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租房(宣威租房子拎包入住的)
一个相处得很好的同事家的女儿小芳今年28岁,处了个男朋友小李,两人是大学同学。小李是宣威市的,父母早些年开煤矿,赚了不少钱。前几年国家开始整治小煤矿,就把煤矿盘给了别人,转行办了一个石材厂,每年也能赚不少钱。
五年前,两人大学毕业,小芳报考公务员没考上,就在省城找了份工作,小李回老家待一年时间后,也回到省城找了份工作,两个人相处得非常好。
去年,两人向双方家长表明了恋爱关系。同事两口子了解了小李的家庭情况后,觉得两家人的家庭情况悬殊太大,门不当户不对,怕女儿将来嫁过去受男方的气,提出了反对意见。
小李父亲倒没反对两人恋爱,但要求两人都回到宣威,帮忙打理石材生意。小李告诉父亲,两人想在昆明闯一闯,打拼两年,如果不行再按父亲说的回宣威打理石材生意。
今年初,因为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小李被公司提拔当上了部门主管。两个月前,小李又被公司任命为地州分公司经理,调到蒙自工作。考虑到自己走后,小芳一个人在省城上班,老是租房子住,生活不太方便,也不放心,就向父亲提出了在省城买套房,买辆车子给小芳的要求。小李父亲看到儿子短短两年时间就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于是同意了小李的要求。
生意人做事效率就是高,去年12月底,小李父亲拿出200多万在省城给小李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和一辆奥迪Q5。车子落户在小李名下,房子正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小李父亲的意思,房子是买给孩子的,两人也快结婚了,在办证时小李为权利人,小芳为共同共有人,产权比例按50%填写。但小李妈妈不同意,她觉得,小李和小芳只是恋爱关系,还没有结婚,将小芳办为共同共有人,如果将来两人分手了,小芳一分钱没出,儿子不是还要拿出钱来赔给小芳吗?
对办理不动产权证这事,小芳倒没什么想法,可同事的老婆不同意了。她觉得小芳和小李已经相处了五六年的对象,两人关系那么好,两家人在买房时还专门商量过完春节选个黄道吉日给两人办婚礼的事。都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小李妈妈怎么还会想着说两人分手?是不是小李妈妈从来就没有同意过这桩婚事呢?如果真是这样,还不如趁早叫她们分手得了。想到这些,同事老婆打了个电话给小芳,说了自己的想法,叫小芳再好好想想,实在不行就分手算了。
小芳告诉妈妈,小李已经到瑞丽上班去了,不动产权证还没有办,他正在和他妈妈商量,会把她办为产权共同共有人的。
就办理不动产权证这件事,同事的老婆担心有一定的道理,但小李妈妈说的也并非毫无根据。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是如何分配的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配的方法与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房子是一方当事人婚前全款购得,婚后添加另一方名字,视为赠与登记双方名字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小芳和小李这件事情,我个人认为,小芳和小李已经在一起相处了五六年,学历相当,彼此了解信任,再加上小李父母资助的房产和车子,建立婚姻家庭已经有了坚实的感情和物质基础,她们的婚姻生活一定会幸福美满的。在婚姻问题上,父母可以向子女提出意见建议,但最好不要强制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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