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的老邓租房,与出租方签了一份租期10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近日,两级法院审理一致认为,租赁合同的部分约定无效。
2003年11月,老邓与京山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将位于京山县永兴镇一栋二层楼房、三套平房租给老邓使用,租赁期为100年,从2003年12月1日至2103年12月1日止,租金4万元,一次性付清,在租赁期间内必须保持房屋财产完好……”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老邓,老邓跟家人在平房内生活,二层楼房一直闲置。
由于这家公司系京山一单位开办,2004年,该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该单位继承。后来,该单位认为,公司与老邓签订的租期为100年的租赁合同部分无效,老邓损坏房屋,存在违约,后将老邓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超出20年租赁期限的部分约定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就算老邓支付了100年租金也没办法,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与老邓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即从2023年12月2日起至2103年12月1日止的期限约定无效。
判决后,老邓不服,上诉称实际上房屋租赁合同书是一种以租代售,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是由于这家公司面临倒闭,将该房屋出售给自己,双方其实建立的是买卖关系,而非租赁关系。由于办理土地过户费用过高,双方这才签订为期10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以租代售。再说,当时花4万元的价格完全可以在同等地段购买两栋同样面积的房屋。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中来看,合同的内容为房屋租赁,且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故老邓认为房屋所有权证已交付,合同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本案法官表示,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较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即使签下期限20年以上的合同,并一次性给付租金,也只能保证合同在20年内有效,要实现更长的租赁期,只能在20年后再次签约。(记者朱琳 通讯员董菁菁)
原标题:
签百年房屋租期 真能租住百年吗
京山一师傅原想以租代买,哪知法不允许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