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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公布维权典型案例:强收供暖费应停止侵权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韩爱青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昨日市消费者协会对外公布了2014年消费维权十件典型案例。 案例1 风险未有效告知银行担责 2014年2月,付先生到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高资产净值客户专属个人人民币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韩爱青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昨日市消费者协会对外公布了2014年消费维权十件典型案例

  案例1 风险未有效告知银行担责

  2014年2月,付先生到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高资产净值客户专属个人人民币保本理财产品,承诺存款10万元,存款周期34天,利率为5.8%。经计算,理财产品到期后,消费者应得利息548元,但到期实际获得利息120元。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国际局势突变影响了该产品收益。付先生对此解释不能接受,向消协投诉。

  消协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介绍时未能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风险内容予以强调和有效告知,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银行在给付消费者120元利率的基础上,再补偿消费者400元。

  案例2 强收供暖费应停止侵权

  自2014年11月13日起,消协陆续接到7名东丽湖万科城万科揽城苑业主投诉,反映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万科公司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2014年和2015年两年的供暖费,否则不能领取新房钥匙。多数业主表示不能接受,认为万科公司的做法不公平、不合理。

  消协认为,企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应停止侵权行为。经协调沟通,东丽湖地热公司与万科公司表示,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只收取2014年的供暖费,对于已经缴纳两年供暖费的业主,返还2015年供暖费。

  案例3 收保费未投保出险要担责

  消费者王女士和夏女士反映,两家共七人在天津市仙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胜利路门市部签订了旅游服务协议,在销售代表的推荐下,额外购买了80元/人的旅游人身意外险(保额30万元/人)。旅行途中王女士发生意外,造成身体划伤。回程后,王女士向旅行社索要保险单申请赔偿时,被诉方却表示由于员工失误,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将王女士一行七人的信息遗漏,未能成功投保,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王女士向消协投诉。

  经调查,经营者未按约定为其投保,情况属实,须退还王女士等七人的保险费并赔偿王女士医药费,共1240元。

  案例4 网购童车质量差获赔偿

  湖北省殷山县消费者李某在阿里巴巴网上购买自行车一辆,价值357元。收货后,仅骑行了两次装饰龙头和支脚就断了,李某与天津经销商联系,得到答复称不在保修范围,拒绝承担责任。

  在调查中,经销商确认该童车存在质量问题,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辆新的自行车。

  案例5 定做商品尺寸差重做

  消费者赵某于2014年10月29日在美家商城签订品牌为“康居格林”的衣帽间制作合同,总金额6148元,预付了5148元,余款1000元安装时交纳。安装过程中发现柜体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正常安装。赵某要求经营者重新为其制作,但经营者提出消费者需先行支付余款,才能重新制作。

  经调解,由经营者为赵某重做柜体,待整体完工后,消费者再向经营者支付余额。

  案例6 实木门非实木加倍赔

  2013年4月,消费者冯女士在柳滩装饰城购买了一扇价格2570元烤漆门,经营者承诺为实木材质,并于当年5月为消费者送货安装。2014年1月,冯女士在更换地板时,无意间发现所谓的实木门内部的填充物是蜂窝纸和锯末板。冯女士找到经营者要求按照价款的3倍赔偿,而经营者称当时消费者购买的烤漆门就是该材质,而非实木,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

  经调解,消费者保留已安装的门,经营者再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140元。

  案例7 停业了预付卡余额应退

  2014年4月,数名消费者反映,2013年在利津路TiTi佑村造型理发店分别购买了价值2000元、500元的5折美发卡,且进行了部分消费。2014年4月中旬,他们被先后告知该店关门停业,让其到河东区中山门店继续消费。消费者认为中山门店距家较远,出行不便,要求退还卡内余额,遭商家拒绝。

  经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解决意见:1.选择退卡的消费者,经营者应为其退还卡内全部余额;2.选择转店的消费者,可继续在其他门店消费。

  案例8 价格标售不符赔500元

  2014年11月26日,消费者柴某在南开区人人乐超市购买一盒咖啡礼盒。回家后发现,购货小票上标注价格为61元,与超市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58元不一致,多付款3元,柴某认为超市价格欺诈。

  调查中,超市称曾对该商品进行促销,促销价格为58元,促销活动刚结束,销售价格恢复到61元,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价格标签导致柴某出现疑问。经调解,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9 保修期内收费修须纠正

  消费者高女士于2009年6月28日购买了一台空调,商家承诺整机保修六年。2013年因空调出现故障,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后以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发票为由,拒绝按保修期内执行免费维修,向消费者收取了更换电容费120元和充氟费180元。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了所收的300元费用。

  案例10 俱乐部无资质全额退款

  消费者姜女士、王女士于2014年3月分别在一家儿童俱乐部为三个月大的孩子报名参加早教班课程,各自预付了10080元的费用。上课后,两个孩子出现了哭闹不止、不能安稳入睡的现象,不能继续参加早教课程,她们找到该俱乐部提出退学,但俱乐部称,合同注明“已上课未达到全部课程三分之一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50%”。

  调查中发现,该俱乐部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核发放的办学许可证,无相关资质,不能从事学前教育。较终,俱乐部为姜女士、王女士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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