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近日,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某困倦驾车撞死四名交警和两名清障人员一案”做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于某6年10个月。
2014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津蓟高速公路由南向北以97公里时速行驶至下行76.5公里处时,因困倦打盹,未发现前方情况,撞击到因处置事故现场而摆放的反光筒。闯入警戒区域后,又撞上为清理现场停放的开启示宽灯、警示灯重型专项作业车。致使该车在向前移动过程中连续撞击停放的开启警灯、示宽灯、车载发光警示屏的两辆警用车辆,同时撞上正在现场抢救伤者、疏导交通、勘查现场、救援清障的工作人员,造成六人死亡,其他四人及于某自己受伤,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及四辆车严重损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张晟均依协议内容得到赔偿,且被害人张晟要求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