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陈庆璞 “北雁云依”,初看上去,有几分诗意,如果说这是某位网友的昵称,或者某位新锐作家的笔名,大家一定不会奇怪,反而会小赞一下。可如果是某夫妇给孩子起的真名呢?几年前,济南一对夫妇给孩子起名“北雁云依”,结果到派出所不能落户,引发行政诉讼。近日,济南地方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这对夫妻的诉讼请求,这是目前公开报道的全国首例姓名纠纷案件。
如果此案中父母有一方姓北或北雁,倒也罢了,只是这对夫妻一姓张,一姓吕,所以当地公安户政以不符合规定不予登记落户。对于公民的姓名权,我国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这一规定不够细致,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正是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成了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该夫妇认为《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没禁止子女随其他姓氏,法律没禁止即可行;而济南当地户政部门则辩称《婚姻法》的规定,就是对子女姓氏范围的明确规范,公民和公安部门均无权对法律作扩大化解释。相持不下,较后当地法院不得不逐级请示,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案出台司法解释,称子女可以跟父母之外的第三姓氏,但必须,一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是有其他正当理由。
诚然,姓名就是公民的一个符号或标识,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在给子女或自己起名时可以任性胡来,更不意味着可以自己随意创造姓氏。首先,子女随父母姓,特别是随父姓,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俗,更是显示一个家族继承等伦理关系的重要方面,而随意采用其他姓氏,会对我们的文化传统造成冲击。其次,随父母姓还是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如果随意造姓,随意变更姓氏,甚至用一些生僻字做姓氏或名字,不仅会给公安户政工作造成不便,更会增大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维系。正是在这些意义上,济南地方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司法解释驳回了“北雁云依”案原告的请求。
当前,居民为了追求个性化,纷纷给子女起一些新鲜甚至有些怪异的名字,或创造姓氏。“北雁云依”案可以说是一个缩影。而纠纷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出解释,给了各地司法或行政部门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使当事者感到无所适从。为了杜绝类似的纠纷,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细化,姓氏随谁,可以用哪些姓氏,规定得足够细致,才能让公民和行政、司法部门有章可循。2007年,《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曾在各地征求意见,但立法进程随后搁置,现在看来,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对于公民个人选择,或者从社会管理角度看,都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