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珍律师: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
“我只想让法律给我一个公道!”,上海,某小区,24岁的小陈,把价值6万多的摩托车放在楼下停车区。万万没想到,2个小时后,他发现自己心爱的摩托车倒在了地上。小陈心想200多斤的车,风是刮不倒的。于是,他找到物业调取监控,竟是一位年迈的大妈故意推倒在地,然后若无其事地离开了。经鉴定,损失高达16000多元。
小陈听邻居说,大妈有精神疾病,经常这么干,小区里的多辆汽车、电动车都遭过黑手。事后,小陈找大妈一家要求赔偿,但大妈的儿子一直躲着他,就是不见面不想赔偿。小陈憋了一肚子气,报了警,想为自己讨个公道。
期间,有人劝小陈,别较真了,毕竟大妈年纪大了,精神状况不稳定,追究责任比较难,还是算了吧。但小陈却不想不了了之,他说总该有人为这事负责,而且自己因为此时前前后后花了大量时间,舆论压力也比较大,身心俱疲,还为此搬了家。自己不在意赔偿是多少,更在意老人违法之后,法律会对他怎样判决。
警方介入调查,经司法鉴定,车损为9000多元,而大妈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警方对大妈刑事立案,并联系大妈的儿子,但她儿子仍然一直没露面。目前,检方已提起公诉,该案将于下周开庭。
对此,网友们纷纷支持小陈。有人认为“老人违法成本太低,导致有些老人肆无忌惮,该处理就处理”“支持维权、讨要公道。限制行为能力不是没有能力、不用担责”“强烈支持委权,那些让算了的人才是不怀好意”“这监护人一直不想出来,估计有判决后也不想承担赔偿”“这样的儿子真孝顺”“赔偿是次要的,必须维权”。
那么,大妈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小陈又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大妈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从犯罪行为表现看,两罪都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二者有明显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都是因为报复或有其他犯罪动机。而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性”,无事生非、为取乐发泄为目的,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没有明确目标,有很大的随机性。
具体到本案,这位大妈虽然有精神性疾病,但她多次推倒、砸坏他人车辆,和车主并不相识,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随意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二者的入罪标准也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而寻衅滋事罪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大妈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呢?
有精神疾病不等于就不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大妈经鉴定属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次,小陈的损失如何维权?
小陈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大妈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车辆的维修损失、维权产生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等。
本案让人不解的是,大妈的儿子一直躲着不出面,实在让人费解。自己没有照顾好妈妈不说,难道你真的忍心你妈去坐牢吗?1万多块钱不是什么大钱,但这样的处事方式实在是丢人到家了。
但不是说你躲就能躲得了的。法院判决后,儿子作为监护人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还不赔偿,法院一定会强制执行的,让你尝尝老赖的滋味。
最后,老人违法成本太低,而被侵害的人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很多事情不了了之。社会需要小陈这样较真的人,我双手支持。因为只有人人都有维权意识,才能有效遏制这样的老人违法。
你认为大妈的儿子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欢迎评论!#摩托车被老人推倒损坏 小伙坚持追刑责# 头条热榜#律师来帮忙# #上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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