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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员工张贴广告 与保安发生冲突致其受伤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我爱我家的工作人员到小区张贴小广告时,与保安发生撕扯,造成保安身受重伤。谁来对保安的损伤承担责任呢?日前,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工作人员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伤害,其公司应该承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我爱我家的工作人员到小区张贴小广告时,与保安发生撕扯,造成保安身受重伤。谁来对保安的损伤承担责任呢?日前,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工作人员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伤害,其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付先生(化名)在河东区一个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8月的一天,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裴某来到小区张贴“我爱我家”房屋信息小广告。裴某当时穿着公司的服装,胸前佩戴着公司的工牌。正在值班的付先生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上前制止,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了撕扯。在此过程中,裴某将付某摔倒在铁护栏上,造成他受伤。事发后,付某拨打了“110”报警。随后,民警将他送到医院救治。由于伤情比较严重,又被转到另外一家医院治疗。院方的诊断结果为“左小腿后方伤口约8厘米,深达肌层;左小腿前皮下被异物切开,伤口约6厘米”。住了50多天医院,付先生才出院。日前,他把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裴某所在的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裴某系被告分公司的职工,其在为公司张贴广告过程中,因被付某制止而与其发生矛盾造成付某受伤,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原告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裴某张贴广告行为进行制止,并无不当,故原告相关损失理应由被告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上级单位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以上理由,原审法院判令被告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余元,其上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我爱我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为,付某对自己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再有,裴某进行公司委派的工作,并没想到会和付某发生冲突,打架事件是偶然的,按照派出所的处罚规定,应属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公司行为,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裴某张贴其单位房屋信息小广告系履行其职责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其所在公司的经营目的。无论裴某在张贴小广告之时,还是在张贴小广告后离开,其行为均与履行职务职责密不可分,与其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其行为应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由于裴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付某以裴某所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付某在制止裴某的过程中行为失当,故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对责任所作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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