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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费 详解医保新政

职工方面 大宜昌范围内互转缴费年限可互认 问:新《办法》实施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规定,在职人员(含已退休但未进行医疗保险清算的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底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

  职工方面

  大宜昌范围内互转缴费年限可互认

  问:新《办法》实施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规定,在职人员(含已退休但未进行医疗保险清算的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底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按照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比例分配个人账户。

  与原办法相比主要的变化是退休但未进行医保清算的人员,如果选择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医保费,则按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划分医保个人账户。

  问:在职工医疗保险转移方面,新《办法》有什么规定?

  答:新《办法》对职工医疗保险转移予以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转移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了具体明确,即本统筹区域内互转的(宜昌城区及县市之间转移),缴费年限可互认;本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

  改变缴费年限不认“累计”规定断保欠费时间段进一步放宽

  问:新《办法》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新《办法》除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缴费年限、清算补缴方式、宜昌市范围内的缴费年限互认等内容。

  在缴费年限方面,新《办法》不仅改变了过去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认“连续”不认“累计”的规定,对于在职期间中断缴费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补缴,而且将单位缴纳医保时间计入缴费年限的时间段放宽到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之日。以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单位缴纳医保时间计入缴费年限的时间段就提前到了2000年12月1日,为灵活就业人员增加了25个月的缴费年限。

  在清算补缴方面,新《办法》不仅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市范围内参保缴费的年限,可以相互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增加了“缴费中断后在本统筹地区内补缴的,补缴时间计入实际缴费年限”等规定。同时,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办法》提供了一次性补缴和继续缴费两种可选择的清算补缴方式,选择性更强、方式也更灵活。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调整并明确了一次性清算的标准,将过去的“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按每年增长10%计算,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1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调整后的清算标准不但更加直观,方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理解,而且费用方面也更加惠民。以2014年度为例,我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按旧办法一次性清算十年医保费需67399元,按新办法一次性清算十年医保费只需33030元。

  问:新《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时间会有什么变化?

  答:原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时间分为60天内、60-180天、180天以上三个时间段,并分别对这三个时间段在补缴后设定了不同的待遇等待期。

  适应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新《办法》减少了医保待遇享受的等待期,同时放宽了断保欠费的时间段,规定以6个月作为补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分界点,解决了原政策待遇等待期过长的问题,既可鼓励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又能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退休人员

  职工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

  问:新《办法》对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清算是怎样规定的?

  答:新《办法》对将退休人员缴费政策作了更加人性化的调整。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职工缴纳2%;其他不足年限由参保人员补缴。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这样调整后加大了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缴费方式更加灵活。

  问: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新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办法》规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这样调整后,改变了过去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至终身的规定。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医保缴费负担,而且解决了以往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继续为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在职工即将退休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效保障了参保职工的社保权益。

  大额医疗保障

  个人享医保较高可达57万

  问:新《办法》为什么要确定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较高限额?

  答:新《办法》将年度的统筹基金较高支付限额限定为12万元。而原政策规定:统筹基金较高支付限额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新《办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惠及参保群众。按照我市医保政策,参保职工的住院费用达到基本医保较高支付限额后,由大额医保报销。凡是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甲类、乙类项目,大额医保按90%报销,报销比例较高。所以控制基本医保较高支付限额,可因大额医保报销比例较高而使参保人员受益。按新《办法》,参保人员在达到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后,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和二次医疗补助等政策解决,个人享受医保待遇较高可达57万元,大大高于省政府规定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要求。

  (记者 梅妮 通讯员 黄荣洁 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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