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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公务员住院流程

#宿州头条#【萧县医保局答复萧县人去徐州看病报销比例的问题】 答复情况: 安徽萧县参保患者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后前往江苏徐州医院治疗,出院时可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起付线为住院总费用的20%,最低2000元,最高600

#宿州头条#【萧县医保局答复萧县人去徐州看病报销比例的问题】

答复情况: 安徽萧县参保患者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后前往江苏徐州医院治疗,出院时可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起付线为住院总费用的20%,最低2000元,最高6000元。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5%。

今天是八月十号,不知不觉,在医院里躺了十天。

二次手术,我拆钢板。

伤口隐隐作痛,尤如蚂蚁啃噬一般,心情糟糕得很。

今晚上情绪稍好些,给执行庭的宋法官打了电话:宋法官,我叫xxx,我的执行案子执行如何了?

“我们已经给它上了失信,它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那我诉前保全的肇事收割机拍卖情况如何?”

“收割机不是肇事司机的,好像是属于一个女的,不能拍卖。”

“他们是两口子,那个女的是他老婆。”

“那没办法,你当初只起诉了肇事者,没起诉车主。”

“那我该怎么办呢?”

“你出院后,到停车场去查一下,看肇事的收割机还在不?然后再到法院来一趟……”

哎……

咱是法盲,打个官司真难!

我,2020年6月10日早晨,红绿灯跟前,我绿灯通行期间,被一39岁的萧县伙计,驾驶收割机,闯红灯撞伤了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它付全责。

两年来,交警电话不接、法官电话不接,法院开庭都不来,法院只好缺席判决,对它而言,判决书如同废纸一张,我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执行不顺:我要查找肇事车,我要查找肇事者,找着它,才能执行。

我,马上要成侦探了。

原来,赖,挺容易的。

老赖,真的能把责任赖掉吗?

我不信。

#男子喝农药轻生,家属起诉商家#宿州一男子服农药轻生,家人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2020年6月5日,男子刘某从李某处购买了两瓶农药(敌草快),于当日口服轻生,期间被发现并送到萧县医院洗胃治疗,后转入徐州住院治疗,没多久刘某过世。

 

该农药是某品牌除草剂,由李某从萧县某农资经销部购买并对外出售。该农药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产品有效成分敌草快二溴化物含量不符合标示量,含有添加成分百草枯阳离子,判定不合格。

 

事发后,刘某家人将李某以及萧县某农资经销部起诉至法院,其家人认为,国家全面禁止百草枯所有剂型生产销售,该农药成分含有百草枯阳离子,为剧毒成为,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据此,刘某的家人将吴某某以及萧县某农资经销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3月9日,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刘某家人的诉讼请求,李某及农药经销商不用赔偿。

 

[赵律师的看法]

 

1.真是有什么想不开的呢,喝农药轻生,给家人带来伤害,也给自己带来痛苦。

 

2.百草枯到底是什么东西?为什么不能含有这个成分?百草枯号称给你后悔的时间,却不给你活着的机会。

刚喝下去可能没什么感觉,即使住院了也有说有笑,随便跑随便跳。但是一旦服用,肺部将不可避免的纤维化,这一过程不可逆,且期间痛苦异常。

目前世界上没有什么特效药。只要喝下去,死亡率基本上就是100%。2016年7月1日,国内全面禁止百草枯水剂的销售和使用,尽管如此,百草枯在民间并没有绝迹。

 

3.既然含有国家禁止的成分,那么为什么法院判决不用赔偿。本案中法院着重考虑的是含有百草枯成分和被害人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除草剂的作用是除草,不是拿来喝。敌草快除草剂中无论是含有二溴化物还是含有百草枯成分,其均具有剧毒,刘某是成年人知道口服后肯定会对自身造成严重的伤害,该除草剂含量不符合标示被判不合格,并不是导致张明死亡的原因。基于这个原因,法院判决不用赔偿。#男子喝不合格农药致死,家属索20万#

打了两年半的官司,我才知道官司可不是那么好打的,打官司难!我劝世人不到万不得已别打官司。

老三今天来跟大家说说我这两年来打官司的经历……

2020年6月10日早五点,我驾驶着我新买不到半个月的摩托三轮车来到徐州矿山路与二环西路的交叉路口前,我从北往南去,往南去的方向是绿灯,我绿灯通行。

在通行过程中,被萧县人驾驶的收割机撞翻,致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住进了徐州矿总医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收割机司机疲劳驾驶闯红灯导致这场事故,司机负全责。

