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市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征收残保金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征收残保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中央、省属驻黄单位(以下统称各用人单位)。
二、残保金计征标准
1、各用人单位均须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2、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黄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49元。
三、年审工作
2016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各用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各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各辖区地税办税厅进行年审:
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此表可在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http://www.hsdpf.org.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四、年审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
年审时间:2017年8月14日至9月30日
申报缴纳时间:2017年8月14日至10月31日
五、缴费申报
所有用人单位应在上述征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各辖区地税办税厅进行缴费申报: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此表可在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http://www.hb-l-tax.gov.cn/hss)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的《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
3、提供本单位2016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财政预算批复、财务报表或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1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在黄石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联系地址和电话
(一)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1、黄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6535585
2、黄石港区就业服务机构:6222978
3、西塞山区就业服务机构:6480196
4、下陆区就业服务机构:5336826
5、铁山区就业服务机构:3260893
(二)市区各地税办税服务厅地址:
1、市地税局分局白马路办税厅﹙团城山白马路11号﹚
2、市地税局黄石港分局办税厅﹙华新路17号﹚
3、市地税局西塞山分局办税厅﹙颐阳路619号﹚
4、市地税局下陆分局办税厅﹙下陆大道71号﹚
5、市地税局铁山分局办税厅﹙铁山大道107号﹚
八、大冶市、阳新县请参照此公告安排残保金征收工作。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