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屋租赁(长沙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在哪里办理)
湖南长沙,女子杨某将自己一套闲置的房屋租了出去,不料几个月前收到租客要求减免房租的电话。细问之下,杨某才知道是因为小区的物业服务让租客的体验感极差,明明有好多闲置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以方便管理为由上了锁,租客停车完全就是靠运气。
原来,杨某当时购买这套房屋的时候并没有购买停车位,但租客却有停车的要求。经过协商之后,租客同意由自己向开发商这边承租临时停车位。之后,租客便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从开发商那里租来了一个临时停车的名额。
虽然付了钱,租客也没有一个好的停车体验,开发商每天仅空出少量的临时停车位供大家停车,大部分的停车位都被上了锁,能不能停车全凭运气,这让租客非常不满。租客投诉反馈无果后,只能找到房东杨某减免房租。
之后,杨某也找到开发商了解情况,开发商说,如果需要车位,可以进行购买。杨某觉得,开发商存在只售不租的嫌疑,便求助了记者。采访时,开发商称,上锁停车位只是为了方便管理,空出来的停车位完全够用。
采访社区工作人员时,他们表示近期会组织开发商跟业主再协商一次,如果协商无果,建议业主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1、小区停车费一个月1000元,简直不敢想象。
价格法第3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虽然停车费的定价,实行的是市场调价,但1000元一个月,从市场价来说,还是太高了。
如果开发商故意锁了其他车位,制造稀缺性,哄抬价格,涉嫌违反价格法第14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价格法的事情,价格法第4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小区物业收了1000元的停车费后,却不提供足够的车位,违反了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租客与小区物业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小区物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停车位,小区物业将未卖的车位上锁,使临时车业主没有车位停车,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区物业不能提供相应的车位,租客和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3、开发商将没有卖的产权车位上锁,合法吗?
民法典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在建筑区划内,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
也就是说,开发商对这些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随意处置。
法律规定的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这三种方式是同等的,不能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
民法典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从法律上讲,产权车位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
但开发商将没有卖的车位上锁,实际上是变相地限制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于法无据。
还有,本案承租人由于车位没有保障,要求杨女士降低房租可以吗?
大家知道,现在城市停车位非常紧张,小区是否具有充足的停车位决定着房租的高低。因此,如果杨女士事前给租客承诺有停车位,而现在停车位不充足,那么,杨女士就属于合同履行不全面,租客可以要求杨女士降低房租。#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要上 头条#
#请用一句话形容自己一个人的艰辛# 我曾一个人带着五岁的儿子在长沙租房子做缝纫工三年,有多苦,只有自己知道
近日,湖南长沙,业主杨女士反映自己的小区每月交1000元停车费却没地方停车,开发商的回应更是亮了!
杨女士在长沙麦芒国际小区的一套房子租给别人住,近期接到租客电话要求减租,理由是自己每个月向物业交1000元停车费用,但是车位却得不到保障,大多数的车位都被锁了,只能见缝插针的停车,很多车都是停在停车场的路边。
杨女士自然是不愿意减租的,于是找到开发商,说交了停车费为什么没有位置停车!开发商的回应亮了,称给车位上锁只是为了方便管理,小区没有强制规则一定要买车位,业主可以买卖自愿,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租。
那么问题来了,杨女士家的租客每个月交1000元的停车费算不算是租车位?如果是,那为什么不能保证租客的车位?如果不算租车位,那交1000块钱的停车费在物业那里又算什么呢?
随后,开发商又表示,留出来的临时车位是根据入住率安排的,如果车位不够可以和物业沟通协调。
物业是开发商请来的吧,如果没有开发商的授权,物业敢随意锁车位吗?实际预留出来的临时车位远低于入住率,这算不算变相强制业主买车位呢?
对此,您怎么看?您身边也有类似的情况吗?欢迎评论区留言
湖南长沙。杨女士租出了一栋楼。前不久,她突然接到一个租客打来的电话,问能不能减租。据查询,原来租户每月要交1000元的停车费。结果就是没有固定车位,很多空车位都是锁着的。经过多次沟通,杨女士怀疑该房产有售不租之嫌。
杨女士所在的小区,只有1、2号停车场一层。c区目前有27个临时车位,虽然车位多,但大量车位闲置、上锁。因为没有停车位,很多车辆只能停在停车场。
杨女士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说,他们的车位是锁着的,方便管理,预留的车位是按照占用率来分配的,对于已经入住的业主来说,理论上是足够的。
随后,记者致电开发商市场部部长李女士。李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此前曾就车位问题与业主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我们根据占用率锁定地下车库的车位,方便管理。我们还预留了100多个车位,包括地上的车位,总车位完全够用。”
对于这一点,杨女士找到媒体反映此事,她可以带着记者去找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杨女士等业主还有其他诉求,可以发一纸文件给她,她会向上级请示。
这个说法引起了杨女士的不满,因为早在一个多月前她就反映过同样的事情。结果现在她要交纸质文件,简直就是拖延。因为双方没有协商出统一的解决方案。社会各界的建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出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卖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一个月交1000元停车费,却眼睁睁看着空车位被锁上,换成其他任何人恐怕都难受。有时候,还是要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很多事情其实并不难理解。
长沙新购房政策:外地户籍,把名下长沙唯一住房作为租赁住房,并且在长沙社保或者个税满2年,就可立即再获得一个购房资格,不落户可买二套房!非长沙籍的愿意将房屋出租出去10年获取二套房资格吗?#长沙头条#
我小孩今年刚大学毕业在长沙上班,和同学一起租房子住,三室一厅,四个同学合租,有二个是同村的孩子住主卧,一张床,我小孩和另外一个同学各住一间,房租平分,其中有个同学的妈妈也在租房子的附近上班,这个小孩的妈妈睡客厅沙发,平常帮这几个小孩煮晚饭吃,我给我小孩说,要勤快点,有阿姨给你们烧饭吃,菜要买,碗也要洗,卫生也弄好,同学情是一辈子,做事了要格局小,不要阿姨出房租,别人上班也辛苦,回来还给你们烧饭吃,一起开心生活,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分开了,小孩也同意我的说法,人啊,不太自私就好。[呲牙][呲牙]
湖南长沙,杨女士名下有多套房产,为了不让房屋空置,杨女士就把其中的一套租了出去。最近,租客突然提出要求降房租,而理由是物业将大部分停车位设置了地锁,不买车位的话就不能停车。
对于租客的说法,杨女士一开始并不相信,因为租客租了2年房了,停车费是1000元/月。小区物业既然收了停车费,又怎么会突然上地锁呢?