当天,肇事司机两口子在医院里陪了我一天,整得我好感动:当天下午我就让他俩离开了医院回他们自己的家。

因为当时男的才39岁,女的41岁,他们家中还有老人、还有孩子。

我是善良的。

当时夫妻二人离开医院时,那是止不住地给我道歉,说回家筹钱、第二天来医院给我交住院款。

一切都是友好的,但是他们回到家就变了脸……

第二天没来,我做手术时我老婆给他们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我们自己交的抢救钱。

第三天、第四天、第五天……第十九天,我出院时,他俩提了一篮子鸡蛋来到了我的病床前。

我知道是交警打电话通知他俩我要保全肇事收割机了,他们才来的医院。

在我的病床前,二人只字不提医药费的事,只求让我别保全他们的车(收割机)。

他们脸皮还是都挺厚的,失联19天,不谈钱,却谈条件,我很生气!最终我们不欢而散,我出了院。

出院后的第二天,我来到交警队,找当时出现场的交警,来调解这场交通事故,交警给他们打电话,这两口子又玩起了失联。

电话打不通,无法调解,交警让我起诉到法院。

法院组织调解,法官打电话也是不接,无法调解,只能立案、开庭、审判。

开庭当天,肇事两口子都没来,法院只能缺席宣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肇事司机夫妻二人败诉负全责。

至今,判决书下来两年半,他俩玩的还是失联,分文不赔,我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庭法官说经过查询肇事司机名下无财产,只能给上失信,要想拘留肇事司机还得我去找人,到这时,我才知道:官司好打,执行难。要想得到赔偿,我还得做私人侦探。

直至今日,两年半,我分文未得,这场交通事故,我填了近十二万:律师费一万,医疗费五万,保全车辆费四万,我的车损2万(新买的摩托三轮车被撞报废)。

这就是我这两年半来打官司的过程经历,我总结了以下不要轻易打官司的三点经验。希望能给那些跟我一样受此遭遇的受害者一点借鉴:

一、打官司费钱:律师费,保全车辆费,起诉费,来回跑的交通费,还有杂七杂八的费。

二、打官司费时间:我的官司至今已经两年半,何时有结果,我心也没底,有可能遥遥无期。

律师说,打官司就得轮持久战,只所以那么长时间,就是因为执行难。

执行庭的法官跟我说:民事案件就是执行难。官司多,法官少,执行力量有限,拘人时还得我们自己做侦探:我们去找人,找到人后给法院打电话,法院才好去拘。

三、打官司费精力:找老赖,得需要精力,也得要有恒心。

佛争一柱香,人争一口气,我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定会逮着它们的!

官司好打,执行难。因此,老三在这里劝大家:尽量别打官司,解决问题,调解是最佳途径!打官司是万不得已才打。

不知老三说得对不?咱们评论区见。

【#男子喝不合格农药致死,家属索20万#】宿州萧县一男子服农药轻生,不幸离世。事发后,其家人将农药经销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因为该农药经检测不合格,含有百草枯成分。3月9日,记者获悉,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男子轻生 家人向农药经销商索赔20万

2020年6月5日,男子张明(化名)从吴某某处购买“敌草快除草剂”两瓶,于当日口服,期间被发现后被送到萧县医院洗胃治疗,后转入徐州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出院后张明死亡。

据了解,该除草剂品牌为火老鹰牌,是吴某某从萧县信丰农资经销部购买并出售。该除草剂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产品有效成分敌草快二溴化物含量不符合标示量,含有添加成分百草枯阳离子,判不合格。

事发后,张明家人将吴某某以及萧县信丰农资经销部起诉至法院,其家人认为,张明被紧急送医后,医院是依据农药瓶上标示成分对其进行治疗的。但经检测,该敌草快成分为百草枯阳离子,造成医院未能及时对症治疗,是造成张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对此,吴某某辩称,对方没有证据证实张明的死亡与其销售农药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张明的死亡与除草剂产品是否合格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因农药产品不合格导致不能对症治疗的情况发生。张明服用农药的目的是自杀,对于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

法院:

不合格农药也具毒性且医院已对症治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明不是误服农药,而是主动口服。敌草快除草剂无论是含有二溴化物还是百草枯成分,均具有毒性,张明知道口服后肯定会对自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该除草剂含量不符合标示被判不合格,并不是导致张明死亡的原因。因此,张明家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张明家人不服提起上诉。

宿州中院二审认为,无论敌草快还是百草枯都是剧毒农药,根据医疗诊治常规,在中毒后的治疗方法是相同的。医院方面已对张明对症治疗,并非医院未能及时对症治疗。据此,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海中警灯闪烁 紧急救援老人平安】#徐州交警路面执法#

11月4日晚19点左右,徐州交警泉山大队火花检查站接大队指挥室指令,有安徽萧县老人突发急症,需要救助护送。民警立即启动警车等待,不多时,一辆私家车疾驰而来,经民警简单询问,车上有急性脑梗老人急需去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此时恰逢晚高峰,市区道路车多拥堵,途中民警通过不断地喊话,让其他车辆避让,原本需要30多分钟的路程,民警只用了10分钟就将伤者快速送到二院,争取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事后经民警了解,患者:张先生,64岁,安徽萧县村民,晚上5点半左右,在家吃完晚饭后,突发头部、腰腹部剧烈疼痛,经当地县医院救治无果后,在当地医生建议下,其儿子、儿媳驱车立即赶往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并在中途向徐州泉山交警求助。

