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找房子(长沙找房子在哪里找)
2022湖南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招聘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为2022年12月07日9:00-12月11日17:00,笔试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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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全面放开,长沙那些地方的房子最受欢迎呢?
时至今日,长沙楼市可以说是惨淡不已,但是疫情一旦全面放开,经过这三年封控,受尽疫情带来影响的人群,都会更加理智,也知道大疫止于野的深刻道理了。
所以,未来,长沙哪些地方值得买呢?(针对养生,渴望自由的人群)
1: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西面象鼻窝森林公园,南边桃花岭公园。
2:大王山,作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北边有洋湖湿地公园,东有湘江,又全部都是小高层和洋房,妥妥的好地方。
3:开福北止于秀峰公园,南于苏托垸,西于园林生态园。
4:望城全境,作为旅游发展规划地,符合大疫止于野。
5:雨花南省植物园旁,妥妥的环境之王。
6:万家丽北和星沙,北有松雅湖湿地公园,西有长沙园林生态园。
另备注:梅溪湖有六字头公寓在售,含浦有只要大专毕业就可以买的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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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锁车位 每月花千元停车难# 长沙市民杨女士是麦芒国际2栋的业主。近日,她通过今日头条“头条帮忙”长沙频道向晨意帮忙记者求助称,小区出现“停车难”现象。“我的房子租给别人了。租客告诉我,他每个月交1000元停车费给物业,但经常连车位都得不到保证。开发商将大部分车位都上锁了,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只能见缝插针的停车。”
在杨女士找物业公司反映问题时,物业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在之前反映问题拖到一个月之后,居然还搪塞称,请打一个文字申诉问题的报告,他们好向上反映。总之,这家物业就是想用时间耗空间,用“拖字诀”损耗掉业主的全部耐心。从根本上说,这家开发商就是想“以售代管”“以租代管”,宁肯让车位空着,也不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实际上,这家开发商及物业明显违规违法了。因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还有,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为了自身利益,多赚取肥厚的蛋糕,锁车位强行逼业主购车位、租车位,实则是公开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们不无忧心地看到,近年来,此类案例频频曝光,各种诟病声浪也此起彼伏。但是,由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惩处的力度偏弱,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使这块痼疾越发顽固,久治不愈,人民群众感到非常不满。于此,必须回应公众对此的严重关切,依法遏制将小区车位当作摇钱树的行为,显得越来越紧迫了。有道是:小区车位能储钱,物业态度好刁蛮,锁地立桩当管理,业主只能空自叹。#明嘴说事#
湖南长沙,一男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由于周边停车比较紧张,每月花1000块钱在物业租了一个车位,可没想到,车位只用了两个星期就被上了锁,得知事情真相后,男子只好向房东求助。
事情发生后,男子也多次找到物管协商此事,可是他们却非常强势,认为他根本就不是业主,没有权利跟他们进行沟通,男子无奈,只好找房东出面解决。
房东杨女士通过左邻右舍了解,物业就是为了卖车位,所以才把大多数车位给上了锁,只留下一小部分供大家使用,尽管租户花了1000块钱,买到的也只能是个寂寞而已!
但杨女士为了照顾租客的诉求,她还是主动找到了物业,不仅问题没有解决,对方反而给出了一大堆理由。
他们表示,为了方便小区的管理,只能将地下车位按照比例上锁,不然就会出现乱停乱放的现象,影响整个小区的交通秩序。
可是对方的这种说法,杨女士并不认可,她反而觉得,她们楼下的地下停车场是在D区,偌大的一个停车场几乎都被上了锁,只留下不到30个临时车位,他们花钱停车,完全都得靠运气!
双方就这样你来我往,交涉了几天之后,也没有给出最终的结果,业主们对此议论纷纷,怨声载道!
1、收了1000块钱停车费,却没有停车位,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无论是小区的业主还是租户,只要交了钱,就与物业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对方就有责任和义务为租户提供车位。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是物业在收了租赁费之后,却不能为小区的业主或者租户提供合理的停车位,明显已经违背了民法典的契约精神。
就本案而言,小区的物业如果不能及时提供车位,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
2、随便给车位上锁,这种做法符合规定吗?
任何一个小区的地下车位,都是在规划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车位应该归开发商或者物业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车库,归属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相关的约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对这些车位享有使用、占有和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胡作非为。
在本案中,杨女士房子的租户已经缴纳了停车费,可是却没有合理车位,从这一点上讲物业已经违反了当初的租赁协议。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产权车位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的一种配套服务,即便没有租赁关系,业主也可以有优先使用权,可业主明明花了钱,还不能给提供车位,这种做法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
3、小区收取每个月1000块钱的停车费合理吗?
