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公交车与轿车相撞,致轿车上一名孕妇受伤流产。事发后,伤者将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除索赔经济损失外,还要求对方给付其因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失费。日前,西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流产,使其本人及家人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
女青年李某诉称,2014年8月24日,她乘坐袁某驾驶的小轿车途经天津西青区西青道柳霞路路口等待红绿灯,遇张某驾驶公交车右转弯,公交车与袁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即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腰腹不适、先兆流产,次日又被诊断为不全流产。事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和为该公交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身体受伤,合理的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的流产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其护理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系受伤后的合理支出,予以认定。
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使其本人及家人精神遭受巨大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4万元金额过高,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