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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出台意见统一涉“大棚房”案件审理执行裁量尺度:非法占用农用地较高判刑5年

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法院审理、执行涉“大棚房”案件情况。目前,全市法院受理涉及“大棚房”案件总计344件,其中,一审258件;二审67件;执行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法院审理、执行涉“大棚房”案件情况。目前,全市法院受理涉及“大棚房”案件总计344件,其中,一审258件;二审67件;执行9件。为防止“类案不同判”,市高院出台《关于规范涉“大棚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具体意见》,明确我市将依法严厉打击涉“大棚房”犯罪,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较高处五年有期徒刑;针对“大棚房”拆除申请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市高院执行局局长蒋亚辉介绍,在2018年4月底全市启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后,市高院立即摸排全市法院涉“大棚房”案件数量,制定了涉及“大棚房”案件的规范性审理、执行指导意见。今后,全市法院对涉“大棚房”案件有了统一裁量尺度,执行过程中有了处置标准。

  按照具体意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342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410条规定,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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