虽然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物业所有,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外出售或者出租,根据实际情况随意调整,但每个月1000块钱的租金确实有点过高。
根据《价格法》第3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该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
也就是说,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的价格,可以根据自身和市场需求情况自由调节,但是也不能随意而为之。
就本案而言,物业通过锁定车位的方式,制造车位的奇缺性,并且变相抬高价格,对于这一点,已经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已经损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物业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变相给车主们制造停车难的问题,逼迫业主不得不购买车位,但是他们的这种方式,无论是于情于理都明显站不住脚。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会遇到类似事件,小区的物业明明是给业主们服务的,可是他们的做法却百般刁难,变相迫使业主做出符合他们要求的行为,这样不仅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也损害了物业的形象。
最后,希望物业方能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及时加以改正,给小区的业主们提供一个干净卫生、出行方便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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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车位,掏钱买”!湖南长沙,杨女士把自己的房子出租了,可最近租客却和他反映小区内最近遇到了“停车难”的现象。
租客和杨女士讲,每个月交1000元的停车费给物业公司,但是经常连车位都得不到保证。只能“见缝插针”,将车停在地锁中间,或者直接停在地下停车场的通道上。询问之下,才知道竟然是开发商将大部分车位都上锁了,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只能见缝插针的停车。”
据杨女士介绍,其实还有很多空闲车位,物业就是不给业主利用。她也把情况反馈给了开发商,可对方答复如需车位,可以购买。杨女士认为,这种做法有只售不租的嫌疑。
对此,开发商称,之所以将车位上锁,是为了方便管理,留出来的临时停车位是根据入住率分配的,完全够用的。此前曾和业主们就车位一事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
如果杨女士等业主们有什么其他诉求,可以发一份纸质文件给她,她再向上级领导请示。
可这点却遭到了杨女士的强烈反对,其认为一个月前就和开发商协商,当初也说请示领导,现在又要交纸质文件,这不是敷衍塞责吗?
小区内因车位归属、使用问题产生的矛盾几乎成了了通病。即使是在一些高档小区,“停车难”问题依然不可避免。广大业主和开发商关于停车位权属争议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那开发商对于小区内的业主是否享有所有权?业主对于小区内车位的使用有哪些法律规定?
【@韩林桂律师 说法】
一、小区内成为开发商是否享有所有权?
根据车位的类型不同,产权归属和使用规则适用的法律也同。在地产开发项目中,小区内的车位可以分为三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以及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兴建的车位,这类车位和住宅一样,在建设之初就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这类车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同时,不纳入公摊面积,也不属于人防设施。
公摊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了为了最大化的利用公共区域,在业主共有区域比如绿地、公共道路等非规划为车位的地方圈定建设的车位。这类车位的最大特点就是提前没有规划、占用业主公共区域。
人防车位是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在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内建设的车位。这类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法律规定的第一款已经表明了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并表明了利用方式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二、开发商给空闲车位上锁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本条法律规定的满足需要有两层意思:
第一,开发商必须按照业主的实际需要确定车位的使用方式。也就是说,业主要买,开发商就得卖;业主要承租的,开发商就得出租。
第二,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一、开发商对外处分车位的前提是已经按照配置比例满足了业主需求。二、“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具体到本案例中,针对杨女士的反馈,开发商直接告知,想用车位,可以花钱购买。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车位可租可买的使用方式。
小区业主缴纳了停车费,实际上这是一种车位租赁关系,物业或者开放商必须保证业主可以无障碍停车。但实际上确实,物业根本就没有考虑业主停车难的情况,直接就把大量空闲车位加装地锁阻止业使用,还美其名曰方便管理。该行为属于没有满足小区车位使用的“配置比例”,属于侵权行为。
最后,停车难问题之所以根深蒂固、痼疾难除,开放商之所以趾高气扬、不可一世,同他们具有车位建设、管理和使用的优势地位不无关系。
同时,广大业主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甚至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也助长了开发商的嚣张气焰。这里也提醒大家,面对十分过分的侵权行为,要适当拿起法律武器给予坚决回击!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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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交1000元停车费,却遭遇停车难,哪有这样的道理啊?
长沙市麦芒国际2栋的杨女士反映:我的房子租给别人了。租客说每月交1000元停车费给物业,但开发商将大部分车位都上锁了,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遭遇“停车难”。
原来,该小区1、2栋停车场只有1层,在C区开放了27个临时停车位,很多车辆因为没有车位,只能停在停车场路上。
据开发商称,车位上锁是为了方便管理,留出来的临时停车位是根据入住率分配的。
每个月交1000元停车费,却没有固定车位,这确实有点不讲理。但开发商说:“如果需要车位,可以购买。”
这,才是开发商最想说的话。原来,引发纠纷的“劲儿”在这里呢!
开发商的逻辑是,大家都来掏钱购买车位,不就没有锁车位一说了吗?
