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2014年公务员(枣庄公务员考试)
一女子在银行存了1000000元,5年后去银行取款时却发现,账户上却只有1元。存款不见了不给解释,反而被银行倒打一耙,说该女子手里的存折是伪造的,并报案称该女子伪造金融证券。而该女子也被刑事拘留一年零三个多月。银行的这一番操作,从头到尾真的是让人大开眼界。
山东枣庄,孙女士拿着存折(2014年下半年)准备去银行,将存了5年的那100万给取出来,可是没想到将存折递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却被告知存折里只有一元钱存款。
孙女士说自己在2009年的7月22日,在银行就存了50万元,银行也给自己开具了盖有银行印章的存折。在当年的9月5日,自己又在另一银行网点存款50万元,银行同样又给自己开具了存折。
之后自己就一直没有去取钱,这两本存折上总共有100万存款,不可能现在只剩下一元钱。双方经过多次争执,银行却选择了报警。报警的理由竟然是认为,孙女士手里的这两本存折是伪造的。
2017年1月6日刘女士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经当地公安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刘女士采取了刑事拘留,后来因为自己患有严重的疾病。2018年4月17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刘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银行存款100万,银行不仅没有给自己一个解释,为什么存款最后变成了一元,自己反而被刑事拘留一年多的时间。
其实早在2016年的时候,刘女士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当地公安局进行侦查。
通过当地警方的侦查和司法机关的鉴定,最后得出结论孙女士手持的两本存折都是伪造的,但最后警方给出了“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结论
警方在侦查发现,孙女士的100万存款是被田某给取走的,而且田某也交代了孙女士两本存折上面的签字和业务办理都是他所为。田某还在笔录中回答到对于取款时的个人取款凭证中的签名,都是自己所签,甚至有时候银行的柜员还会替客户签。
而且警方也发现,在孙女士办理存款的时候,在银行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号码,都是孙女士本人的信息,但头部面部特征却是一个肉眼辨别为男性特征的人。
孙女士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银行支付自己存款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银行赔偿自己律师损失费,4万元案件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银行承担。
银行答辩称:
存折是伪造的,而且这是刑事案件,孙某也被拘留了,而且警方也证明,孙某手持的存折是被伪造的。
孙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100万元已经交付给银行,正常的存款应该有《个人存款业务存款凭证》客户回单。孙某没有拿出客户名单,不能证明已经把这笔钱存到了银行。
根据银行关于涉案存折留存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及客户交易明细显示这两本存折,只有开户的一元存款记录,并没有其他的存款信息。
孙某对100万元的存款,长达6年的时间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据刑事侦查卷宗中得知,刘某名下两本存折的交易明细及此交易明细时间存入数额均一致的三份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可以认定,刘某在银行处存了100万元银行对此亦予以认可。
即使刘某提交的两本存折经刑事侦查后,被认为存在变造,但公安局也做出了“没有证据证实孙某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认定。故银行对孙某持有的两本存折系伪造否认孙某存款100万元事实的抗辩事由,法院不予采信。
银行在庭审中认为5万元以下客户持存折和密码就可以取款,刘某持有的两本存折虽然是变造,但均未有5万元以下的取款历史记录,涉案每笔5万元以上,取款银行也没有提交其履行相应审核义务的相关证据。
刑事侦查卷宗中记载,刘某的存款均为田某索取,但银行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刘某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串通欺骗。
即使案涉存款是被田某取走,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某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判决银行向孙某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由孙某负担360元,银行负担13800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院判决后,但银行一直没有履行,拖到强制执行,孙女士才拿到了存款的100万元,但相应的利息却还要等。
而案件中的这个田某也是银行的前员工,这就让人不得不想的有点多了。
网友表示,银行的资金监管问题,非本人签字取款,代签名,甚至身份证头像肉眼可辨为男性……
而且在这个案件中,银行的态度实在是太恶劣了,警方已经查证了,而且法院也判决了,但却拒不执行,一直拖到强制执行阶段。
也有相关朋友对刘女士提出建议,完全可以对此提出强制执行,可以要求银行赔偿相应的利息及损失,还有迟延履行利息的损失。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银行你怎么看?
