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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实《航道法》依法保护利用航道资源

天津网讯 齐旻通讯员 孙刚 即时播报 日前,记者从全市《航道法》贯彻落实工作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航道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对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航运企业等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了明

  天津网讯 齐旻 通讯员 孙刚 即时播报 日前,记者从全市《航道法》贯彻落实工作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航道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对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航运企业等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促进我市航道依法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科学发展,保护好我市有限的航道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我市共规划设计沿海航道六条,目前已经有3条航道投入使用,主航道长度达到45.5公里,水深已达-22.0米,可满足30万吨级船舶进出港口,近年来随着我市港口等级不断升级,停靠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趋势日益增强,沿海深水航道建设有序推进,航道等级逐步提高,港口通航能力和码头靠泊能力显著提升,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港口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了天津港迈入国际深水大港行列,奠定了天津港在环渤海港口群的龙头地位。我市历史上曾经具备通航能力的河流达19条,合计总长度为1300公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内河航道逐渐萎缩,现有内河航道412公里,中心城区海河段通行观光游船,是我市旅游观光的知名品牌,成为展示天津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的靓丽名片,有效带动了我市内河航运以及周边服务业的发展。 

  据了解,《航道法》共七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强调了“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通航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做出评价,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将切实做好航道规划和建设,依法评定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开展航道工程建设,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航道养护和保护职责,合理确定、及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航道图,加强航道巡查;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严密审核程序,规范审核流程;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航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同时,我市将以《航道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沿海深水航道建设,提高天津航运业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巩固发挥我市在环渤海港口群中的龙头带动作用,还将积极推进我市内河航道建设和管理,逐步恢复相关航道,达到通航标准,作足水上文章,争取在京津冀水网水系互联互通上率先实现相关规划设计、政策保障、项目建设上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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