你想卖车位不是不可以,但是你不能靠锁车位来硬捌啊?你开发商是想获取自己的利益,却忽略了业主的利益。正如杨女士所言:“这种做法有只售不租的嫌疑。”
《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也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其实,开发商与业主间类似的纠纷并不鲜见,开发商之所以敢于有恃无恐的这么干,就是在于过分逐利,不见法律不低头。
所以,如果实在协商难以取得必要的结果,那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是一个最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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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在楼市低迷的时候表现也同样出色,到今年10月,长沙房价已经连续上涨23个月,但长沙房子也快卖不动了,今年1-10月,长沙市区住宅成交563万平米,同比下降43%,几乎是接近一半的量,量在价先,成交量的下滑,楼盘打折促销成为常态,95折已经见怪不怪。
二手房价格首先开始松动,10月二手房价格环比下跌0.1%,同比下跌0.1%,11月份二手房挂牌价几乎都在下降。
湖南长沙,麦芒国际2栋,近日出现了“停车难”的问题。据潇湘晨报报道,业主杨女士把房子租给租客,结果租客要求降租金,原因是每个月交1000元停车费给物业,但是经常连车位都得不到保证。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场大量车位上锁,这其中有很多车位都没有出售,导致许多业主没有地方停车。
先来看《民法典》新规,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换句话来说就是小区的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的业主使用,在没有卖完前,可以租给业主使用。停止向小区业主出租车位,属于限制、剥夺了业主依法享有的上述权利,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依法承担责任。
参考全国各地规定,小区车位租售,也是大都遵循两项原则,一是服务业主原则,即开发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不得只售不租,即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解读规定背后的深意,首先国家要求车位处置以本小区业主和租户为优先,以免外来车辆激增不受控制,影响小区有序停车,其次明确开发商可以授权物业开放车位出租,降低车位空置,提高使用效率,也便利业主和租户。
实践操作中,一些小区会在车位上方的公示牌上标明私人产权车位,空牌车位上停车的往往都是出租车位。不过一旦出租车位被业主看上要购买,往往需要几方坐下来协商解决了。
而对于只卖不租的开发商来说,心态可以揣摩,无非是想回笼资金,一劳永逸。不过于法于理可都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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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男子租了杨女士的房子,因每天出行都要用车子男子又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了一个车位,没想到开发商将大部分停车位都上了锁导致他没地方停车,男子想停车只能花钱买车位,于是他找到了房主杨女士。
交了停车费却没有位置停车,从法律角度来讲,开发商的做法是否违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开发商表示,他们车位上锁是为了管理方便,并且留出来的停车位是根据入住率分配的,理论上是够已经入住的业主使用的。
但实际情况却是,很多车子因为没有车位只能停在停车场过道上,而这些上锁的车位并没有售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杨女士所在的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以及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开发商的这种将车位上锁导致住户无处停车的做法,很明显违背了这一规定。
据租客表示,他每个月要交1000元的停车费,但是没有固定的停车位,现在车位被上锁,导致经常找不到停车的位置,没有上锁的公共停车位根本不够用。
杨女士就此事询问过开发商,但是根本没有用,开发商表示,如果需要车位可以自己买。杨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有只售不租的嫌疑。
对于这件事,调解员联系到负责这件事的李女士,李女士告诉他们,此前已经和业主们就车位一事进行了协商,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李女士说,他们留下来的地下车库的车位以及地上的停车位,一共有一百多个,是完全够已经入住的业主们使用的。
李女士表示,她会将杨女士反应的情况向上汇报,确保大家的停车权益得到保障。对这样的说法杨女士很不满意,她说一个月前她来协商的时候,也是这种说法,但是过了一个月依然没有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而言,小区内占用了公共区域改建的停车场,都不能收取业主们的费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们的需求。开发商这种将车位上锁导致住户们无处停车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杨女士向开发商反映情况,开发商称,如果需要车位她可以买。开发商的这种说法确实有只卖不租的嫌疑,至于他们解释的上锁是为了方便管理,留出的车位足够业主们使用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据调解人观察,停车场内留出的公共停车位早就已经被占满了,并且,过道等公共区域也停了很多车,这说明开发商所说的留出的车位够业主使用的说法是不真实的。
杨女士家的租客交了停车费,和开发商之间其实已经达成了服务合约关系,租客交钱,开发商就应当为他提供停车位。
现在车位上锁导致无处停车,是开发商违约在先,租客有权利要求开发商继续提供停车位,或者要求开发商退还他每月1000元的停车费。
@梅姐说法最后,不管业主是买停车位还是租用停车位,开发商都不应该区别对待。面对不公平待遇,业主们理应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您遇到过交了停车费却没有停车位的情况吗?对于这种情况您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我与宪法40年##律师来帮忙##开发商锁车位 每月花千元停车难#
