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万红 去年3月15日起,时隔近20年首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开始了其在全新时代、全新消费环境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
转眼一年过去了,拥有了新《消法》这一更加完善的法律武器后,消费者在消费维权时是否更有底气?是否了解如何正确使用新《消法》赋予的新权利合理维权?而新《消法》新增的“赋予网购的消费者拥有七天后悔权”、“举证责任倒置出了问题谁卖谁举证”等热点法律条款,在经过了一年的实践检验后是否“好用”,又会不会存在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市消协,通过典型案例,详解新《消法》实施一周年后那些为消费维权提供的强大法律支持与亟待完善的细节之处。
举证责任倒置 出了问题谁卖谁举证
[法律条款]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顺利解决[案例]
消费者王先生于2014年3月14日,在某营业厅购买了一部价格4999元的手机。购买当晚,手机出现黑屏现象、内屏有裂痕,王先生认为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更换。但该营业厅认为手机问题是人为使用不当造成而非质量问题。
[消协解读]
首先,根据新《消法》相关规定,该投诉中应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其次,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在该投诉的调解中,营业厅出具了该型号手机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但举证材料中并无直接证明该手机内屏质量及产生裂痕原因的内容,因此不予支持其提出的观点,判定营业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随后,该营业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手机内屏。
待完善[案例]
耐用商品举证难 缺乏细则难执行
2015年4月消费者曹某投诉,称购买的汽车在质保期内出现轮胎开裂,认为是质量问题要求商家承担保修义务。根据新法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向厂家做了报告,并由厂家派出技术专家团队对车辆轮胎做了技术鉴定,较后鉴定结论为人为原因造成破裂,厂家拒绝承担相关保修义务,但消费者并不认可厂家的鉴定结果。消协介入后,经营者又提供了厂家出具的同款同批次产品的检测合同凭证,但消费者对此仍不认同。
[消协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认为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是厂家自身提供的证据,而非第三方,缺乏公信力;但商家认为自己已履行了举证义务,新《消法》并未对举证的内容、方式作出具体要求,因此经营者没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举证;而消协在实践中,对于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如何应用举证责任倒置,也缺乏必要的指导性细则,各种调解意见缺乏依据,难以令双方信服,急待实施细则的出台。
同时,商家和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及服务”的范围界定也存在较大争议。耐用消费品一般是指购买价格高、重复使用且使用时间长、消费者在购买时比较谨慎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