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公务员 产假(重庆市公务员产假)
#重庆头条# 重庆产假比京津沪高
官媒消息,重庆产假十生育假190天,比北京,上海,天津高!同时,丈夫还有十天助产假。
很人性化。母亲生育,哺乳期间确实需要全身心投入,这种规定非常有必要。规定好也要监督执行,尤其有个别私企以此为由拒收女性员工。
#今日头条日签#
#重庆夫妻双方可休一年育儿假#【重庆:夫妻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休一年育儿假】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对育儿假增加为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休一年或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休五至十天,更为灵活和人性化。上游新闻网页链接
#重庆交通# #重庆# #重庆生活记录# #爱上美好重庆# #重庆头条# #重庆身边事# #重庆爆料# 1月29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就产假延长的执行标准[已回复]
重庆去年11月公布产假延长,用人单位却要等人社局出通知才执行,如果没有通知仍是按128天执行,产假延长形同虚设 ,请问领导这种情况下员工应该怎么处理,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回复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4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该决定于11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政策解释,在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自行计算。
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重庆# #重庆头条# 新规定重庆产假增加80天!?但这个时间点很重要[赞][灵光一闪]
官方答复:如果11月25日(含25日)正在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即正常生育假为98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孩增加15天),可以增加产假80天,如果11月25日(含25日)已经休完国家规定的产假,不能增加产假80天,只能执行以前的规定,即增加30天。
近日,有市民咨询:
新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公布实施,其中产假延长至178天,陪产假延长至20天。我目前正在按原规定修128天产假中,配偶已按原规定修完15天陪产假。
1.那么按照新修订条例,我能否直接向单位提出延长产假至178天,配偶向单位提出陪产假延长5天?我查了江西、大连等地地方性法规,是可以的。
官方回复:
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80天。如果11月25日(含25日)正在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即正常生育假为98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孩增加15天),可以增加产假80天,如果11月25日(含25日)已经休完国家规定的产假,不能增加产假80天,只能执行以前的规定,即增加30天。如果11月25日(含25日)正在休陪护假,可按新规定执行,即可休20天,如果11月25日(含25日)已经休完陪护假,不再执行新规定。
重庆产假延长 #重庆头条#
领导,你好!
重庆市的产假为178天,我于9月1日请的产假,本来就在延长产假的政策内,但是因为没得正式文件得下发。没得生育金津贴的明细条例,咨询了人社部门,还是按照128天生育津贴执行。咨询了当地卫健委可以按照新的政策,但要医院审批才可以,但我们医院确以生育津贴的明细为由拒绝延长产假,告知我们以后给我们该补休的时候补休,就是想请问一下生育津贴会增加吗?未休完的产假以后还能补休吗?作为一名刚生完宝宝的宝妈,对此真的很无奈。
哇,我的反应太慢了,重庆的产假增加了80天都还不知道。原来从上个月25号开始,重庆的产假就已经开始执行增长80天的政策了。
那么现在重庆的女职工产假到底是多少天呢,我们还可以从下图一来算一算。应该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赶快响应国家的政策,一胎二胎三胎计划起来吧。
#重庆头条##2021城事# #2021生机大会#
【#重庆夫妻一方最长可休1年育儿假#】#百姓关注#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其中明确,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重庆发布)
5.31日,国家宣布了开放三胎的人口新政策,刚过去才三天,大批吃瓜群众都还尚“浸淫”在各大网络的段子手笑话中时,就在今天,重庆一公司已经发文鼓励员工生三胎,女性奖励 3 万元,还有 1 年产假。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你的单位给你安排休年休假了吗?员工没有申请休年休假是不是自动视为放弃?
年休假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有利于缓解员工工作压力,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属于社会保障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年休假的具体施行办法,我国开始正式执行年休假制度。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一、安排对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在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即可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此处的“劳动关系”是指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一般认为不享受年休假待遇。例如,重庆、浙江、广东直接规定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四川允许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上海规定原则上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外,退休返聘人员、勤工俭学的实习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也不属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对象。
二、前提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均对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作了规定,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理解,一般认为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少数省份有不同规定,例如,广东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关于工作连续性的问题,是要求职工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还是要求每次休年休假之前都连续工作满12个月?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致。目前主流观点是只要职工曾经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从法理上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属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资格条件,只要劳动者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已经取得资格,以后中断就业并不使得已经取得的资格自然丧失。
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是否可以中断?如果可以中断,中断期限是多长呢?对此,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只有个别省份的地方规定涉及该问题。例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三、除外事由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即享受寒暑假期且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没扣工资的;长期请病假的。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寒暑假、事假、病假可以替代年休假。其他节假日,诸如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都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满足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如何安排
员工如何享受年休假,是员工主动申请还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实践中,大多数单位是根据员工的申请来安排年休假。
是否可以理解为员工不申请,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呢?答案是否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意味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放弃。如果员工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该主动安排,否则需要承担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法律责任。
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员工未在本年度内申请休完年休假,逾期作废”的规定,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反过来,如果劳动者提出了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需要考虑员工意愿,但并不是必须遵从员工意愿,而是根据自身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安排员工在哪个时间段休年休假有决定权,对于不符合统筹安排的员工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安排的决定权还表现在假期安排的节奏方面,即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取得员工同意。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