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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5-01-16 天津资讯 本文链接

(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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