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齐旻 通讯员 王欣钢 即时播报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男,42岁,小学文化,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伪证罪、盗窃罪被两次判刑,2013年7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4点多,被告人李某行至天津市火车站前广场B出站口夹层处,将被害人刘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白色小米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变卖,得赃款700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三天后,被告人李某再次来到天津市火车站,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李某主动交代上述犯罪,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河东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盗窃行为害人害己,既侵占他人财产,又使自己因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我们理应通过自身劳动换取合法报酬,而不应被一时贪欲迷惑,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