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住房申请(北京共有产权房比例)
#北京头条#新政策重磅来袭!城六区户籍及非京籍均可申请
刚才浏览头条
发现这张图功能太强大了
在北京,家庭申请小客车指标等业务所需材料明细单
#亲子欢乐过大年#
因为疫情,女儿去年没回家过年,老两口竟觉得英雄无用武之地,整日无所事事,顿觉冷冷清清。今年放开了,侄儿元月十四日大婚,女儿趁机申请了线上办公,可以在家呆到年后,这也是她在北京工作以来在家呆得最长的时间了,老两口高兴坏了,天天争相施展厨艺,尽着女儿的口味做,什么身材呀、减肥呀都扔到太平洋去了。女儿也非常可心,看我和先生一个高血压一个冠心病,非常贴心的带回安宫牛黄丸,看我们客厅柜机制冷效果不好了,又给我们换了一台,说实话美的空调十六年了,还有这样的效果我们是舍不得换的,孩子的思维不一样,一定要我们享受。有女万事足,明天接95岁老娘来过年,太期待欢乐的亲人团聚了。只是老娘没阳,看来只能谢绝亲友来拜年了[呲牙][呲牙]
北京小客车申请条件:
第七条 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和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台海说法:借名买车?没摇中号千万别这样做】
借用他人的名义,给自己买车,“借名买车”合同到底效力如何?借用他人的名义签署购车合同,被借名人却变卦了,已经交付的预付款能否要求退回?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耿瑞璞、北京市律师协会李晓晖律师,共同对借名买车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典 型 案 例
刘先生看中了一款售价48万元的SUV经典车型,可是没有购车指标,买车也上不了车牌。在与销售聊天时,刘先生得知可以借用亲朋好友闲置的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买车,只要跟对方说好“车牌用你的,钱我出,车我开”就行。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哥们小孙,以小孙的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垫付了定金2万元。后小孙反悔,不再同意出借车牌,也拒绝前往4S店。
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车辆销售合同,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以及资金占用费。最终,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刘先生2万元的预付款。
1.“借名买车”,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是以小孙的名义签的,钱却是刘先生付的,这样的购车合同效力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那么刘先生本身去代理小孙实施购车行为,本身就是应该以小孙的名义与汽车销售方签订合同,同时代替小孙来支付定金,或者是支付购车款项。如果是这样一种操作模式,这个合同当然它是有效的。
如果说是在借名买车的情况下,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公序良俗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公共秩序,一个是社会的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含义,就是国家还有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包括北京市实施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确定的管理秩序。如果说合同是违反了小客车指标管理的秩序,这样的合同就有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而导致无效。
2.购车合同无效,两万元预付款是否应当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说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因该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向相对方返还,对于该法律行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对于法律行为的无效都有过错,它是一个混合过错的情况,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借名买车行为最终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3.本案中双方的过错情况?
因为刘先生并没有取得小孙的委托授权,并没有去代理购买车辆的行为,故本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一种典型的代理的行为,而是一种借名买车的行为。那么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主要在于判断该合同的目的,是否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共管理秩序。该借名买车合同它是明显违背了北京市实施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管理规定,那么双方的当事人对该合同的缔结,都是有过错的。
对于刘先生而言,他明知道自己没有购车指标,仍然去4S店去看车,去询问销售人员如何才能在没有指标的情况下购买车辆,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调控规定,汽车销售方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要求,也需要书面的去提示购车人购买车辆需要具有北京市的小客车指标。双方在各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汽车销售方作为专业的经营者,其过错是要比刘先生要更大一些的。所以基于这种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过错更大一些的汽车销售方将2万元预付款全部退还给刘先生。
4.“借名买车”存在何种法律风险?
借名买车行为对于购车人和指标所有人,包括汽车销售方,都是有比较大的法律风险的。对于购车人,借名买车中购车人支付了车辆的价款,支付了交强险、商业保险等各类费用,但是车辆是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的。如果指标所有人涉及到了民事诉讼,在成为了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他名下的所有财产都有被查封、扣押或者是冻结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如果不知道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这种借名买车行为,属于善意不知情的一方,那么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就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被拍卖掉。一旦被拍卖掉,对于购车人而言就是一个钱车两空的局面。(未完部分请看截图)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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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其他地区也快了,大家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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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头条#北京社保跨省转移开放个人申请途径!
谁帮忙给解读一下!
我看了十遍没看懂!
请好心人帮忙评论解读政策!
和京津冀有关吗?
是说京津冀养老金之后同等待遇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