06-05 公务员考试 本文链接

#央广网评#【企业4个月遭5次吃拿卡要 #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必须零容忍#】办证、检测、现场评审都要收钱,并且要求企业请吃、送红包……近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江苏省兴化市明察暗访时发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工作人员在办理培训证明、出具检测证书、开展现场评审等环节,向当地20多家企业吃拿卡要,不仅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也给企业造成沉重负担。督查组发现,当地这种现象较为普遍,企业非常反感,却敢怒不敢言。

作为执法部门,本应为当地营商环境护航,吸引更多企业来投资建设,这些人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将企业视为“唐僧肉”,直接索要或变相收受各种财物。这种行为无视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无视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为公众和企业履职管理服务职责变相成为捞取个人利益的“私利”,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公权力,也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必须依法依规给予严肃查处,形成有力的警示效果。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依法治理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防范、杜绝这些损害、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必须加强市场管理主体履职部门公职人员的教育,既要依法依规行政,更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着力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同时,企业也需要守法经营、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共同创造和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赢得市场的认可。

针对督查组发现的问题,江苏兴化市已对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表示要举一反三,开展全面排查。希望当地能知耻后勇,强化监督执纪,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各地也应当以此为戒,不断细化和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措施、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着力解决群众和企业急难愁盼的事,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让更多企业愿意投资、乐于兴业。(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刘颂寒)

“吃拿卡要”的科长,被查!据报道: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大队四级主办万智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兴化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其实,在很多地方,对于这种“吃拿卡要”的人,人们都是深恶痛绝的,但是,有时候有没有办法,毕竟,要想办事,还得经过这样的人,这样的人如果在地方不点头同意,很多事情就办不成。

如果没有这次督查组的督查,没有央视的曝光,这样的问题能解决吗?这里是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的。从旁观者的角度出发,督查组的督查当然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也会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揪出来,可是,如果没有督查组督查的时候,这类的问题和现象应该怎么解决?所以,还得有一个长效的机制来惩戒诸如此类的“吃拿卡要”的人员。#鸿水说#

江苏兴化,一男子花费5万多元买了12瓶茅台酒,事后质疑为假酒,然而,超市却拒不承认,男子一气之下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介入后,对超市罚款5万元,超市不服,认为男子无中生有、纯属诬告,遂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孙某是一位收藏名酒爱好者,尤其钟情于年份久远的茅台酒,通过朋友介绍,孙某认识了售卖名烟名酒的经营者王某。随后,孙某两次从王某处购买了12瓶“茅台酒”。其中,50年的茅台2瓶,价29800元,15年的茅台4瓶,价15920元,近期年份的茅台一箱,价5940元。

回家后,孙某邀请朋友品尝后,发现酒的味道与平时喝过的茅台酒的味道差异很大,根本不像50年的陈酿,于是,孙某将酒带到了茅台酒厂,请求厂家对案涉茅台酒进行鉴定。

随后,贵州茅台酒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果显示:上述送鉴样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出品。

孙某无语了,花了这么高的价格购买的白酒,结果却是个假货,尤其是50年的珍藏酒仅两瓶就花了29800元,这让孙某异常气愤,于是,孙某第一时间向市监局投诉了王某。

市监局接到投诉后,再次委托贵州茅台酒公司对孙某提供的“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送辨样品与贵州茅台酒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鉴于此,市监局认定超市经营者王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王某并不认同此处罚决定,王某起诉市监局的理由如下:

1、检验的“茅台酒”不确定是从他的店铺中销售的,检验的酒有开启的痕迹,存在二次改装的可能。

2、“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权利人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对注册商标的真伪作出鉴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孰是孰非呢?