#律师来帮忙#
参与评论和提出质疑就可能会“影响枣庄金融稳定”和“影响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这帽子扣得让人肝颤!
事情经过:
2021年7月,山东枣庄“银行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的事件想必大家都还记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中国银行保险报于2021年7月7日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则视频显示:2009年7月,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在原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50万元,同年9月又存款50万元,2014年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改制后的银行便是枣庄农商银行,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取钱时发现存折上仅有1块钱,孙女士将枣庄农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万元。2021年7月7日,小编看到该视频后,有几点想法,同时产生了几个疑问,便发布了一则微头条(见图一)。
接连“投诉”妄想删稿:
2022年8月25日,小编接到投诉称此前发布的微头条涉嫌侵犯“名誉、商誉权”,并附有“举报信”以及“情况说明”等文件(见图二、图三)。随后,小编将此前发布的微头条截屏以及投诉人的“举报信”和“情况说明”一并发布出去,目的是想让更多的人看清事实和了解真相。
2022年8月26日,小编再次接到投诉称25日发布的“举报信”及“举报内容”被公开,涉嫌侵犯了隐私权,要求删除。小编疑惑,如果举报信内容属实,为何不能公开,是事实就应该经得起审视和推敲,就应该公布于众。除非是内容作假,欲盖弥彰才害怕见光。
此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老百姓能不能参与评论,能不能提出质疑?难道说,评论几句和提出几条质疑就会“影响金融稳定”和“影响金融生态环境”?早在2014年,在小编没有评论也没有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孙女士的100万存款怎么就没了呢?而且,在法院已经判令支付100万存款及利息的前提下,为何还要等到强制执行呢?另据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4月11日,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以及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问题被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给予罚款885000元,行政处罚文号:(枣银)罚字〔2022〕第1号。试问,到底是谁在影响枣庄的金融稳定和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呢?
所以,不要把这么大的帽子扣到小编头上,小编承受不起,因为小编没有那么大的能耐,更没用把100万弄丢的本事,仅仅参与了评论和提出了几点质疑,你们都容不下,试问,你们的胸怀在哪,你们的担当又在哪?#媒体人周刊# #枣庄头条#
山东枣庄:“100万银行存款5年后剩1元”?
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在银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孙女士还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钱。
7月8日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就近日有媒体关注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与枣庄市民孙女士存款纠纷案发布情况说明(下图一)
此前报道:存入银行100万,5年后仅剩1元!银行称存折伪造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一案件的详情(下图二)。
银行称存折伪造,警方将储户刑拘
因为拿不到自己的存款,孙女士将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以下简称枣庄农商行)告上法院。
孙女士向法院诉称,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后两次在枣庄农商行(当时是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共存入100万元,每次50万元。2014年下半年,她拿着存折去取钱时,银行员工却告诉她,存折上只有1块钱。
争吵中,枣庄农商行报了警,派出所让孙女士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料,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行却说,孙女士伪造了存折。2018年,经过公安侦查,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但枣庄农商行仍拒绝支付孙女士的存款。孙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她的100万存款及利息。
没想到,到了2020年,枣庄农商行依然称,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2017年薛城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刑事拘留,因孙女士患有严重疾病,2018年4月1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公安立案侦查过程中,涉案存折被鉴定为是伪造的。枣庄农商行还向法院具司法鉴定意见,以存折交易页码上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等说明孙女士的存折是伪造的。
枣庄农商行还说,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足以说明其在说谎;而且2009年存入银行,到2014年才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及利息
经过证据交换和质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复,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今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
来源:掌上滨州综合中国基金报、时间视频
#枣庄头条#大赞特赞[赞][玫瑰][撒花] :时隔八年,枣庄学子再获山东省高考状元!