目前,患者正在二院接受救治,经诊断,患病老人除急性脑梗外,还患有肾结石、胆结石引发的疼痛,情况十分危险,幸得送医及时,老人现在已脱离危险,但仍需在医院住院治疗。

患者家属看到老人转危为安,流下了激动的泪水,紧紧握住民警的手,对泉山交警的及时救助一再表示感谢。

2020年6月5日,萧县的张某从吴某处买了敌草快速除草剂两瓶,于当日服用,被人发现后送到医院洗胃治疗后又转院,出院后死亡。吴某从当地的信丰农资经销部购买并出售。该除草剂经过检测,产品含有效成分敌草快二溴化物含量不符合标示量,含有添加成分百草枯阳离子,不合格。张某家人把吴某和信丰农资经销部起诉到法院。该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不支持原告请求。

首先,每个人都会遇到不顺利的事情:感情不幸福、工作不如意、家庭不美满、孩子不听话等等。成年人的世界中就没有容易两个字。难道喝药就能一了百了?难道家人就不会伤心?尽管困难和磨难是我们成长路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我们都要勇敢面对和解决问题才能一步步接近梦想。

其次,张某的家人有很强的维权意识,他们把农药送到相关机构检测发现药物成分不对,就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的想法没有错误但是他们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张某作为成年人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喝了农药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发生,这是他死亡的根本原因。至于农药的成分不符合规定并不是导致他死亡的决定性因素。不管是原来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在实行的《民法典》都对侵权行为制定了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或公平原则为辅助,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使用无过错或公平原则才适用。而本案件不适用特殊归责,不管是吴某和农资经销人他们都不知道张某购买药物是自己服用,他们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即使该药品的成分不对,他们也要受到行政处分而不是承担民事赔偿。所以,张某的死亡和他们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每个人的生命都很宝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何必羡慕其他人而忘记过自己的生活?生活再难,只要有人在身边陪伴,自己坚持不懈努力,终究能够挺过去。

 #法律视角看两会##男子喝不合格农药致死,家属索20万#

【风雨中 我们为你护航】#徐州交警路面执法#

4月20日中午,泉山大队火花检查站民警路面执勤时,突然接到大队指挥室指令称:有安徽萧县群众求助,家中幼儿烫伤急需去徐州九七医院救治。接警后,民警立即带领警辅发动警车等候。不一会,一辆安徽牌照私家车急驶而来,称他们就是求助警方的人员,民警立即拉响警报开道护送。此时正值中午交通高峰,且下着大雨,路面湿滑,车辆拥堵,民通过不断喊话让车辆让行,原本50多分钟的路程,仅仅用了15分钟就将烫伤幼童送至97医院,并协助家属与医务工作人将幼童送入急救室抢救。

事后,民警了解烫伤幼儿:男性,一岁三个月大,安徽萧县人,今天上午在家时,由于父母的疏忽,导致幼童被刚刚烧开的热水烫伤,后紧急送完当地医院急救。由于烫伤严重,经当地医院建议需要到徐州97医院救治,在邻居的帮助下,驱车赶往徐州,在路上求助于徐州交警。

目前,烫伤幼儿正在九七医院接受救治,经诊断幼童右手整条手臂,右边大腿两处严重烫伤伤,皮肤坏死,幸得送医及时,大大减轻了后期感染的几率。现幼儿已脱离危险,但仍需住院继续治疗。

近日,安徽宿州中院裁定了一起奇葩的索赔案件。男子张某欲自杀轻生,从吴某某处购买“敌草快除草剂”2瓶,并于当日喝下农药,期间被发现后送医洗胃治疗,后被转入徐州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出院后张某仍然不幸死亡。

事发后,张某家属特意检测了张某服食的农药,发现吴某某从萧县信丰农资经销部购买并出售的除草剂有效成分敌草快二溴化物含量不符合标示量,属于不合格产品。

张某家属以农药不合格,导致医院未能及时对症治疗,是造成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一般来说,构成侵权责任需要符合4个要件,即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具有过错,包括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由于农药本身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自杀,吴某某将农药卖于张某,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张某会用于口服,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同时,无论涉案除草剂含量是否符合标示,都是剧毒农药。根据医疗诊治常规,在服食剧毒农药中毒后的治疗方法是相同的。

因此,最终导致的张某死亡后果,与农药产品是否合格并不具有因果关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口服剧毒农药会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仍然口服农药自杀,造成不可挽回的死亡结果。虽然值得同情,但仍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这也是一审法院,对于张某的家属赔偿诉求不予支持的理由。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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