可当杨女士来到小区地下车库一看,只见偌大的停车场中,除了已经卖掉的车位外,只开放了C区的27个临时停车位,其他车位全都被上了锁。
很多车辆因为抢不到停车位,只能见缝插针的停在两个地锁的中间,或者直接停在了停车场的路上。据了解,业主之间还因抢车位多次发生矛盾。
租客也曾找过物业,可物业不认租客的身份,要求必须和业主本人谈才行。无奈,租客只能找到杨女士来解决。
事后,杨女士得知是开发商让物业加的地锁,便直接找到了开发商。可开发商却表示,这样做是方便管理。现在除已卖掉的车位外,他们提供了地上地下共100多个临时车位,按照现在的入住率来说,车位完全是够的。
最后,开发商还补了一句:“如果需要固定车位,可以花钱购买。”
【@法律公开课】
这车位紧张问题一直是个大难题。现在大家生活条件好了,一个家庭有时候买个2~3辆车很正常,这样势必就要占用2~3个停车位。如果小区都住满人的话,车位肯定是不够用的。但这也是常态了,几乎没有一个小区是按照房子套数去1比1的规划停车位的。
1、开发商有权锁车位吗?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要先弄清楚地下车库的停车位的归属。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做成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
在司法实践中,地面停车位由于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区域,所以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属于业主。
至于地下车库的车位,这是在建设之初就已经经过审批规划的,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不纳入公摊面积,可以办理单独的产权登记证,由开发商进行管理。
2、看到这里,网友们可能会说,既然开发商有权处置地下车库的车位,岂不是开发商给车位上锁没毛病?
其实不然。《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上述规定中,明确了开发商虽然具有地下车库的处置权,但必须优先保障业主的需求。
所谓“保障业主的需求”是指:1、车位数量上尽量满足;2、使用方式上尽量满足。
车位数量上满足很容易理解,是指规划中的停车位、车库停车位,要尽量满足业主所需。
使用方式的满足,是指开发商可以将地下车库的车位卖给业主,也可以租给业主,但不可以只卖不租,不能为了逼迫业主购买车位而限制车位的使用数量。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本次事件中,开发商明确告诉杨女士,想要固定停车位就要花钱买,这已经违背了上述规规定。因此,开发商应当立即解除地锁,开放地下停车库车位的租、售。
3、租客因为抢不到车位,要求杨女士减去房租,这是否合理?
这就要看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了。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杨女士需要提供车位,可现在根本停不到车位,那么杨女士就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租客可以要求杨女士降低一点房租。但如果没有约定的,杨女士就没义务为租客停不到车而买单了。
最后,这个小区的停车位费用要1000元一个月,却连个车位都无法保障,怎么好意思收这笔钱的?吃相未免也太难看了点吧。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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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锁车位 每月花千元停车难#
#长沙头条# 长沙租赁房盘活存量房试行办法细则来了!
几个重点:
1.不限定租赁房的面积。
2.推行自己出租。
3.不对租客限定,中间可以换租客。
4.每月100元的管理费。
5.有个最低房租标准,具体将长沙分为了5类,想要租赁得可以对照下图,看看你的房子在哪一类。这条应该是防止低价出租。
6.税费大概为12-14%。
打个比方吧,梅溪湖100平米的房子为4类,最低租金标准为1000元每月,大概就是每年交1200管理费,每年交1400元税费。交十年得一张房票!
这样来看,还是蛮划得来的!
昨天长沙楼市有一则重磅消息,已有的房屋作为租赁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
具体看了一下有几点要求:
1在方案实施之前已经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2 可以与试点企业长房集团和长沙建发集团签约,也可以自行出租运营房屋,但是都需要纳入服务平台监管
3 租赁运营年限不低于10年
4 租赁住房的租金,押金,佣金均需要纳入服务平台房屋交易资金监测专户。
听上去像是松绑了限购的条件,实质有点加强的味道。理由:
一般刚需的房子不会拿出来出租,拿出来出租都是有多套的,多套房产的是投资性购买,纳入租赁住房平台,至少10年内要作为租赁住房,哪怕卖掉也要作为租赁住房,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是怎么样,如果违约纳入失信行为,估计当事人和企业不敢乱来,这样的话房子在备案合同期内,业主只能用来出租而不能自住了,价值大大减少,相当于半个限购了。押金,租金也要纳入相关的监管平台,甚至租金纳入监管体系,意味着以后租金不能乱涨,对于大部分个人不能接受。这个方案更多对长沙楼市是利空而不是利好。#长沙房产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