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事业单位的定义
“福建事业单位”,也称私营性事业单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事业单位负责人上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社会投资资金为主要经营来源,从事公益性和社会公共(民生)服务等领域活动、产生收入,在政府税收、财务管理方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特殊管理政策和制度的社会组织,也是特殊行政法人。
(二)事业单位的属性
1.性质上属于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一方面是由具有经济独立性的资金投资者带动社会力量共同发起、注册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以营造公民社会的新型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服务事业做出贡献。
2.地位属于特殊行政法人:拥有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仍旧属于特殊行政法人,也属于受行政主管部门间接管理的政府事业机构。

3.融合社会经济力量:事业单位由公共管理者和社会力量共同发起,既保持社会公共性,又融合了社会经济力量,为服务社会、营造安全、公平和繁荣的公民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4.实行特殊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以政府拨款和投资得到的收入为主要经营来源,实行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财务管理,同时也实行特殊的行政政策和管理制度,与政府部门协同实施。
1、195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标志着福建加入了事业单位的行列。
2、福建建立事业单位的缘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1) 加强公共服务。通过建立事业单位,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民生等公共领域,实现事业更好地服务社会。
(2) 提高效益和能力。事业单位可以充分利用其技术、管理、财务等优势,实现社会效益和价值的综合发挥,形成更佳的效益水平,从而提高福建省的地方经济承载能力。
(3) 促进经济发展。建立事业单位有助于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可以更好地拓展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形成积极的发展形势。
3、在过去的多年中,受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福建事业单位建设不断蓬勃发展,充分体现了我省在事业单位建设上的独特性和灵活性,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尤其是改善民生改善、增加就业等事项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