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健康资讯 · 内容仅供参考,不替代专业诊疗 联系我们|疾病百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提交照片(公务员照片审核)

2023-05-25 公务员考试 本文链接

江苏扬州,一男子发现自己身为副局长的妻子,竟然在自己的婚房内与副市长发生了关系,那场面简直不忍直视。男子虽然生气,但他并没有冲动,而是实名进行了举报,男子怀疑妻子与副市长存在权色交易行为。

据了解,这套婚房是男子与妻子结婚时所用,平时都是住在别的地方,所以一直闲置着。偶然的一次,男子发现平时一直不住的婚房,竟然产生了很多水电费,于是他找到物业询问。结果物业告诉男子,他家经常有人住。

男子觉得不可思议,他在物业处调取了电梯监控,结果看到了妻子多次挽着同一名男子进入电梯,举止十分地亲密。男子当时十分生气,他把镜头拉近了一点,想看看这名男子的长相,结果发现这名男子居然是副市长。

看着两人亲密的举止,男子哪里不知道自己被绿了,但他还没有失去理智。为了能一击必胜,男子婚房内安装了摄像头,然后很顺利的拿到了妻子和副市长滚床单的视频。紧接着,男子就实名举报了此事。

目前,此事尚未有定论,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会第一时间公布结果。不过,此事爆出后不久,已经有不少网友表示,此事是捏造的,为不实谣言。

【@法律公开课】

1、当网友们看到男子所曝光的其妻子的照片后,纷纷表示,这女副局长可真漂亮,难怪能够以色侍人。

随着男子的爆料,很多网友纷纷站出来,表示自己知道一手消息。比如:这位女副局长和一个部长有勾搭,还和某副局长的儿子领证前一天闹掰了等等。不过,很快就有一些人在群内道歉,表示所发信息为虚假的。

目前,这些信息均无从考证,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查清。如果属实,那从严从重处罚,如果不实,那一定要严惩散布谣言者。

2、如果此事属实,男子的妻子和副市长会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婚内出轨是对婚姻最大的背叛,是对另一半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男子的妻子与副市长出轨,这虽然达不到重婚,以及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只能算是一种姘居关系,但也属于重大过错。如果男子因此与妻子离婚的,男子有权向妻子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比普通人具有更高认知。

因为公职人员代表的国家机关的形象,所以他们要更加注意好自己的形象和举止,对于生活和工作作风问题,也应当严于律己。

可是从目前事件的发展来看,涉事副局长和副市长都没有达到上述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我们认为,对于公职人员的出轨行为,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另外,如果这位副局长和副市长还是党员的话,可能面临撤销党内职务,甚至开除党籍的处罚。

3、如果经调查发现,男子的妻子与副市长存在权色交易,这该如何处理?

权色交易,是指一方利用权力与另一方发生关系,以达到满足生理欲望和感情需要的目的,而另一方利用自身姿色与对方发生或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从对方手中获取财物或权力。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0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实,权色交易说简单点就是性贿赂,但是性贿赂并不属于行贿罪的范畴,不过,性贿赂会涉及到滥用职权行为。

也就是说,男子的妻子可能利用性贿赂,来让某些领导为其安排一些职位。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最后,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好好彻查一番,如果情况属实,请还男子一个公道,同时要把牵扯到权色交易的人员一并清除出公务员、党员队伍。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扬州通报“网传干部生活作风问题”#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

江苏扬州,一则网传消息称,副市长张某在副局长的婚房里有亲密行为,被男方的监控完全拍摄了下来,随后男方开车去纪委举报了。消息一出瞬间引起关注,对此当地纪检委已经联合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当地表示,一定会秉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认真处理,核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当然,目前还只是网传消息,那么是真是假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调查来确认,不过从网传的照片来看,涉事的女主角还是看起来年轻漂亮,身材和气质都非常不错的,不知道最终事情是真是假?

抛开当事人的身份不谈,如果妻子在家中与他人发生关系,被丈夫安装的摄像头拍摄了下来,那么拍摄到的视频,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无论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影像资料的视频都是电子证据,但是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直接决定着证据是否合法。

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没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丈夫是将摄像头安装在自己家中,那么显然这种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方式是合法的,但是却不能够肆意传播,否则就会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权。

当认定了妻子一方在家中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那么这就属于夫妻一方不忠于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对此,民法典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再来看如果涉事当事人都是公职人员,那么就不仅仅是婚姻家庭的问题了,由于涉事双方违反了生活纪律,那么还会影响到工作。

按照《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而成都某副区长前不久因生活作风问题,被主管部门给予了按程序追究纪律责任并建议免职的处理。实际上免职并非撤职,只是先免去职务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降级或者是撤职的责任。

假如,这起事件是无中生有,是有人故意抹黑当事人,那么性质就恶劣了,其行为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损害,更是博取了大众的关注。

那么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如果事情是假的,那么发布的信息的人,同样会面临刑事处罚。

网络非法外之地,事情真相如何,还是以相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扬州通报“网传干部生活作风问题”#

本文内容仅供健康科普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诊断和治疗建议。如有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遵从医师指导。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