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市场,如果不以彻底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为目的而刺激市场的行为,就是耍流氓行为!长痛不如短痛,现房销售才是对购房者的担当!
无论任何政策,特别是人命关天的重大政策,必须做到两点,一是要试点,二是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比如商品房预售制,实行了多少年?必须进行评估,但我们没有,只有到不可收拾了,才来总结,但往往大错已铸成。
储殷 数字经济智库副院长疫情政策讨论要容忍不同声音,不能光扣帽子,所有选择都有代价

我们向香港学了房屋预售,为什么不学他们是怎么避免烂尾的呢?其实,真的要学,其实比吃饭还简单。
第一、香港的居民付了首付之后,只有当房子快交付了,才需要去银行申请按揭,这样就避免了房子交付不了还要还房贷的闹剧。
有人就问了,如果开发商把大家的首付款挪走了,损失也很惨重啊。这就是重点了,香港曾经也是有烂尾楼的。1960年香港尖沙咀的富贵大厦成为第一个烂尾楼,业主们只能被迫又多掏了三成的钱才把窟窿堵上。之后香港规定开发商需要把首付全部放在律师楼的信托口袋,如果出现问题了,律师楼连带会被重罚。
而我们这边是放在银行的监管账户,但银行更像是义务监管,非常表面化,出了事情也没看到哪家银行被罚。就算真有事,购房者还是要每个月乖乖还按揭,银行就更懒得上心监管了。
似乎在这个买房闭环当中,只有在拿到房子之前就付了所有买房款的购房者是最弱势的,当犯错误的代价是由别人来承担后果,谁还会防止错误的产生呢?#烂尾楼# #楼市杂谈#

不止房屋预售,还学了公摊面积呢[奸笑]
康康说房产浙江广电民生资讯广播房产主持人我们什么时候补上这一课?#香港 #运动让好事发生
01:05许昌 | 拟出台“交房即交证”!
日前公布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提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新房项目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实施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并实现常态化运行。#房地产##许昌头条#
【台海说法: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2021年2月3日,钱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钱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处预售商品房,总价款为50万元。关于交付期限,合同第八条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钱某使用。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每日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钱某按合同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并办理完毕了剩余房款的按揭贷款手续。截至2022年6月,经钱某多次催告,某房地产公司仍未向钱某交付案涉房屋。
钱某认为,出卖人某房地产公司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后仍未交房,致使自己一直租房居住,故于2022年6月30日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250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赔偿因租房造成的损失18000元(每月1500元,从2021年7月初计算至2022年6月底,共12个月)。

法院审理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
槐荫法院认为,本案中,钱某已经支付购房款,完成合同义务,但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将涉案商品房予以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钱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以总房款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60日的违约金1825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钱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因租房造成的实际损失1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钱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在《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就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已具有填补守约方损失的功能,而其再次要求赔偿因逾期交房产生的租金损失,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250元,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救济违约损害的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所以,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无特别约定,对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其作用重在“填补损失”。若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会使得守约方获得重复填补,因此守约方一般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可以请求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性质为“惩罚性违约金”,此时,违约金的作用体现为重在惩罚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厦门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任泽平: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新商品房预售制对比。
#专家:预售制不可取消 有其意义#
商品房预售制度危害多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预售制不仅导致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设计变更、房屋质量缺陷等问题得不到解决,更为重的是诱发了延期交房、抵押房再预售、预售房再抵押,最后甚至还会出现携款潜逃”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预售制是导致烂尾楼的最直接诱因之一。
二是商品房预售制度降低了开发商的门槛,使得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进入了市场,增加了开发商投资出问题的几率,银行和购房人被动的成为风险投资的牺牲品。
三是商品房预售制具有巨大的杠杆效应,开发商的有限资本发挥出巨大的乘数效应,导致房地产行业狂飙式发展,购房者被裏扶到楼市泡沫之中。
对于这样的制度,董藩竟然还疯狂为之辩护,实在是匪夷所思!其实,仔细想想也不难理解,董藩一直是房地产利益代言人,他非常清楚取消预售制对房地产商意味着什么。
不过,取消预售制是人心所向,更是大势所趋,董藩凭一己之力万难改变,他为房地产商奔走呼号,不过是螳臂挡车罢了!
都是预售房惹的祸,如果一手交房一手交钱他敢这样干吗,会有人购买他的商品房吗。
房屋预售制不除,大小恒大许家印不止
投行圈子“大瓜”迷局:十字路口的恒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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