2014年,毕业于滕州市第一中学年仅15岁的李腾飞以裸分714分获得山东省理科高考状元,升入清华大学钱学森力学试验班。
时隔八年,枣庄市第三中学郝奕博同学以裸分703分,获得山东省高考状元。这是自2020年山东省高考取消文理分科后,产生的第三个状元。
因为没有了文理分科,每年只有一个状元,所以郝奕博同学是真正意义的独占鳌魁!
银行属于单位,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故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追究银行的刑事责任。#存百万变1元还被拘 银行算诬陷罪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将100万元存入枣庄农商银行,2014年,孙女士持存折到农商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孙女士账户里只有1元钱。
随后孙女士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农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女士仿造金融证券,2018年3月21日孙女士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公安机关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经调查,在孙女士将钱存入银行不久,这笔钱就被银行职员田某取走。田某通过掉包存折套取其他储户资金超600万元。田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追责。虽然孙女士通过法律途径将该笔存款本金及利息取回,但是对于孙女士所遭受的刑事强制措施,很多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枣庄农商行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下面,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构成诬告陷害罪需满足四个条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下面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逐一分析。
在犯罪主体方面: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枣庄农商行向公安机关举报孙女士涉嫌刑事犯罪,农商行属于单位,从主体上无法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犯罪客体方面: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本案中,因为枣庄农商行的举报,导致孙女士被刑事拘留近一个月,从孙女士被刑事拘留之日,到《终止侦查决定书》下发,中间历时三年,严重的浪费了公安资源,侵犯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犯罪主观方面: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具体到本案中,枣庄农商行称孙女士伪造金融证券,其主观上很难判断主观上是否是故意为之,是否受到了银行职员田某的蒙蔽,这也应该成为孙女士洗清冤屈的重点和公安机关侦查的重点方向。
在犯罪客观方面: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本案中,枣庄农商行捏造了孙女士伪造金融证券的犯罪事实,并且将该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社会影响恶劣。
综上,枣庄农商行虽有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因为不满足犯罪主体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故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农商行的刑事责任。
那么,孙女士就这样白白被刑事拘留了吗?并不是。
因为枣庄农商行的原因,导致孙女士被刑事拘留近一个月,并被刑事侦查三年之久,严重侵犯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孙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就自己的损失向农商行主张赔偿。
#枣庄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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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田亚泉律师,律师界的小学生。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本人八零后,山东枣庄,四线城市,育有一孩。名下三套全款住房:
一套155㎡建于2010年,4000元/㎡入手,目前单价8000左右;
一套91㎡建于2013年,1800元入手,目前单价5000左右;
一套56㎡建于2014年2700元入手,目前单价6000左右。
三套均为步梯房,共计302㎡。
另外父母还有三套全款高层,每套单价不低于8000元。共计将近220㎡。这六套房子,是两代人付出的心血成果。
二十年后,加上父母遗赠的这三套220㎡,本人名下房产将会达到六套,共计522㎡。
现在的刚需只剩下改善住房需求,因为家家户户都有多套房子,好多零零后的小孩,根本不需要买房。
加上人口老龄化,乡镇空心化,人口出生率降低,今年2022年,人口铁定是负增长!到了2050年,还有人当接盘侠吗?会不会像马云说的那样,房子如葱!
