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豪 绘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梅生
在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并不鲜见,但同居者很少想到,这样的生活状态,时刻面临着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甚至因此而人财皆空。记者较近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未婚同居者的财产纠纷案例有增多趋势。
男友失踪,女友被判还债
朱某和韦某皆来自广西,同在北仑一家公司打工,两年多前开始租房同居。由于两人的生活开支远超收入,为此,朱某出面向老乡借款8万余元。去年9月,朱某突然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债权人闻讯后向韦某索要借款,虽然她以“谁经手,谁还债”、“自己与朱某并非夫妻”为由拒绝,但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韦某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纠纷并不鲜见。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解释,根据较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而对于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即债权人既可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因此,未婚同居,即使一人出面借款,只要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就成为共同债务。
女友购房,男友分去一半
黄某是慈溪逍林人,高中毕业即参加工作,靠省吃俭用积下一笔钱。2012年初,她认识了刚大学毕业的外地青年赵某,随后两人恋爱并同居生活。此后,黄某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在当地购置了一套房子,赵某家境困难,父母只给了他5万元。尽管如此,房子产权证上还是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去年国庆节过后,赵某突然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黄某非常气愤,赵某不但移情别恋,还狮子大开口。在她看来,两人未婚,该房产应以出资比例分割,但赵某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让她不能接受。
法官解释:按照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案争议较为关键的是,虽然两人并非夫妻,而且赵某在购置房产时出资比例极小,但由于产权登记上明确记载了两人的名字,这就决定了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赵某出资再少、再无情无义,也无法在法律上改变财产共有的性质。
男方去世,女友空手而归
郭某来自四川,在甬打工后认识了北仑青年邱某。邱某经营一家小公司,生意不错。为此,郭某辞职做“全职太太”,专心照顾其生活,并等待邱某在完成一承包项目后完婚。去年11月,邱某突遭交通事故死亡,留下200多万元财产。郭某认为,她辞职照顾其生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至少能分得其中的一部分。但邱某家人拒绝郭某参与继承,郭某因此起诉,但法院判决其败诉。
对遗产的继承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由于邱某没有留下遗嘱,其留下的遗产必须按照通常的法定程序继承。郭某与邱某虽然同居三年,但并未登记结婚,无法以妻子的身份自动进入这个继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