一、《商标法》规定,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内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王某作为烟酒经销商,在购入茅台酒时疏于审查销售商经销茅台酒的资质,购入假冒茅台酒并销售,其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茅台酒”是王某销售。孙某提交的收据、中间商在市监局的询问笔录以及封样的实物“茅台酒”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特别是封样“茅台酒”瓶盖印制的序列号与王某开具的收据载明的序列号一致,足以证明案涉“茅台酒”系王某销售给孙某的。

其次,贵州茅台酒公司所作鉴定能作为本案处罚的依据。

“贵州茅台”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有权出具鉴定意见,因此,贵州茅台酒公司采用防伪识别器及放大镜的辨认方式作出辨认(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孙某提交的销售清单开具时间与市监局本案立案时间间隔为一年零十个月,并未超过二年的法定追诉期限,因此,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诉时效。

综上,市监局提供的证据完全符合其行政处罚得合法性,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送检的涉案茅台酒系王某销售。

而王某辩称,有1瓶酒的瓶盖有启动的痕迹,存在二次改装的可能,不确定系其销售。但是,王某主张1瓶酒有被开启的痕迹仅是其主观猜测,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在市监局提供的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中均记载了送检的茅台酒的状况,并现场封样,因此,可以认定王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当然,行政处罚过后,孙某亦可以以王某销售假酒为由,向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予以三倍赔偿。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我在头条搞创作#

“我不服!贵州茅台酒公司不是贵州茅台的商标注册人,没有鉴定资格。”男子售出12瓶假茅台,被罚款5万元。男子质疑商标鉴定,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兴化,爱喝茅台的孙先生一口气购买了12瓶茅台酒,共花费51660元。其中2瓶50年茅台、4瓶15年茅台及一箱茅台。

然而,孙先生喝了后感觉不对劲,于是将剩余11瓶酒都带到了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和检验。

经调查,卖给孙某酒的虞某称酒都是从邵某的烟酒店购入,而邵某又是从王某烟酒店购买,并提供了有王某烟酒店印章的收据,收据上显示2瓶50年及4瓶15年茅台酒的序列号,其他的因为票据丢失,无法提供。

市场监管局对11瓶“茅台酒”中的9瓶进行了封样。经过比对,其中1瓶50年及3瓶15年的序列号与王某收据上的完全一致。

之后,经过贵州茅台酒公司对上述样酒进行鉴定,确认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茅台酒。

据此,市场监管局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决定对某处以5万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上述酒。

王某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王某又提起诉讼,仍被法院驳回。

@普法学僧

1、王某不服行政处罚及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意见:

第一,送去检验的“茅台酒”有开启的痕迹,不排除中间有人动过手脚,因此不能确定是自己烟酒店所销售的。

第二,贵州茅台酒公司不是“贵州茅台”的商标权利人,其无权对注册商标的真伪作出鉴定。

第三,关于鉴定人的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确认鉴定人资格的根据,即《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是不是行政规章存在争议。

换而言之,上述请示文件只是有关部门针对特定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2、针对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市场监管局答辩如下:

第一,王某烟酒店销售收据上的序列号,能够和涉案“茅台酒”瓶盖上的序列号一一对应。而且在调查询问时,王某自己也承认该4瓶“茅台酒”是其烟酒店销售,中间商邵某也提供证言,称涉案的“茅台酒”都是从王某处购入的。

第二,王某提出“茅台酒”存在二次改装,仅是自己的猜测而已,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贵州茅台酒公司有权对自己的商标进行真伪认定,其本质上相当于对商标真伪的辨认,因此由其来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一审判决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来确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没有引用王某所称的有关批复。

3、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如何认定?

首先,关于涉案的4瓶“茅台酒”是否为王某烟酒店所售的问题。

王某销售的下线邵某提交了收据、作出证言、且王某最初的笔录均能够相互印证,再加上酒盖上的串码与王某收据上的完全一致,足以认定4瓶“茅台酒”就是王某烟酒店售出的。

其次,关于贵州茅台酒公司是否有鉴定资格的问题。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贵州茅台”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其一直授权贵州茅台酒公司使用该商标,同时还授权对商标真伪进行鉴定。

通俗地讲,贵州茅台酒公司是商标使用人,当然有资格也有能力进行商标真伪识别,并作出鉴定结论。故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次,关于适用“批复”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一审判决书均未直接引用“批复”,而是执法部门在庭审答辩时有所提及,只是用来解释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的问题,并未作为执法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用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因此,王某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也不成立。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烟酒经销商,应当仔细审查购销茅台酒的质量,因为自己的疏忽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4、有网友问,最终买到假茅台酒的消费者孙某该如何维权呢?