“文学奇人、奇才,怪人、怪才”唐国明租居已经22年的房子,到底是几平米
12月5日,唐老桠在长沙淡趣文化传媒平台发《探访唐国明》一文说——如果要评一个“文学奇人、奇才或怪人、怪才”,他一定会上榜,他就是唐国明。曾经买过他的几本书,堪称皇皇巨著。而且据说在红学界产生较大影响的“再现曹雪芹百回《红楼梦》”、火遍网络的“自己理想的诗”《鹅毛诗》集、号称“以文学方式阐释半途主义哲学的百科全书”的《坚守在长城要塞上的士兵》、探求无归中有归,洋洋大观的自传体小说《零乡》。说实话,读他的书需要韧性耐性、需要平心静气,不是说其晦涩难懂,也不是说其博大精深,而是说,稍不注意,就难以跟上他的思路他的脉络。12月4日探访唐国明回来后,我写了一首打油诗《探访国明兄偶感》——“蜗居一隅六平米,日进一餐四两米,二十二年匆匆过,巨著难换半斗米。”……无论你怎样看待他,包括他的生活、他的创作、他的家庭、他的追求,我倒是被他的执着、他的纯粹、他的淡然、他的开朗,所感动、所折服、所震撼。
湖南长沙,一男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由于他有辆车,平时上下班都要使用,于是每个月又向物业交了1000元,万万没想到,物业竟将大部分车位上锁,并让小区业主买车位,男子没有办法,只能求助于房东杨女士。
这名租客在找杨女士之前,他也曾找过物业,但物业很强势,因他是租客,不是业主的原因,物业不予理会,并让他找业主解决,可杨女士出面,结果没有丝毫改变。
开发商表示,他们为了方便管理,将地下车库的车位按照入住比例上锁。杨女士表示,他们楼下的地下停车场C区,只设立了27个临时停车位,已经停满,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业主,是否能停车,完全靠运气。
目前,业主们和开发商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仍旧希望业主能购买产权车位,而不是临时停车。
【@蚂蚁说法 】
1、小区停车费一个月1000元,简直不敢想象。
价格法第3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虽然停车费的定价,实行的是市场调价,但1000元一个月,从市场价来说,还是太高了。
如果开发商故意锁了其他车位,制造稀缺性,哄抬价格,涉嫌违反价格法第14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价格法的事情,价格法第40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小区物业收了1000元的停车费后,却不提供足够的车位,违反了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租客与小区物业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小区物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停车位,小区物业将未卖的车位上锁,使临时车业主没有车位停车,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区物业不能提供相应的车位,租客和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3、开发商将没有卖的产权车位上锁,合法吗?
民法典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在建筑区划内,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
也就是说,开发商对这些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随意处置。
法律规定的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这三种方式是同等的,不能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
民法典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从法律上讲,产权车位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
但开发商将没有卖的车位上锁,实际上是变相地限制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于法无据。
最后,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件,从司法判例来看,大部分法院都不支持开发商将车位上锁,变相强迫业主够买车位的行为。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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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最后的遮羞布正在褪去,号称全国最幸福、房价最不可能跌的城市-长沙的楼市也宣告破防!正在退潮!
在全国中心城市中,长沙的房价收入比一直最低,相比深圳、上海等城市普通上班族购买一套90平米房子需要不吃不喝40多年,长沙只需要9年左右,虽然相比国际上一般标准的3-6年仍然高出不少,但在中国,长沙在坊间已经被称为房价幸福度最高的大城市了。
但现在,长沙的楼市也开始顶不住了,量是价的先行指标,虽然目前长沙的新房均价仍在微涨,其中今年10月长沙新房价格环比增长了0.2%。
但是成交量方面,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长沙市内五区新建商品住宅累计成交量只有约563万平米,同比去年下滑了43%,接近腰斩。同时,截至10月底,长沙市内五区商品住宅库存量飙升至约701万平米,创造了近5年来的历史新高,去化周期达到了11.62个月。
土地市场方面,2021年长沙内六区成交经营性土地面积1658万平米,土地出让收入702亿元。而2022年截止目前,内六区成交经营性土地面积850万平米,土地出让收入450亿元,成交土地面积腰斩,卖地收入较去年大幅跳水。
二手房方面,今年10月长沙内五区二手房只成交了2136套,是今年2月份以来成交套数最低的一个月。成交价格同比和环比均下跌了0.1%。
进入11月份,如这一秒入冬的天气,长沙的楼市还在加速冰冻!
2022年11月长沙楼市新房供应量达到71.41万平米,环比上涨1.2%;但成交量仅47.97万平米,环比下跌了14%。
长沙楼市的局面告诉我们一个道理,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在房价涨幅脱离了普通老百姓购买力太多的情况下,没有一个城市能够置身事外逃脱价值回归的道理。
#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