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梅妮 通讯员 黄荣洁)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7月1日起,《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迎来近12年来首次大幅度调整。“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费”、“医疗保险关系在宜昌市内各县市间转移时,实际缴费年限互认”、“个人享受医保待遇较高可达57万元”……据介绍,新办法重点从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届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将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记者了解到,2003年1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府第107号令)(以下称老《办法》)。老办法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持续稳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参保职工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障。但由于老办法的继续运行已难以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市政府对老《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新办法明确了实施医保市级统筹的原则;调整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职工缴费率仍然不变;规定了职工按规定参保至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在确保参保人员整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调整了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住院报销办法;另外还对强化医疗监督和基金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