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王曾 近日,家住静海区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今年9月2日15时许,她的父亲骑自行车外出时,被一辆中通快递三轮车撞倒,老人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快递公司却称三轮车驾驶者不是公司员工,也未积极解决善后事宜。
李女士给记者提供了属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明确表述,当天肇事者常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侧翻过程中撞上对行左转弯骑自行车经过的李大爷,李大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该车未在交管部门登记,常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认定常某某对事故负全责,李大爷无违法行为。
李女士介绍,肇事者常某某当时驾驶一辆喷绘有“中通快递”字样的三轮车,尾部写着“静海快递0123”的编号。记者从警方了解到,肇事车辆确实是一辆喷绘有“中通快递”字样的机动三轮车,车内当时装有中通快递的邮件,现场路口的监控清晰地拍摄下了事发过程。经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以及对肇事者的询问笔录,较终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随后,记者找到中通快递静海网点,办公区的工作人员表示,该网点并没有一名叫常某某的员工。记者联系上了该网点的负责人吴经理,其确认,肇事者常某某并不是该网点的员工,其他事宜不便回答,随后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吴经理以正在开会为由婉拒采访。
对此,记者拨打了中通快递官方客服电话反映该情况,客服表示将协调相关人员与记者联系。不久,记者收到了客服发来的短信称不接受采访。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中通快递天津公司,该公司一名自称姓宋的负责人表示,中通快递静海网点是自负盈亏的,肇事者常某某与该网点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他并不掌握,目前无法确认常某某是否是中通快递公司的员工。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刘婷律师表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不是中通的员工,肇事者为何驾驶喷绘有‘中通快递’字样的三轮车上路?为何给中通快递送货?”李女士将继续为死去的父亲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