第一,就是直接去有关部门举报、申请鉴定。如果嫌麻烦,还可以直接拨打商务投诉热线,当然都得提前保存好购物发票等证据。

第二,就是关于索赔问题。如果能证明烟酒商知假售假,那属于“欺诈”,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退一赔三”。

如果能证明假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索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为酒也属于食品的一种。

本案带给大家两点警示:

第一,消费者购物遇到“假货”,一定要留存好相关凭证,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同时也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作为销售商家,一定要诚信经营,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严把商品质量关,切不可为一时之利以身试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

江苏兴化,一男子花费5万多元买了12瓶茅台酒,事后质疑为假酒,然而,超市却拒不承认,男子一气之下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介入后,对超市罚款5万元,超市不服,认为男子无中生有、纯属诬告,遂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孙某是一位收藏名酒爱好者,尤其钟情于年份久远的茅台酒,通过朋友介绍,孙某认识了售卖名烟名酒的经营者王某。随后,孙某两次从王某处购买了12瓶“茅台酒”。其中,50年的茅台2瓶,价29800元,15年的茅台4瓶,价15920元,近期年份的茅台一箱,价5940元。

回家后,孙某邀请朋友品尝后,发现酒的味道与平时喝过的茅台酒的味道差异很大,根本不像50年的陈酿,于是,孙某将酒带到了茅台酒厂,请求厂家对案涉茅台酒进行鉴定。

随后,贵州茅台酒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果显示:上述送鉴样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出品。

孙某无语了,花了这么高的价格购买的白酒,结果却是个假货,尤其是50年的珍藏酒仅两瓶就花了29800元,这让孙某异常气愤,于是,孙某第一时间向市监局投诉了王某。

市监局接到投诉后,再次委托贵州茅台酒公司对孙某提供的“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送辨样品与贵州茅台酒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鉴于此,市监局认定超市经营者王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王某并不认同此处罚决定,王某起诉市监局的理由如下:

1、检验的“茅台酒”不确定是从他的店铺中销售的,检验的酒有开启的痕迹,存在二次改装的可能。

2、“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权利人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对注册商标的真伪作出鉴定。

【@以案普法 】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孰是孰非呢?

一、《商标法》规定,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内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王某作为烟酒经销商,在购入茅台酒时疏于审查销售商经销茅台酒的资质,购入假冒茅台酒并销售,其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茅台酒”是王某销售。孙某提交的收据、中间商在市监局的询问笔录以及封样的实物“茅台酒”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特别是封样“茅台酒”瓶盖印制的序列号与王某开具的收据载明的序列号一致,足以证明案涉“茅台酒”系王某销售给孙某的。

其次,贵州茅台酒公司所作鉴定能作为本案处罚的依据。

“贵州茅台”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有权出具鉴定意见,因此,贵州茅台酒公司采用防伪识别器及放大镜的辨认方式作出辨认(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孙某提交的销售清单开具时间与市监局本案立案时间间隔为一年零十个月,并未超过二年的法定追诉期限,因此,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诉时效。

综上,市监局提供的证据完全符合其行政处罚得合法性,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送检的涉案茅台酒系王某销售。

而王某辩称,有1瓶酒的瓶盖有启动的痕迹,存在二次改装的可能,不确定系其销售。但是,王某主张1瓶酒有被开启的痕迹仅是其主观猜测,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在市监局提供的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中均记载了送检的茅台酒的状况,并现场封样,因此,可以认定王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当然,行政处罚过后,孙某亦可以以王某销售假酒为由,向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予以三倍赔偿。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我在头条搞创作#

盐泰锡常宜铁路常州段、常泰铁路、淮泰常城际铁路最新消息

#常州头条# #常州身边事# #常州#

您好,感谢您对常州铁路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盐泰锡常宜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由省铁路办牵头负责,该项目目前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目前我局正全力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全力开展用地预审、规划选址、航评等前期工作,线站位方案目前尚未稳定。