现代改名的城市
看腻了兰陵改枣庄,琅琊改临沂这种瞎编乱造的改名故事。特地去查了一下现代中国改名的城市。
PS:多次改名以最后一次为准。改名的城市很多,只说几个有代表性的,或者改的特别好(差)的。
北平市——北京市(1948年)
旅大市——大连市(1981年)
迪化市——乌鲁木齐市(1954年)
归绥市——呼和浩特市(1954年)
苍山县——兰陵县(2014年)
南坪县——九寨沟县(1998年)
灌县——都江堰市(1988年)
通什市——五指山市(2001年)
大庸市——张家界市(1994年)
襄樊市——襄阳市(2010年)
渡口市——攀枝花市(1987年)
蒲圻市——赤壁市(1998年)
徽州市——黄山市(1988年)
淮阴市——淮安市(2001年)
思茅市——普洱市(2007年)
中甸县——香格里拉市(2001年)
扶余市——松原市(1992年)
浑江市——白山市(1994年)
铁法市——调兵山市(2002年)
锦西市——葫芦岛市(1994年)
大家觉得哪个城市的名字改得好,哪个改的差?还有一些改名的城市没列出来。
近日,山东枣庄。法院判决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9年7月,孙女士在原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50万元,同年9月又存款50万元。2014年,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改制,改制后的银行便是枣庄农商银行。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取钱时发现存折上仅有1块钱,孙女士将枣庄农商银行告上法庭。2021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女子银行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
孙女士有存款单为证据,无论银行怎样改制,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除非另有协议约定),新改制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履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孙女士在本案中非常就是明显处于被侵权一方,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大前提下,这个案子变得就比较简单了,最终的结果,可能主要就是执行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枣庄头条# 对于“女子银行存100万5年后剩1元”这个事,你怎么看?我是@自在人生wub ,分享教育和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存银行的100万离奇地只剩下1元后,她反而遭到了银行“诬告”,还遭到了刑拘……】事发山东枣庄农商银行。孙女士2009年存入了100万元,2014年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存折上只剩下了1块钱。
争吵中,报警的居然是枣庄农商银行。孙女士只好将之告上了法院。
万万没想到,枣庄农商银行紧接着又打出了一记凶悍无比的黑虎掏心:声称存折交易页码上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孙女士伪造了存折,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为此,2018年3月21日,孙女士被枣庄市薛城区警方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2018年4月17日,孙女士被改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后来,警方查明,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但枣庄农商银行仍然拒绝支付孙女士的存款。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银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
没想到,半年多过去,枣庄农商银行却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21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
中国马拉松第一人,张亮友老先生今日离世
张亮友,今年96岁,安徽省淮南市人,1927年出生在山东省枣庄市,1939年随母亲逃荒到安徽省淮南市,12岁那年在日本鬼子统治下的淮南大通煤矿当了一名童工,受尽了日本侵略者的剥削和折磨。
新中国解放后,一直在淮南煤矿当工人,他自幼喜爱体育运动,尤其是擅长跑步,由于他调到离家数十公里的煤矿去上班,当时淮南市车少交通不便利,加之井下作业三班倒,他全凭跑步去上班。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中期,他凭着个人的韧性,穿着单位发的劳保鞋,分别在市运会,省运会和上海全民运动会上拿到了冠军。
1956年他三次给时任国家体委主任的贺龙元帅写信提议在中国举办马拉松比赛,1957年12月22日国家体委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举办了新中国马拉松测试比赛,张亮友以2小时52分34秒6的成绩夺得冠军,被国家体委认可而载入新中国马拉松比赛史册。张亮友从此被冠之为新中国马拉松比赛第一人。
从1957年至今,张亮友先后代表中国队参加了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并到美国洛杉矶和日本东京参加老年杯国际马拉松比赛,并取得了个人和团体赛的前三名,为祖国争了光。
他作为火炬手先后参加了北京亚运会和北京奥运会的火炬传递。
他一生参加了无数次马拉松比赛,2014年,他以88岁的高龄携手老伴参加了郑州国际马拉松比赛,也为他正式参赛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但是他每年都被邀请去参加省市举办的马拉松赛事,只是象征性的跑上十多公里,就是几个月前,他和老伴每天还坚持跑上数公里。
“生命不息,长跑不止”一直是张亮友老人生前的座右铭。作为新中国马拉松第一人,张亮友带队伍,培养新选手,他是淮南市长跑协会的首任会长,每年的马拉松比赛他都亲自带队,亲选队员,亲临现场指导,他为全民体育健身运动的普及与开展奉献了一生。
张亮友老先生先后被推送为中国十大贡献人物,与袁隆平等人同台领奖,先后受到国家、省、市政府的表彰。
一位新中国马拉松的见证人,“活化石”走了,愿老先生一路走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