常泰铁路工可审查会原定今年3月在常州召开,由于疫情影响,审查时间推迟待定,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省铁路办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及站点布置方案,深化与相关线路的研究论证,同时继续与省发改、省铁路部门、设计单位及市相关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为进一步支撑常州打造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构筑江苏中轴全线统一、广域覆盖的高标准铁路通道、扩大苏锡常腹地,提升锡常泰板块的联系,我局拟开展淮泰常城际铁路规划研究,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设计单位深化线路方案,积极向上争取早日纳入规划,待获得上位规划支撑后,立即启动淮泰常铁路前期工作。

消息来源: 常州交通

沈海高速滨海南互通预可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3月12日上午,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在南京召开沈海高速滨海南互通预可研究报告审查会。会议听取了预可研究单位对项目预可研究报告的汇报,各参会单位代表及特邀专家就预可研究成果进行了认真讨论和评议,一致认为达到了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要求和深度。

滨海南互通的建设对于完善滨海县高速公路互通布局,加强县城及周边地区与高速公路的联系,合理引导区域交通流分布,改善滨海县对外出行条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将加快完善预可研究报告,结合滨海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综合交通规划,进一步优化工程方案,合理控制项目投资。

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既泰州段开工之后,项目再次推进,启动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

#南京头条# #盐城头条#

内容节选如下:

2.项目概况

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为《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7-2035年)》的“射三”,是“六纵十横十五射”的重要段落,对完善高速公路网络,改善沿海经济带与长江经济带城市之间交通条件,促进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南京首位度,加速推动宁镇扬同城化进程等具有重要意义。

路线起自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镇北,接已建的南京绕越高速公路,向东经扬州市仪征市陈集、大仪,高邮市送桥、车逻、三垛,继续向东在泰州市兴化市城区南侧通过,止于兴化市荻垛,接拟扩建的盐靖高速公路和拟建的东台至兴化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26.589km,其中南京段12.157公里,扬州段长89.524公里,泰州段24.908公里。本项目采用设计速度 120km/h,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共设互通式立交16处,服务区(含加油站)3处,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11处,养护工区3处。

3.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

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即NY-SJ-JD1标段。招标范围为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施工图总体技术方案设计,预留预埋工程施工图设计,监控(含电力监控)、收费、通信系统及收费广场照明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招标配合,设计后续服务,设计审查会服务等。

(2)服务周期

2023年12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父母在外打工,得知孩子死亡!责任究竟谁来承担?

在江苏省兴化市,一名男子邱和他的妻子在上海工作,把孩子留在家乡上学。一天晚上,当邱某仍被隔离在一所出租的房子里时,他突然接到家乡的电话,说他的儿子出了事故,在学校里摔死了!当我之前和我儿子交谈时,孩子仍然很好。他怎么会突然从楼上摔下来?

邱某冲回老家兴化,询问相关人员孩子是如何发生事故的?最后,我得到了警方的口头答复,那孩子自杀了。邱的第一反应是这是不可能的。他不同意孩子自杀的结论,并要求监控。

事件发生在晚上11:40。一个13岁的孩子是如何在半夜从宿舍楼出来跑到教学楼,然后从四楼跳下来的?一定有原因。

目前,寄宿学校宿舍楼和教学楼的走廊上普遍安装高清监控。当这样一件大事发生时,家长要求监控是合理的。谁会想到学校拒绝提供监控。

事件发生后,学校找到了一名中间人为邱某工作,希望双方都能保密,并告诉邱某,学校对此事没有太大责任。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和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和生物样品。

虽然这篇文章说它与犯罪有关,应该进行调查和审查,但事实上,在这样的重大事件发生后,也应该采取上述措施,以最终得出结论。值得注意的是,结论应该是书面的。

2.学校宿舍楼、教学楼走廊有监控录像。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很多疑问。家属要求查看监控是合理的。

例如,11点40分,这个孩子从教学楼的四楼摔了下来。它是在第二天早上5:30左右被发现的。警报响起时,孩子已经死了,平时孩子也没有异常。一个孩子怎么会突然从大楼上掉下来?

3.事故学校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学校,学校有义务确保儿童的安全。

死亡的孩子只有13岁。从法律上讲,他仍然是一个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他的心理承受力很弱,不能正确处理事情。在这个年龄段,他们仍然需要父母和学校的保护和指导。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学校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当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时,学校有义务确保他们孩子的安全。学校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想,为什么学校不愿意提供监控录像?监控系统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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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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